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中阿货物贸易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中阿货物贸易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时间:2024-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阿货物贸易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雷晓萍中阿经贸论坛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经贸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三)中国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及中阿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选择虽然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惯例越来越完善,使用率也是越来越

中阿货物贸易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中阿货物贸易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 雷晓萍

中阿经贸论坛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经贸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随着中阿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最为复杂的问题就是这种国际贸易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贸易所涉及到的关系极为复杂,不仅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适用到的法律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 “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范围很宽泛,包括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技术转让等,本文就以货物买卖为例来阐述中阿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中阿货物贸易的国际经济组织法使用选择

一宗国际贸易最先涉及到的就是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一般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而国际组织法一般指这种国家联合所形成的公约、条约、协议、协定等。两国之间的贸易是否能顺利的完成,首先要看的就是这两国之间通过国际组织法所构架的对外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争议解决机制、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否取消关税以及是否对商品实行数量上的限制等制度性问题。纵观当前世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还是WTO与RTAs以及一些双边协定。

WTO是唯一一个世界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它建立了一系列行为规则,关注成员享有和承担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根据既定规则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此外,WTO还发挥着政策制定作用,使所有成员得以参与决策,加强成员对WTO体制的黏性。这些体制性好处促使WTO成员持续做出并履行贸易自由化承诺,实现本国家或地区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

RTAs指的就是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提高更多的贸易机会,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本、商品、服务、人员和技术的自由流动,最终达到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从RTAs的发展历史看,这种区域性经贸安排可以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形式。优惠贸易安排一般是在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之间建立的较为初级的区域经贸安排,通常是各成员通过签订协定,相互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贸易给予优惠安排。中国参加的曼谷协定就是这样一种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内取消关税和其他非关税限制,区外实行保护贸易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是目前世界上区域经贸安排最主要的形式。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促进商品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但是每个成员对区外的贸易伙伴则仍可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都属于这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为高级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拉美的南方共同市场就是比较典型的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是指有关成员在建立关税同盟的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实体,欧盟是目前最为明显的共同市场。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内各成员相互取消货物贸易的障碍,实现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并在经济、金融、财政和社会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目前欧盟正朝着经济同盟的方向发展。

从务实的角度来看,中阿之间的贸易关系适合三条腿走路。首先要在WTO体制下与一部分阿拉伯国家发展国际贸易关系,中国以及巴林、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毛里塔尼亚、突尼斯、摩洛哥、埃及等阿拉伯国家均是WTO成员国,因此,可以在WTO框架内与这些国家从事国际贸易。至于RTAs方式,根据当前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关系的状况以及阿拉伯国家的形势和国际政治经济状况,我认为比较适合发展优惠贸易安排,至于自由贸易区模式,是我们当前以及以后努力的一个方向,但是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可能性不大。另外,还可以发展双边贸易关系,目前,中国已经与一些阿拉伯国家签订了某方面的双边协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政府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索马里共和国过渡联邦政府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事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但总体上调整中阿经济贸易关系的双边条约还是不多。

二、中阿货物贸易所涉及的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目前,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有关的国内法。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其中,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主持制订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中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另外,埃及、伊拉克、叙利亚等阿拉伯国家也是该公约成员国。

(二)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就是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根据国际组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而制定的成文规定,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或广泛使用,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三)中国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及中阿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选择

虽然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惯例越来越完善,使用率也是越来越高,但是毕竟各公约以及各个惯例的规定不尽一致,而且一宗国际货物买卖选择适用公约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所属国加入该公约,而使用国际交易惯例还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时,仍需借助国际私法规则选择使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因此,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仍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中国对于货物买卖法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来调整。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以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都与货物买卖有密切的关系。而《合同法》更进一步对货物买卖合同等在内的十几种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26、128、129等条款直接对涉外合同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货物贸易问题除选择适用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之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借助国际私法规则选择使用中国国内法,当然也可以选择使用阿拉伯国家国内法。

三、中阿货物贸易所涉及的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的运输是跨国境的,交易双方当事人自己一般无能力完成,需要委托第三方即承运人来进行,这就形成了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法即是调整这种货物跨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综合,这种法律规范既包括有关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由于相关国际条约的影响,各国用来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国内立法逐渐趋于一致,因此,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在国际范围内统一程度比较高。(www.daowen.com)

(一)当前国际上通用的货物运输方式及其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陆上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当前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率最高的运输方式,它每次的载运量是最大的,而且成本低,但是容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影响,风险较大,运输时间也比较长。目前,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其中《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主要用来调整班轮运输,而《统一杂货租船合同》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主要用来调整租船运输。中国没有加入这几个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主要是中国的《海商法》。中国《海商法》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提单对善意第三者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的规定适用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拼装货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修改等都在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得到了反映,另外,中国《海商法》还采纳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迟延交货的概念,并对承运人责任期间进一步具体化。

因此,调整中国与阿拉伯国家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还是国内法,即中国《海商法》及阿拉伯国家相关国内法。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航空货物运输快捷、方便、卫生、安全,特别是适合于运送鲜活商品、易碎易损和贵重物品。但是,航空运输的运量比较少,成本较高,而且国际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制度也比较严格。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4个:《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国分别加入了《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内法是《民用航空法》。

因为中国以及埃及、约旦、科威特、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阿联酋、阿曼等阿拉伯国家都加入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所以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航空运输问题,可以直接选择使用此公约,而且中国《民用航空法》与阿拉伯国家相关国内法也可以调整这一部分法律关系。但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国际公约,《民用航空法》起辅助作用。

3.国际陆上货物运输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的方式主要是铁路货物运输。调整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和《国际货协》,中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内法主要还是《合同法》,《合同法》第十七章规定运输合同,其中第三节规定货运合同,第四节规定多式联运合同。从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地缘关系来看,单纯的铁路货物运输应该不会发生,因此,铁路运输最有可能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某一段。

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是随着班轮运输的发展而开展起来的,一般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的某一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多式联运综合了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可以扬长避短组成直达连贯运输,但是使用法律较复杂。

目前,国际上调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1980年公约》),此公约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于1980年5月制定,中国已经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但公约目前尚未生效。国际惯例有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简称《1973年规则》)和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简称《1991年规则》)。由于《1980年公约》未生效,即不具有强制适用性,而《1973年规则》和《1991年规则》属于民间规则,同样也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要看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另外,就国内法而言,中国《合同法》和《海商法》均可以调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但同样两法均没有强制适用的规定。因此,在国际多式联运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中阿货物运输的最佳方式选择及其法律适用

阿拉伯国家大多在西亚和北非及中非地区,很多都是地处内陆,而且中国的一些与阿拉伯国家有着相近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区例如宁夏也都地处内陆,除了航空运输可以直接到达目的地外,其他几种运输方式都很难独立完成中阿之间的货物运输,但是航空运输方式的成本普遍较高,而且还需要配套的航空运输设施,因此,中阿之间的货物运输方式最为可行的就是多式联运。对于这种运输方式所使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使用《1973年规则》《1991年规则》以及中国《合同法》和《海商法》,当然也可以选择使用阿拉伯国家国内法。

四、中阿货物贸易所涉及的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同时也是实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截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公约。在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各国国内法以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分为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或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以按需选择投保。

以上是从一宗国际货物贸易的流程角度探讨了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后续的国际货物买卖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税收以及国际票据规则以及国际贸易欺诈等问题,都需要配套的法律规范来规制。总之,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需要多个部门法综合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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