百科知识 陕西省行政院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报告

陕西省行政院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报告

时间:2024-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样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提供动力。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一个发展问题,而且是一个改革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挥“两只手”的作用。

陕西省行政院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报告

建设新农村不仅是发展问题,而且是改革问题

王淑霞 刘群芳

(渭南市行政学院

【摘 要】新农村建设不仅要解决农村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搞好农村改革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制度的创新、机制的创新和管理的创新。

【关键词】新农村 建设 城镇化 改革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中国式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不能照搬城镇建设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与实现我国城镇化究竟是什么关系?目前,对这一问题有种种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过去提“城市化”后来提“城镇化”,现在又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实际上是在一步一步地倒退。这种观点显然是把二者看成是对立的。我们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城镇化不能说没有区别,但从本质上说,是统一的,而且可以说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中国的城镇化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大城市化,也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中小城镇化。在相当一个时期,必然是大城市、中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步推进的城镇化,是三维结构同时并存的城镇化。这就是中国式的城镇化道路。从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看,即使将来现代化的水平很高了,城镇化的水平很高了,也还会有很多的人居住在农村,农村也还是存在的。而且随着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许多行为对空间距离的要求越来越小,加之农村的环境可能比城市还要好,因此还会出现所谓逆城市化现象。其次,从本质上说,城镇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城市的各种文明不断向农村扩散和辐射的过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实际也是城乡各种差距不断缩小、城乡二元结构不断消除的过程。因此,二者是内在统一、相互交融的。更何况,如果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真正贯彻“20字”方针,“四大文明”一起抓,做到了“生产发展、生活宽余、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在本质内容上与城镇化还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呢?上述两点综合起来看,就叫城乡一体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统一”,并不等于是“同步”;所说的“一体化”,也不是“一样化”。所谓不能是同步的,就是说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有不同的步骤和安排,不一定是齐头并进。所谓不是一样化,就是说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城镇化在本质上要求上是一致的,但在建设格局、建设风格等方面,也不能照搬城镇模式,更不能把新农村的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楼房化”“别墅化”。否则,就无所谓“乡风”和“村容”,也就无所谓是“农村”了。

当前,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城镇化的关系,至少有两点实际意义:一是承认二者的统一性,就要在各项实际工作中统筹安排、相互支持。而当前就要特别强调工业应更多地反哺农业、城市应更多地支持农村。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虽然不能照搬城市模式,但在实质上也是城镇化的过程。因此不能只在乡村建设上做表面文章,而要在许多实质方面,特别是在根本改变过去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由此所形成的旧的思想观念上不断有所进展,否则就不能真正成为“新农村”。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发展问题,而且是改革问题

胡锦涛同志指出: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们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样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提供动力。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是一个发展问题,而且是一个改革问题。回顾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之所以得到很大发展,主要是得益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但是,80年代以后,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以后,整个农村改革虽然也有所进展,但总体上说是滞后的。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例,近十多年来,城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有很大进展,而农村的制度创新则无太大的实质性进展。城市先后建立了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而农村的要素市场不但无从建立,反而使大量资金外流,造成了“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这些现象,虽然不能说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农村在不知不觉地被边缘化,但至少是产生了很大的不平衡。这可能也是从90年代以后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没有这些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就没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证,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难以真正发挥,新农村也不能真正变“新”。从国外的一些经验来看,韩国之所以只向每村发放335袋水泥(当然还有其他措施),就启动了全国的“新村运动”,以色列之所以在沙漠、荒山占国土2/3,50%的国土降雨量不到150毫米的情况下,能够大量出口粮食、蔬菜、水果等,都不是因为国家有多大的投入或者具备多好的发展条件,关键是有一个好的体制机制。有好的体制机制保证,好的政策措施就可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甚至“人定胜天”的效果。否则,不但会事倍功半,甚至好事也可能办不好。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挥“两只手”的作用。没有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就不能为农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不能使广大的农民真正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而没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能真正激发广大农民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也就很难推进农村的自身发展和变革。而要真正充分发挥这“两只手”的作用,目前都涉及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和机制转变。这就是为什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还要特别强调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要深化农村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场自主创新运动

在改革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它必然伴随着机制、制度的创新,必然是一种制度的安排,不用说,它同时也是一个宏观概念,特别是一个关系制度创新的概念。人类在自主创新的活动中,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更为深刻,更为长久,更具影响力。

从制度安排角度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包括农村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管理体制在内的社会综合制度的创新。当然从抽象的意义讲,一切关于农村建设新道路的探索都有共同之处,都有相互借鉴的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面对中国的三农问题,近年来,学者们与实际工作者们都强烈地认识到,土地制度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制度上的自主创新首先是土地制度的创新。

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创新土地制度?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既不是走向资本土地私有制,也不是要回到小生产土地私有制。根据中央的一贯表述,我想这种土地制度应该是一种在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一种混合所有制。这就是自主劳动在农业上的实现。(www.daowen.com)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只要稍加思索我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存在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所以,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国土公有制+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国土公有制是国家稳定,安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么就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一个贫穷的国家买下其土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所以,土地最终私有化是极端荒唐的。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卖去,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

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是私有制,又可以是集体共有制,还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以及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构成。至于具体是哪种形式,完全取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个人意愿。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结构中,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进入市场运作。在这个框架内,资本方可进入操作,进行运行。这里有若干原则需要理出:

第一,首先必须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制。在现有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尚需建立健全新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规。应出台保障土地所有者在经济意义上的使用权。国家、政府只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最终占有,除非涉及国土安全与国家战略规划,不得干涉土地所有者依法经营活动。

第二,无论是哪种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在使用权上是平等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这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

第三,土地所有者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就是说,真正开放土地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四,正如同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样,土地所有者有权处置拥有的土地,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股份合作、抵押、甚至转让。

第五,国家有权在国土意义上控制对土地的最终支配。

四、既要在“多予少取”上尽力而为,也要在如何“放活”上多作文章

在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中,中央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意义重大,含金量很高。必须正确认识三者的关系,全面扎实地贯彻好、执行好。在动员全国力量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就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来说,政府应当狠下决心,把“多予少取”作为重点来抓。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能过多地强调“农民的事情农民办”。但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多予少取毕竟有限,何况即使是多予再“多”,少取再“少”,也不能包揽一切、代替发展。为此,从农村本身的角度来说,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广大农民自己的内在活力和自我创业,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总体上看,如果说“多予”是重点,“少取”是前提,那么“放活”就是根本。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在“多予少取”上狠下决心,尽力而为,也要在“放活”上千方百计多作文章。

目前,农村在“放活”方面,固然存在着许多体制束缚和政策障碍需要解决,但许多地方的发展实践也证明,在同样的体制和政策下,如何培育广大农民的商品意识和创业意识也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我国农村长期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状态,商品经济不发达,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占统治地位。这种状态不但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也是束缚农村发展的根本因素。有些省市的农村,曾经在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中有过辉煌历史,但是他们在“一步迈过温饱线”以后,却“20年没能进富裕门”,其主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缺乏商品意识和创业精神。而在有些地区,例如浙江省的广大农村,他们在资源并不丰富、国家投入也不多的情况下,放手让广大农民自我创业、自我发展,不但解决了温饱,而且还走向了富裕。目前,浙江农村人均收入达到6600多元,居全国各省之首。全国百强县浙江就有30多个。总结他们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放手让广大农民借助市场机制,发展商品经济。实践证明,农村的发展,“轻农”固然不对,但是如果不在务工经商上放开搞活、多寻门路,就不可能致富。

实际上,浙江农村经济发展之路,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就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之路。这也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的发展难以搞活、难以致富;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靠谁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而在这两个方面,浙江的经验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值得很好地研究和总结。

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寄希望于“农夫”变“农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必然落实到造就新型农民上。这是三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果不能实现农民自身的转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新农民形象出现,那新农村的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

那么什么是现代化的新型农民。在我看来,就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型“农商”。所谓新农村运动,同时也是一个从传统“农夫”到现代“农商”的培育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主要转化内容:一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生产工具的现代化,科技在农业上的应用,小农经济、产品经济向规模经济、商品经济的转化;二是基于上述基础之上的传统的农民向现代化的农商转化。传统农民或农夫,是面向黄土背朝天的小农生产方式下的农业劳动者,他们的主要经营意识是自给自足。资源配置也是传统的,以小块土地需要为依据的,物物交换,以工换工是通行规则。现代农民都是真正的农商,是一个市场背景、遵循价值规律、从事商品生产的经纪人。农商是一个新范畴,它是现代农民的经济学意义的表述。农商反映了一个新的经济关系,一个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以需求指导农业生产又以新产品引导市场,并以商业活动为舞台的新生产者。

从更广的视野来看,注重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也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需要。《建议》要求“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这是把农村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也是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通过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活跃农村健康的文体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措施,在农村形成良好的社会风貌,使新一代农民有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基层民主,通过完善“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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