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奥运权力异化的影响及原因

奥运权力异化的影响及原因

时间:2024-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奥林匹克运动实践中,奥运权力的异化,是由于奥运权力的不当运行造成的。奥运权力异化的实质是对体育大众公共利益目的的背离。其次,奥运权力的扩张性常使其侵犯体育社会或公众的权力。诚然,奥运政治抵制大多来自各会员国对奥运会的借助,使奥运政治化。奥运会的权力异化,除了国际上的政治因素外,其自身的权力扩张性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

奥运权力异化的影响及原因

第一节 奥运权力异化

一、奥运权力特征

所谓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1]。权力分为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两种,而人们所普遍关注的是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和其他各类公共组织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它包括了国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以组织形式出现的机构和制度的权力。而现代奥运的权力(公共权力)属于最后一种权力形式,即以非政治组织形式出现的机构和制度的权力。

奥运公共权力是指在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过程中,由国际奥委会掌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共事务,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共秩序,增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共利益,协调不同集团、组织、个体之间利益的支配力量。

奥运权力是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管理奥林匹克运动必需的手段,奥运会权力虽然是非国家、政府权力,但它和其他公共权力一样,来源于人们的权力让渡,和其他公权力具有相似的特征。

(一)公共性

所谓奥运权力的公共性,是指奥运权力不是少数行使者的特权,而是体育社会大众所共同拥有权力,权力的实质主体是体育大众,而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只是形式主体。这是奥运权力区别于奥运私权最显著的属性,也是奥运权力的根本属性。人们在运用奥运权力时必须符合体育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公共利益,这是对使用权力者的基本要求。

(二)独立性

奥运权力是来自于体育社会成员的授权,换句话说,体育社会大众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国际奥委会,由其代为行使而成为公权力。这种权力一旦形成就获得独立性,并按自身的规律运行而凌驾于体育社会之上,与体育社会大众相分离。这就使得奥运权力与体育社会之间势必存在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三)强制性

强制性是权力的天然属性,奥运权力也同样具有这一属性。奥运权力的强制性表现在:作用范围上的普遍性——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任何个人权力都必须服从奥运公共权力;作用方式上的排他性——对个人权力、国家政府权力和其他组织权力具有排斥性;作用效果的至上性——奥运权力组织制定的规则、规制或形成的某项决议、决定等在一定的时期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

(四)扩张性

奥运权力的强制性决定了掌握权力者存在着扩张和聚敛权力的要求。这种要求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打破原有(实有)权力界限和范围;在时间结构上表现为连续性、传承性,使奥运权力的社会化步履维艰。

(五)工具性

奥运权力尽管不同于具体的利益,但是它具有对利益的产生和分配进行权威性规定的功能,既可以成为实现体育社会公众利益的工具,也有可能转化为个别奥委会官员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www.daowen.com)

二、奥运权力异化分析

所谓奥运权力异化是指这种权力来自于体育大众权利,与大众权利分化并独立地凌驾于体育大众权利之上,最后走向体育大众利益的反面。在奥林匹克运动实践中,奥运权力的异化,是由于奥运权力的不当运行造成的。奥运权力异化的实质是对体育大众公共利益目的的背离。其表现形式是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相分离,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侵蚀或取代公共利益,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奥委会部分官员的腐败以及对体育大众权利的侵蚀。

(一)奥运权力异化的内在属性分析

从本源上讲,奥运权力来源于体育民众。奥运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体育社会公共秩序,增进体育社会公共利益,而奥运权力一旦产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权力的根本属性,即强制性、扩张性和工具性等。正是由于奥运权力天然地带有这些根本属性,使得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常常发生与奥运权力产生的初衷相异化的趋势。

首先,奥运权力的强制性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奥运权力的强制性是以权力客体(实质主体)对权力主体(形式主体)的服从为内容的,这种特性表现在奥运权力上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下述现象:国际奥委会及其下属机构所做出的决定,无论正确与错误、合理与不合理,人们都必须服从和接受。如在奥运会具体比赛中出现的错误判罚、对运动员或运动队的错误处罚等(如有些运动员的金牌几十年后才补发) 。这样就形成了奥运权力在作用范围上的普遍性、作用方式上的排他性、作用效果上的至上性。奥运权力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奥林匹克范围内任何运动员或体育代表队的权利都难以与奥运权力相抗衡,这就存在导致奥运权力违背体育公共意愿而被滥用的可能。

其次,奥运权力的扩张性常使其侵犯体育社会或公众的权力。奥运权力的扩张性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以扩张自己的权力,在时间结构上表现为排他性,使奥运权力的社会化过程阻力重重。这就造成由体育个体、公众、社会权力让渡所形成的奥运权力反过来常常侵犯这些本源性权力的现象,也就是奥运权力的异化现象。在学术界常常把奥运会上国家之间的政治性矛盾、冲突,全部归结为会员国借助奥运会来寻求解决之方。诚然,奥运政治抵制大多来自各会员国对奥运会的借助,使奥运政治化。然而,对国际奥委会的权力扩张,尤其是奥运权力的政治扩张,没有人给予高度关注。其实,把国家政治冲突带进奥运会,造成对体育社会、民众权力的侵蚀,在现代奥运历史上由来已久。第一届奥运会因为德法之间的边境冲突,主办国希腊站在法国一边未把请柬送给德国,作为奥委会秘书长的顾拜旦并未进行纠正。1920年、1948年两次“胜利者的奥运会”,对发动战争的战败国进行制裁,拒战败国于奥林匹克大门之外,国际奥委会只是表示一声遗憾而未加制止。1956年、1960年两届奥运会,却由国际奥委会直接制造了“两个中国”、“两个朝鲜”、“两个德国”事件。1972年奥运会,迫于非洲国家的压力,停止了民族歧视的南非共和国的参赛权。奥运会的权力异化,除了国际上的政治因素外,其自身的权力扩张性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

最后,奥运权力的工具性容易造成奥运权力运用的失范。奥运权力本身是作为处理奥运公共事务、维护奥运公共秩序、增进奥运公共利益的一种工具而被运用的。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作为工具性的奥运权力,既可能造福于人类体育事业,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亦可能伤害人类的体育事业,阻碍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沦为掌权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工具。这样,奥运权力的工具性特点,决定了掌权者在运用奥运权力的过程中失范,形成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庸俗化和本位化之可能。

(二)奥运权力异化的主体因素分析

奥运权力的主体(奥运权力主体如上文所述,分为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在这里所说的奥运权力主体指的是奥运权力形式主体)既包括奥运权力的所有者,又包括奥运权力的行使者。然而,无论是权力的所有者——奥林匹克组织,还是权力的行使者——奥林匹克组织官员,都可能会偏离公共角色规范和公共权力行使准则。

从奥林匹克组织的角度看,其权力由体育社会公众授予,而其权力的保障则在于其对奥林匹克运动稀缺资源的控制。奥运组织对奥运稀缺资源的控制范围很广,既包括物质形态的资源,又包括某些非物质形态的资源,如奥运会举办地的决定权、奥运经费的分配权、电视转播决定权、合作企业的选择权、奥运标志使用权、奥运教育权、体育组织和个人奖惩权等。正是由于奥运稀缺资源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于是就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不同的管理组织;也正是由于这些资源本身的稀缺或唯一性,形成了体育社会对奥运资源的竞争。这样,奥运的不同组织在分配这些公共资源时,就常常以本部门或奥运官员所在国的利益为依据,而不是以体育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从而使自己偏离公共角色规范和公共权力准则。

从奥委会人员的角度看,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极限的地方才休止”[2]。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奥委会的官员,虽然都是“理性经纪人”,他们行使奥运权力动机是对奥林匹克运动利益的追求,其行动的逻辑是奥林匹克运动利益的最大化。这无可厚非,关键的问题是在追求奥林匹克运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也在追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由于体育社会财富、奥运资源相对短缺,奥运社会成员之间总是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掌握奥运权力的个人不可避免地有他(她)们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些奥运权力的行使者,在追求更多的物质利益、报酬、荣誉、权力、威望或其他有价值稀缺品的驱动下,当自我约束缺乏和外部约束软化时,很可能按照自己或自己所属团体的意志对奥运权力进行控制和支配,偏离公共角色规范和公共权力行使规则,使奥运权力的运行背离公共的性质,从而导致“权钱交易”、“受贿腐败”。

(三)奥运权力异化的制度因素分析

奥运权力一旦形成,其运行必定依赖一定的制度。然而,在现实的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过程中,国际奥委会实行一种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逆向代表制”,即它的委员不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代表,而是国际奥委会派往各国或各地区的代表,奥委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我遴选方式。这种制度的缺陷是非民主化,易于导致权力的独断专行,导致奥委会官员的腐化。正如西方的新闻记者西姆森和杰宁斯在《五环贵族》(1992)以及续集《新五环贵族》(1996)这两部书中所批判的那样,“奥林匹克运动——是个含蓄而不简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那些关于我们的体育运动的决定在紧闭的大门后被作出,钱被花在为少数官员建立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生活方式上,而不是为运动员提供训练设备,钱注定要从体育运动中抽掉存到海滨的银行账户上。在这个领域中,官员们永远不必为竞选担心。”西姆森和杰宁斯在书中将国际奥委会描述为一个个人私欲极度膨胀的群体:喜好他人献媚,热衷于物质享乐——尤其是来自申办城市的贿赂。西姆森和杰宁斯批判国际奥委会的语词虽然有些偏激,但是他们却一针见血地指出“逆向代表制”的缺陷。正是这种制度的不合理性,导致奥运权力的异化。

首先,从分配制度来看,按照公正的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原则,在奥运资源的分配过程中,那些发展中的贫穷落后、体育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当得到相当的甚至更多的社会物质利益和体育资源支持,但是,由于国际奥委会的官员大多来自经济发达、体育较强的西方国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分配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支配权,奥运的利益分配往往会超出公平原则的界限,结果,往往是经济发达的体育强国能得到比经济不发达的体育弱国更多的物质利益和体育资源。同时,由于少数国际奥委会官员的经济收入不高,在奥运资源分配过程中又手握重权,在金钱的巨大诱惑下,其中的意志薄弱者就可能铤而走险,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在社会普遍以拥有钱财多少作为衡量人的价值和社会地位时,这种情况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从监督制度来看,奥运权力的监督主要采用的是体制内监督。这样,奥运权力主体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就不可避免会带来体制内监督的失效,内部监督部门形同虚设。当然,奥运权力也接受外部监督,但是,由于奥运制度的非民主化,奥运权力天然的强制性、扩张性,这就决定了体制外监督通常软弱无力,甚至失灵。正是由于对奥运权力体制内监督的失效和体制外监督的失灵,从而使缺乏强力监督的奥运权力容易异化。1998年末出现的美国盐湖城冬奥会贿选丑闻,充分暴露了不合理的制度是导致权力异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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