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十恶”为中心的罪名体系
三国,指继东汉而出现的魏、蜀、吴三个王朝。魏的统辖区主要在中原一带,存在四十五年,为司马氏所取代。刘备所建的蜀,统辖区主要在西南一带,传二世,亡于魏。孙权所建的吴,统辖区主要在东南一带,传四世,亡于晋。公元265年,司马炎篡魏建晋,公元280年灭吴,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统一的王朝。但晋统一全国的时间十分短暂,公元316年,建都于长安的晋政权便为匈奴所灭。公元317年,身处南方的晋王室琅琊王司马睿为继晋统,于建康(今南京)建都称帝。公元420年为刘宋所灭。史称建都于长安之晋为“西晋”,建都于建康之晋为“东晋”,或统称之为“两晋”。南北朝是指公元5世纪初至6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的南北对峙的王朝。南朝统治区大约在淮河以南,长江一带,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的统治区基本在北方,公元386年鲜卑族建魏,为区别于曹魏,史称“后魏”。公元439年,魏太武帝统一北方,其后,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东魏后为北齐所取代,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北周统治者重新统一北方。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迫周静帝禅让,自立为帝,建国称隋,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自秦汉统一后,中国社会再次陷入大分裂的时期。这一时期历史发展的特点也深深地影响了刑法的发展:第一,政权鼎立,王朝更迭频繁,体现了中国古代专制政权“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特色。各个割据政权为了自身的生存与统一全国的目的,重视法律,并在各个割据的政权中积极进行各种刑法制度的实验,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了互相借鉴、吸收的机会,并通过相互之间的比较来选择更为恰当的制度,刑法在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刑法自身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中国封建法制仍然加速发展着。第二,民族融合。中原地区周边的少数民族,利用汉族政权分裂、实力受到削弱的机会,纷纷进入汉文化地区。他们一方面带来了自身的文化,使之与汉文化交流与融合,并大胆地借鉴与利用汉族法律文化,同时又摆脱了汉文化中落后因素的影响,得以大刀阔斧地对中原传统的法律文化进行改革,剔除其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因素,使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异质法律文化的激发下,重新焕发活力。第三,士族文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文化最典型的特征是士族文化。“夫士族之特点既在其门风之优美,不同于凡庶,而优美之门风实基于学业之因袭。”(1)士族文化的特征是以门第和学术相标榜的,它对中国古代经学、律学发展的促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首先,它使汉武帝以来的儒学与经学发展并没有随着朝代的更替而中断或堙没,使刑法指导思想继续在儒家化的道路上前进。其次,社会明确地分为士族与庶族两相对立的阶层,士族因此而在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不高、社会资源相对贫乏的时代占有了相当多的物质、文化资源,这使得他们有条件专门从事精神领域的生产,进行社会管理与控制方面的专门研究。这其中,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成为他们研究的重点,这为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社会环境。再次,士族注重家风学风的传承,同时他们垄断政治与文化,因此无论是在立法领域、司法领域以及学术领域均出现了一批子孙世代相承的专门的法律家,使法律文化成果得到最大限度的承继。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虽政局动荡,战争连绵,但是正是这复杂多变的局势,使古代社会中的各项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在各个方面获得充分的经验,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刑法进入了一个快速成长的阶段,为隋唐时期刑法的发达和完备奠定了基础。(www.daowen.com)
蜀魏吴三国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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