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宋之前关于“天理”的学说
段玉裁指出,从“治玉”可以引申出“天理”之义,“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申义也。”(《说文解字段注》)这一说法大体上看不错,但恐怕更多是受到了宋以后思想的影响。如傅山所认为,理字既然属于地道,“天理”一词就不成立,即所谓“乾,天也,不可以理字概也”。此“天”字若以《易传》中的乾健生化为基本特征的话,先秦时期的“理”字确实如日本古学派哲学家伊藤仁斋所说的,“可以形容事物之条理,而不足以形容天地生生化化之妙。”[6]以“天地生化之妙”来形容“理”,实乃宋儒之新义,我们将在下文具体予以阐释。但傅山只看到问题的一面,“理”字固然可说属于“地道”,然而在古人看来,天地乾坤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通的,虞翻在释“君子黄中通理”时就指出:“以乾通坤,故称通理。”(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引)这里其实已经隐约告诉我们,可以用“天”来修饰“理”。同时,从文献上说,“天理”一词也不是宋儒生造,先秦典籍中早有所见,一见于《庄子》:
依乎天理。(《庄子·养生主》)
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庄子·天运》)
但《庄子》中的“天”的内涵与《易传》中的“天”似乎不同,庄子中的“天”大体上取自然之义,此“天理”就是自然的条理、天然的理则,其意不外乎要人随顺天道自然的法则。不过,庄子以“天理”、“人事”相对举,在中国哲学史上实有极重要的意义,后来无论是玄学、佛学还是道学,都可以在这一地方找到其最初的思想渊源。(www.daowen.com)
“天理”一词再见于《乐记》: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礼记·乐记》)
在汉唐经师那里,人们并不十分重视这句话。但是到了宋儒那里,这段话却被赋有了一种特别的含义,并且成为宋明道学的重要思想资料之一。在宋儒看来,这里的“天理”指的是“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汉唐儒其实也同意这一点,郑玄注说:“理,犹性也。”孔颖达疏则称:“自然谓之性。”这里的“性”字当作为“生之谓性”的“性”,因而在郑、孔两人看来,天理亦不过是人之生命的自然属性而已,“天之性”的“天”字很明显有“自然”的意思。但在宋儒看来,“天之性”实指一种作为本体的性体,因而天理也就具有了本体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宋儒的解释未必会比汉儒更接近于古人,但是我们认为,一种文本一旦成立后,它就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它本身完全可能隐藏着某些未曾为当时人们所知的义理系统,而后人也完全有理由对此作为新的解释,这正是解释学应有的内涵之一。
清儒如戴东原等人,在批评宋儒“天理”之说时,多以为“理”字只具有分殊义,而没有绝对同一的本体义[7]。其实如陈荣捷先生所指出的,“清儒不知汉代虽有理为分殊之说,但同时亦有以理为一之趋向”[8]。如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间,“有其理而一用之”(《春秋繁露·阴阳义》)。在魏晋时期的玄学家们那里,关于“理”之一与多的关系,更是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其中尤其以王弼、郭象二人为著。在王弼那里,已经提出了“所以然之理”(《周易注·乾》)、“必然之理”(《周易注·豫》)等命题,他不仅以理为一,而且以一理统万殊,所谓“物无妄然,必有其理,统之有宗,会之有元。”(《周易略例·明象》)从而建立起一种形而上的“理”本体论。与王弼相反,郭象则认为理多指分殊之理,“物各有理”,各理完全自足以.于“至极”(《庄子注·齐物论》)。在这里我们显然可以看到,后来道学家们所讨论的问题,并非毫无由来[9]。同时,魏晋以降,随着佛教在中国的日益传播,佛教学者们也越来越关注于“理”与“事”这两个基本命题的关系,隋、唐时期的华严宗就极其深入地探讨了理事、一多等关系,并且提出“理事齐现”、“一多相容”等命题(法藏:《华严金师子章》),这一学说对后来宋明儒“理一分殊”等提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一点可以说是学术界的共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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