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中央与地方刑事司法权分析

中央与地方刑事司法权分析

时间:2024-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中央与地方的刑事司法权中央集权,即大部分或全部统治权归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独立性,其权力由中央授予,严格服从中央,在中央的监督下行使,秦、隋、宋、元、明、清是较典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儒家的圣王一体思想为现实皇权提供了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皇权在意识形态上至高无上的权威,顺理成章地引出了古代社会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合法合理性。

中央与地方刑事司法权分析

第八章 中央与地方的刑事司法权

中央集权,即大部分或全部统治权归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独立性,其权力由中央授予,严格服从中央,在中央的监督下行使,秦、隋、宋、元、明、清是较典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每一个新王朝的创建总是把加强中央集权作为其巩固新王朝的首要任务。从历史上看,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第一,皇权至高无上。在古代社会中,中央高度集权最突出的表现即皇权的无上性。中央政府集全国上下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实际最终只汇于一核心焦点——皇帝一人身上。作为封建国家的大家长,他拥有统治整个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的权力,是传统社会一切权力的来源。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国家机器全是皇帝一人的执行办事机构,它通过郡县之类的地方机构集权于中央,中央的权力又通过丞相之类的中央官僚而集权于皇帝,从而形成一个只服从皇帝的纵向庞大的国家统治体系。

第二,为确保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全面推行郡县制。古代社会交通信息技术各方面条件均不发达,管理手段极为落后,为了确保中央对广大领域的集权控制,增设地方管理层级成为唯一可选择的途径。它可避免因管理幅度过大而带来管理不力现象,保证各级地方在中央的层层控制之下,地方官府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权力,由县到州、由州到路(府),由路(府)到朝廷,逐级上收,直至中央。

第三,控制各级地方官员的人事权。在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下,历代帝王均牢牢掌握各级官员的人事任免权。上至宰相,下至地方七品官员均由朝廷掌控,其去留升迁悉听朝廷。朝廷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在一处区域任职过久而逐渐壮大私人地方势力,多采用回避和轮换的任职制度,在如此制度下,地方官员很难在短期内发展足以与朝廷相抗衡的地方势力,从而确保了中央高度集权不致受地方势力的冲击。(www.daowen.com)

第四,设计严密的监察制度。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形式多样,有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有设置固定的专职的地方监察机构,有刺史出巡制等等,地方官员被置于朝廷设置的重重监察范围之内。监察官往往受皇帝直接领导,其活动不受地方政府干扰,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位卑而权重”是监察官地位的真实写照。

古代监察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对皇权制约的束手无策,但对其巩固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作用而言,其功不可没。

第五,加强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历代王朝中央掌握财政权主要是通过控制地方税收以及矿山、冶铁、盐铁手工业生产的官办官营。税收是财政权的基础,控制了税收也就等于控制了地方经济命脉,经济是一切政治活动的基础,没有了经济权的灵活机动,地方政权便无力与朝廷相抗衡。

第六,强化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统一以巩固中央高度集权。特别是西汉后“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成为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社会各阶层意识形态领域的趋同化为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儒家的圣王一体思想为现实皇权提供了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皇权在意识形态上至高无上的权威,顺理成章地引出了古代社会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合法合理性。对朝廷、对皇帝的“忠”作为一种对人的基本品质的要求,甚至排到了百善之首——“孝”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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