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形象传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情形的处理,也都作了相关规定。
2006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首次提交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1.杜绝信息披露滞后,切实防止政府部门处理突发事件时行为失当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刻意隐瞒、封杀突发事件传播的情况已经非常少见。但受事件调研、相关责任方等种种原因的影响,迟报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给各种不实的信息传播提供了机会,给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国外学者做过一项实验,受众第一时间接受的信息要想得到有效清除,至少需要数倍于第一时间信息的信息量。事实上,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掌握了最权威、最全面的资讯,也根据损失最小化原则,以最有效的手段进行了处置。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正面信息,反而要在事后用数倍的力气去解释自己做的好事,岂非本末倒置?更何况,若正面权威信息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事后在你用数倍信息量澄清的同时,负面消息还会不断地炮制出来。
社会学者认为,由于传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常常被夸大、扭曲和虚构,而这些夸大的信息给人们造成了一种错觉和恐慌,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心理。传闻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权威的主流的声音。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程度与社会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的。作为城市的主管部门,重大信息发布时慎重是必要的,但对已经发生并预见可能造成社会不安的信息,是坚守信息发布的规则还是满足公众的信息渴求,恐怕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突发事件中,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民族利益及其他特殊情况,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新闻信息永远是第一选择。
2.与媒介合作,赢得舆论,把握主动
政府应主动与媒介合作,及时向社会说明政府对待危机事件的态度,公布危机事件的起因、发展的趋势和政府准备采取的解决措施,这样既可以说明危机真相,或澄清毫无根据的流言蜚语,又可以表明政府积极真诚负责任的态度。对于一时难以查明或无法确定的事实,要如实说明,并尽快查明真相。查实后,及时通报,不能遮掩、推诿或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消息。这样,政府就可以掌握对外报道的主动权,发布及时、准确的信息,使自己成为发布危机信息的权威渠道,影响舆论的方向,与媒介合作控制危机。
相反,政府对外封闭信息,放弃掌握舆论主动权,记者不能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信息,就会通过其他渠道寻求信息,这就为流言蜚语和各种小道消息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因此,建议在危机期间,有关政府部门必须保持与媒介的经常的联系,以满足媒介的需要,始终把握信息传播的主动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外发布消息的机构应实行24小时工作制,随时与媒介保持联系,防止危机中因传播的失控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增大解决危机的成本。
3.切实提高新闻发布的时效性(www.daowen.com)
就日报而言,新闻的截稿期可以到当天晚上12时,次日见报。就电视而言,截稿期相对缩短,当日新闻必须要赶上晚间的新闻节目。就互联网而言,传播速度以分秒计。这就给政府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内、国外门户网站都有24小时即时扫描搜索的软件,一有抓眼的新闻(如出现火灾、地震、重大突发事故等)就立即抓取到自己的新闻页面。因此,在互联网时代,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中,一定要在“及时”这个概念上加上“争分夺秒”的操作程序,不然,很难在网上取得话语主导权。因此,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要争分夺秒抢发突发事件新闻稿。充分利用新浪网、搜狐网等综合性新闻网站,以及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自身的政府网站,先上网,后上电视、再见报,先简报,后详报,占领网上发言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4.修改不合时宜的管理规定,为信息发布提供制度性保障
在网络时代,许多过去行之有效的新闻管理办法已经不起作用,有的反而束缚政府的手脚,造成政府部门处理事件的被动。例如,党政领导干部腐败案,规定一定要待正式批捕才能公开报道;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规定要待结案或一审判决才能公开报道;群体性事件在局部地区报道;事关敏感人物的报道要慎重等。对此,建议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系统清理成文以及不成文的规定,总结近年来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的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全行业推广,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点。
5.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始终明确“第一责任人”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政府机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基本上沿用了传统的操作流程,即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事件本身,宣传部门负责协调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且在很多情况下,宣传部门并不掌握新闻稿件的最终决定权,还需要请示相关领导。这样的工作机制使处理事件和新闻报道自然而然成为两条工作线,在信息发布时间、发布内容等方面容易造成错位,容易造成最佳时机延误。一旦造成失误,很难追究责任人是谁。造成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处理突发事件的责任人虽然到位,但受多年来“多干少说”甚至“只干不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处理好突发事件本身才是头等大事,而没有意识到,做好对外宣传报道也同样重要,有时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头等大事。
对此,政府机关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当将新闻信息的发布提升到与事件处理同样重要的地位,必须同步进行。在事件处理中,注重采集第一手的影像等资料。要始终意识到,报比不报好,早报比迟报好,自己报比别人报好,主动报比被动报好。此外,政府机关应当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同时对事件处理和新闻发布负总责,建立由具体业务部门和宣传部门人员参加的新闻信息小组,主动、及时、统一地发布信息,并不断引领主流舆论。
6.注意与媒介打交道的技巧
危机期间,必须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言人来发布有关信息,以一个统一的声音对外。发言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用专业的头脑来决定和取舍传播什么信息,尽可能以最有利于政府的形式出现,以训练有素的姿态面对媒介。同时还必须经常与政府高层领导保持密切的联系,掌握有关情况,了解危机的最新进展及应对措施,以及时、准确地向公众通报。在发布信息时,要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含混不清的语言,尽可能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要耐心回答记者的提问,由于职业的缘故,记者的提问往往语言比较尖锐,态度比较偏激,这就要求发言人表现出合作、主动和自信的态度,有很强的耐心,心平气和地回答记者的各种问题,不采用隐瞒、搪塞、对抗的态度。对因某些原因眼下确实不便发布的消息,也不能简单地以“无可奉告”来拒绝,而应说明理由,求得记者的同情和理解。
7.精心选择媒体,快速有效地遏制危机
媒体选择是形象传播中一个决定成败的细节问题,视事件大小及危机的严重程度,媒体选择也有不同的思路。在这方面,大型企业尤其是国际大型企业的抗危机能力显得尤为突出。杜邦公司在处理2005年的“特富龙”危机时,就表现出很高的技巧,特别是在媒体选择方面,着实显示了一个大型跨国公司的风采。在媒体形象传播时,以权威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突出组织的地位、彰显重要性,以影响较大的地方媒体加深影响力,以网络快速扩大认知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