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意外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王 译
摘 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一环,校园突发意外伤害事故给学生带来的不仅是肉体上的伤痛,更多的是在责任上要求校方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高等学校面临着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与学校自身利益之间的矛盾。我们能够从近年来的诸多案例和法院判决中看到,学校大多数成为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受害者,那么对于目前看来“不公平”的归责原则,如何正确解读并尽到相应的防范与注意义务,是高校管理者、教师乃至广大学生群体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不同归责方式的阐述,分析其背后存在的原因和法理依据,对当前条件下的归责起源探索性地提出处理措施,从而解决普遍存在的意外伤害赔偿以及责任分配等问题,以求得校园安全稳定为目标,不致使校方无边界地成为伤害事件的最终买单者。
关键词: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公平责任 补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高校在处理和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时,经常处在被动或者弱势的地位。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直接影响校方自身权益的维护。取证过程中的不对等地位直接来源于学校的强势主体地位,因此在法律上也过多地强调了校方对学生冠之以“弱势群体”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过错推定原则在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中逐渐成为了昨日黄花,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能够发现,学校作为理赔对象的核心主体,依然出现在各种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第一现场。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在于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对于高等学府而言,其被赋予较高的注意义务成为了理赔的前提。能否在第一时间赶赴意外事故现场,能否及时对伤员采取抢救等处置方式,能否在与公安等政法部门进行协调时客观具体地反映事故的真实状况并且保留好第一手的证据材料,都将决定着意外事件的性质与补偿数额的确定。[1]
一、高等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件的法理依据
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关乎着高校自身建设发展,关乎着校园和谐氛围与良好内部环境的形成,更影响整个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地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早在2002年,为了应对高校意外伤害事件,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但由于教育部所颁布之规定乃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并不能直接作为狭义上的“法律”进行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高校学生意外伤害案件时,不能将该部门规章作为审理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唯一依据,而必须按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侵权部分的法律规定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于处理高校意外伤害案件也只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这样一个笼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并没有一部针对高校为责任主体来处理高校意外伤害事件的单行法律,作为高校主体只能根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相关案件。
二、高校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当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皆为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那么由此推之,当上述情况发生在高等学校内部时,该安全事故应属于高校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不同原因意外事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由高校管理过错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
这主要表现为高校不履行或者疏于履行校园安全保障的有关义务,从而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受到意外伤害。例如某校明知一路口处电线杆摇摇欲坠,却没有及时派员进行检修,导致大风将电线杆刮倒砸伤学生,其中学校所缺失的不检修的不作为行为便是疏于管理的表现。
2.高校教师、管理人员、专技人员或其他员工的过错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
这类情况主要体现在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违反了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存在履行过错的行为。这类行为直接由教职工引发,最后追责必然也会落到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人身上。
3.学生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意外伤害案件
学生由于情感纠纷、学业矛盾、经济压力或就业困难,可能在人格上存在失调的一面。此时,学生存在引发极端行为的情况。此类情况主要源自学生自身,因此学校履行必要的教育与防范义务也是协调校方与学生家长方矛盾的重要基础。
4.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这主要为第三人侵权,侵权人并不是高校的学生或者教职工,而是校外人员,但事件发生在高校校内,此类案件多由高校保卫部门出面协调。必要时,公安部门的介入会使得案情更加明了,责任的分担更加明确。
5.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
根据《民法通则》的解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高校环境下遇到不可抗力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多表现在带有竞技性与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以及存在个体差异的异常体质突发疾病。对于后者而言,学校一般难以从外观上判断一个人的身体状况,而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体质测试才能有一个全盘的掌握。
三、高等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阐述
高校意外伤害事件的界定和分类是明确案件归责方式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知晓具体案件的责任分担以及补偿机制,并且能够为高校进一步改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和宝贵的经验。(www.daowen.com)
由上述分类可得,当前高校意外伤害案件的归责方式主要涵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与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并造成伤害结果后,以侵权方存在过错作为归责的要件。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侵权行为作出,即使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依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对注意义务要求较高的场合,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污染环境致损等情形。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及时地分散和填补损害十分有利,这也是主张这一原则的学者的意图之所在。公平责任原则意指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不存在任何过错,而适用过错原则有损于双方公平时,依据公平原则让双方有比例地承担责任的归责方式。
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高校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多数采取的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对此,以下专门就公平归责方式在校园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别阐述。
四、关于高校意外伤害事故归责方式存在的问题及评价
高校对意外伤害事件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根据《高等教育管理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对校园的各种设施要尽到保障的义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园各项设施进行检查,对有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应当标注明显的告示,在案件易发区加大安保力度、进行日常巡逻等。
其次,高校对学生要尽到教育与告知的义务。学校在新生入校时,一般都会有相应的安全教育讲座,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法治理念以及安全意识都会有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培训。学生若明知存在危险而执意不顾学校的多次告诫,此后引发的伤害事故应当认定过错存在于学生方。
最后,高校在突发事件后对学生应当尽到止损、干预与通知的义务。校园安全事件往往是突发性、骤然性的,倘若学校在此类突发事件上形成一种良好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那么就不存在义务履行上的不作为问题。
那么由此来看,高校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责任分配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当前社会舆论的导向所致,社会普遍认为高校理赔乃是“理所当然”,这不仅忽视了真正的过错方将要面临的责任问题,而且导致了民众在遇到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时,习惯性地将学校作为索赔对象来处理。从当前来看,无休止的索赔将直接导致学校的经济损失;从长远上讲,高校将无限度地成为“公平责任”的牺牲品。
各方都无过错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如果其中一方有过错,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者承担责任;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不得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受害方承担全部损失显示公平是适用公平原则的第二个条件。
五、如何妥善协调好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高校也同时受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根据责任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关系,高校往往还面临着承担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义务,那么也就意味着高校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归责方式又增加了一种,即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赋予高校的核心义务在于如何证明自身已经尽到充足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对危害结果发生不存在过错。很多案例表明,即使高等学府在教育等传授知识的活动当中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可是由于证据未能以一种固定的形式保存下来,那么一旦对簿公堂,校方只能“干瞪眼”。
首先,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可能会导致高等学校陷入漫无边际的“赔偿漩涡”之中,而无暇顾及学科建设、文化传承和教学工作的开展。
其次,高校在公平责任下的补偿机制中也缺乏固定化的赔偿标准,通过个案调解并不足以让处理问题的方式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再次,高校辅导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利于正确面对和处理应当由学生本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学校在处理意外伤害案件中最后问责于学生日常管理的负责人,即大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单方面追责于辅导员,而不考虑责任分配的平衡机制,既不能将问题妥善合理地解决,相反辅导员被赋予了较高责任期待标准与问责压力,这将使得学生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容易侵害到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地位尽管存在不对等的现实状况,但我们应当本着案件的客观实际,还原案情原本面目,通过多方渠道的介入,学校将责任明确化、精细化、具体化之后,方能实现校方与学生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契合与平衡。
参考文献:
[1]陈昕.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浅析[J].传承,2010(11).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文铭,张欢.试论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责任的归责原则[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9).
[4]秦扬.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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