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食品安全监管:国际现状与经验
协调和高效运行的政府监管体系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关键,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而加强国际协调是确保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国际贸易的保障。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机构的设置方式、食品生产和消费状况、社会监管力量的参与程度等都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根据WHO的分类方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多机构食品监控体系、单一机构食品监管体系、综合监管体系三种类型。近十年来,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疯牛病”、二咽恶英、“O-157”大肠杆菌、苏丹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后,许多国家开始反思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开始进行调整,以确保建立一个具有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具有预见性、能够实现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和促进食品国际贸易,国际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总体来看,基本方向是朝强化不同监管机构和不同级次政府的协调、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加强国际协调等方向演变。
第一节 分散管理模式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
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的食品安全程度是世界上最为放心的。这首先得益于美国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联合监管制度。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机构有设置在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设置在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FSIS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的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EPA的任务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FDA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的食品范围是除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任何食品或饲料中含有FDA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或兽药残留,或含有EPA没有规定限量的农药残留或农药残留限量超过规定的限量,法规都不允许其上市。而APHIS在美国食品安全网中的主要角色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
具体来说:
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其主要监管业务有各州贸易中出售的国内生产及进口食品,包括带壳的蛋类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家禽;瓶装水;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其食品安全权限: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食品(肉类和家禽除外)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
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CDC)。监管业务包括所有食品。食品安全权限:调查由食品传染的疾病的病源,进行研究以防止食品传染疾病。
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主要监管国内生产与进口的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例如含肉类或家禽肉的汤料、比萨饼及冷冻食品;蛋类加工产品(通常为液态、冷冻和干燥消毒的蛋类产品)。食品安全权限: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
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监管饮用水。食品安全权限:制定饮用水安全标准;测定新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中可容许的杀虫剂残留标准,并公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监管鱼类和海产品。食品安全权限:通过收费的“海产品检查计划”,检查渔船、海产品加工厂和零售商店是否符合联邦卫生标准,并颁发检查证书。
美国国家肉类和禽类的管理分别由美国农业部(USDA)下设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
2.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时间是从美国建国到19世纪早期。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大规模发展,与食品有关的商业贸易多限于各州境内。因此,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
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时间是在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初期。到了19世纪50年代中晚期,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贸易由各州扩展至全国。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现象。据说牛奶掺水、咖啡掺炭对当时的纽约老百姓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更有甚者,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当时,肉类食品加工厂里的环境肮脏不堪,生产商在食品中添加大量有毒的防腐剂和色素。在公众的重压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极大地遏制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时间是在20世纪早期。由于食品行业的强烈反对,《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食品、药品法》中还有一个所谓的“特殊名称附带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别的原料,然后再起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例如,生产果酱的企业,在果酱中只用少量的水果,却加入大量的人造果胶、草籽,然后附以漂亮的包装,使用巧妙的广告。这样一种新的食品出炉了,这样的低劣食品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充斥美国市场。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低劣质量一无所知。人们无法通过食品的标签或者外观来判断其成分或者质量。由于这些食品是符合《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FDA(食品药物管理局)无法对其采取措施。为了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与管理力度,刚诞生不久的FDA(1933年)开始考虑鼓动国会通过一部新的法律来取代《纯净食品和药品法》。为此,FDA收集了大量的事例,包括市面上销售的质量极为低劣的所谓“特殊名称”食品,以此来证明《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无法解决FDA所面临的执法问题。总统夫人将FDA收集的材料展示给议员们的夫人观看,这些夫人们成为新的食品法案的坚决拥护者。新闻报道称美国的食品市场为“美国恐怖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纷纷行动起来要求国会制定新的食品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在各方的努力下,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扩大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FDA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时间是由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为前提,或者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对某种食品的管理专门作出规定,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美国终于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另一个积极的后果是:美国食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它雇用了1400万名员工,并且在相关行业提供了400万个附加的工作机会,所创造的产值占到了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0%。
发展到今天,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即改进了肉禽屠宰加工厂已实施百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了现代化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新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预防为主,通过风险评估,协助厂家及时发现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
“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3.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与问题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的问题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联邦政府部门之间、联邦与地方之间、私人实体之间的活动缺乏协调,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大大降低。例如,在大多州及地方权限内,卫生部负责监督饭店的食品安全,但是农业部却负责超市的食品安全。尽管每年美国用于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资金不少于10亿美元,食品安全控制仍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据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估计,每年由食品导致的疾病造成大约7600万病例,325000例住院治疗,5000例死亡。
为了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及联邦和地方政府之间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在不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美国在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基础上,1998年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目的是制定联邦食品安全行动的综合性战略计划,考虑公众对于如何提高现存食品安全体系有效性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负责就如何提高食品供应的安全和促进联邦机构、州及地方政府和私有部门之间的协调向总统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的成立,对于提高美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较大的争论。美国国家科学院在“确保从生产到消费的食品安全”报告中,建议美国国会“依法建立一个管理联邦食品安全系统的统一的中心架构,它应该仅由一个机构领导,该机构对所有联邦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负责并负责资源控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的历史表明,食品安全的问题发展到今天,已远远超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而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时甚至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劣质食品引发的食源性疾病有时可能涉及许多国家;食品贸易的全球化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增加了食源性致病菌传播的机会。如何遵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建立在可持续的科学技术基础上,组织和管理好一个安全、健康的人类食物链,不仅需要科学研究、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建设,而且必须有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顺应市场规律的经营策略。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科学家、企业家、管理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从行政、法制、教育、传媒等不同角度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素质,排除自然、社会、技术因素中的有害负面影响,并着眼于未来世界食品贸易前景,整治整个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保证提供给社会的食品越来越安全。
二、日本食品安全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日本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具有多部门机构系统的一些特征,但由于专门成立了独立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并将风险管理原则独立运用,将其归类为综合管理系统可能更为合适。日本的食品安全控制机构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等。1998年9月,专门负责调查食品、农业与农村地区基本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准备了文件阐明进一步采取措施,以确保安全并改进食品生产、加工与分配过程控制。
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从事风险评估的机构,并独立于厚生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由于意识到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其目标确定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科学、独立、公平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并基于风险评估结果为有关部门提供建议;②在消费者、产业界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进行风险交流;③对食源性事件与紧急情况作出反应。
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将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施建设,消费者反映和信息的搜集沟通等。在农林水产省中,将“危害管理部门”和“产业振兴部门”分开,并新设立“消费安全局”。
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情况。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在市场抽查方面,两个部门各有侧重。卫生部门负责执法监督抽查,对象是进口和国产产品,其抽查结果可以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的依据。农业部门只抽检国产农产品,旨在调查分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并对JAS(日本农林规格)认证产品进行符合性检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信心,促进农产品销售。
三、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
澳大利亚的食品市场主要在海外,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75%左右的初级农产品和25%的加工后农产品用于出口。为满足出口依赖性部门维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保持并扩大在国际食品市场中的份额,同时,也为了保护本国公众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的主要的食品安全机构包括澳—新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农林水产部门等。卫生与老年人事务部负责食品安全政策、研究、调查,提供完整的食源性疾病资料,为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提供帮助。农林水产部负责减少有害物和疾病对生产、贸易、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影响,维持与提高市场和消费者对澳大利亚农林渔产品的信心。农林水产部的检验检疫服务局能够确保所有进口食品和大部分出口食品的安全。检验检疫服务局依据食品标准法典对进口食品进行控制。
1.标准局
标准局的职责主要有:制定食品包括加工、制造和初级产品的标准及标签标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之更好地行使消费选择权;协调国家食品监督、执行和食品召回行动;指导消费和行业调查;从事规定食品中暴露量的评估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提供对进口食品的风险评估建议。部长委员会(The Ministerial Council)为标准局食品标准的发展制定政策指导方针。这个委员会由来自于联邦政府、新西兰及澳大利亚的州和地区的9名政府官员组成。部长委员会将与利益相关者商讨政策指导方针的发展。
由于2000年《国内政府间食品协定》的签署,澳大利亚的食品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部长委员会”担负起制定与食品标准相关的政策的职责。委员会的成员由标准委员会、地方和州的官员以及新西兰健康部长构成,在成员们的建议下,由澳大利亚健康和老年部部长担任主席。标准局是部长委员会的观察员。委员会与食品标准局一起对食品标准的制定负责,也正式负责对“食品标准法典”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评审,并决定是否采用这些标准。与社团的协商是标准局决策程序的重要部分。为了公众了解、参与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局的工作是公开的。当建立或修改食品标准时,一般有两轮的公众协商。
标准局和过去食品局(ANZFA)的董事会已经任命了十几名成员,以增大专家意见和提供科学的、专业的建议。成员们对未来5~10年将出现的影响食品的问题展开调查。(www.daowen.com)
2.检疫检验局(AQIS)
检疫检验局是农林渔业部中的重要部门,是最重要的标准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保护澳大利亚免受外来瘟疫和疾病的侵害,为国际乘客、货物、邮件、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产品的入境和从澳大利亚出口的一定范围的动植物产品提供检验和证明。AQIS负责发展和维持执行体系和程序、与澳大利亚海关进行联络、保证进口食品符合食品标准的要求、与标准局共同制定和实施抽样计划以及决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办法。
3.国家农兽药注册局(National Registration Authority for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NRA)
国家农兽药注册局负责对农药和兽药的评估、注册和监管。
另外,农林局、卫生部、环境健康署等不同部门也根据自身分工负责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工作。
在澳大利亚,州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承担着直接责任。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令或者地方法规,对食品标准以及特殊食品进行规定。各州和地区政府均设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卫生机构负责在它们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监督,确保国内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食品标准法典的要求。除了新南威尔士州(该州已经实现单一机构对食品链全过程进行统一控制)以外,卫生、环境卫生等部门是关键的食品控制部门。
四、印度食品安全监管
印度是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国内市场为主导。食品加工业占国内制造业份额的18%,超过GDP的2%。
印度食品安全事务由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管理。各州有自己的产品安全标准,尤其是在测量指标和权重方面。中央政府有多个部管理食品安全相关事务。职能分别是:①商业部:发布国家进出口政策,协调与WTO相关的国际条款。②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处理国内消费品标准事务。③食品加工产业部:协调针对食品加工业的各种政策与计划;通过水果蔬菜委员会贯彻水果蔬菜条例;协调和联络中央各部与各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作为Codex委员会下属五个影子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质委员会、食品标签委员会、水果与蔬菜加工委员会、可可和巧克力委员会、矿质水委员会)的主席,食品加工产业部还深度参与Codex规则更新工作。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⑤健康与家庭福利部:联络国际和国内食品质量管理机构,如印度标准局、营销与检查委员会、食品加工产业部、Codex委员会;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⑥印度标准局是国内市场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政府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指导部门。同时,它还负责对WTO条款下贸易技术壁垒的咨询工作。⑦出口检查局:主要负责出口商品的监管。此外,农村发展部下设的营销与检查委员会管理农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分级标准。环境与森林部负责针对食用油、茶、咖啡、婴儿食品、防腐食品及蔬菜的生态标志准则。
鉴于印度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存在着法律法规庞杂繁多,多有重复、冲突,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分散、执法不力等问题,印度政府打算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体系。一是成立印度食品管理局。该局享有自治权,负责协调和监督《食品法》的实施,制定食品管理规则和程序,依据实际需要对《食品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增加或删减。该局还有权向政府就食品管理事务提出建议。二是成立自治的、统一的、全面的食品标准制定系统——食品标准委员会。
第二节 集中管理模式
一、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
农业—食品部门是加拿大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提供了1/7的就业。2000年,农业—食品部门占了加拿大国内生产总值的8%左右。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门是出口导向的,50%左右的产品是出口的(以加工物品的形式),其中,60%左右出口到美国。目前,加拿大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欧盟之后的第三大农产品的出口者,占世界出口的3.5%。
为使加拿大成为食品安全、创新和对环境负责的生产的世界创导者,加拿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公认的最好的体系之一。
加拿大政府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主要是农业部和卫生部。在联邦一级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农业部(Agriculture and Agri-food)下属的食品检验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CFIA)以及加拿大卫生部。这两个部门相互合作,各有分工,CFIA负有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CFIA的作用主要在于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保护三个方面。CFIA总部设在首都,全国分四个大区,下设18个地区性办公室,185个基层办事处,并在408个非政府机构设点。CFIA还拥有22个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从事发展新技术、组织测试、提供咨询和指导科研工作。CFIA有4600名员工,由各种专业人员组成。CFIA负责管理联邦一级注册、产品跨省或在国际市场销售的食品企业,并对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加拿大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产品进出口检疫检验、农产品标签标识、肥料质量标准、农药兽药安全及使用标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标准的监督工作都属于CFIA的范围。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有16个实验室可以提供食品安全检测,其中有8个实验室专门负责检测可供食用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这些实验室除了组织全国性常规抽样检测活动监测食品供应情况外,还根据消费者投诉、疾病暴发情况和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协助检验局官员开展专项调查。卫生部负责食品的卫生质量管理,负责制定所有在加拿大出售的食品的安全及营养质量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CFIA的合作单位——加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如何避免病从口入的信息和知识。同时,加拿大其他联邦政府的部门也参与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如外交部、国际贸易部参与食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间的食品安全合作。在加拿大,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已经成为一个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原则,体现了参与的广泛性。大学、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加拿大谷物委员会、加拿大人类、动物健康科学中心和关扶大学(University of Guelgh)等机构也参与食品安全的工作。
加拿大食品安全采取的是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模式。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有管理食品安全的责任。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机构提供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产品本地销售的成千上万的小食品企业的检验,市政当局负责向经营最终食品的饭店提供公共健康的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水平达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德国联邦政府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能够有效地作出审批决定,并且在欧洲和国际范围能够权威地代表国家利益。
在德国整合其食品安全体系之前,研究、风险评估以及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职责主要由联邦卫生部和联邦食品农业林业部共同负责。联邦立法实施与检查的职责由16个联邦州共同负责,检查的任务由城市和其他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疯牛病”事件出现以后,德国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提上日程。受德国政府委托,德国联邦会计总署提交的《关于消费者健康保护组织》的鉴定认为,欧盟、联邦德国和各州在履行法律规定以及检查和监督工作的协调和合作方面迫切需要改进。报告建议,改组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在联邦政府内部成立一个协调机构,成立一个科学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和改进消费者的健康保护状况,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BMVEL)对其下设的关于风险管理、风险评价等相关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对各机构的主管范围作了严格区分,于2002年新组建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该所将原来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兽医学研究所的大部分和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BMVEL)的部分其他研究所也合并进来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主要负责对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健康风险、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进行风险评定。
2003年12月,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办公室向联邦各州提交了一份能够协调统一各州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管理法规草案。从2004年10月起,德国官员就期望这些法规能够在2005年1月开始实施。
三、爱尔兰食品安全监管
对爱尔兰来说,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而且由于其生产95%的肉品和75%的食品用于出口,如果贸易伙伴对其食品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必将对其经济造成沉重打击。
在爱尔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散在6个政府部门,33个地方当局和8个地区卫生机构。农业和食品部负责检查农场、屠宰场、肉品加工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同时它还负责农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和地区卫生机构承担各种其他的食品安全职能,例如检查面向国内市场的肉品加工厂、非动物来源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零售业和餐饮业等。此外多个机构承担着实施食品安全法规的任务。
因此,自从爱尔兰出现“疯牛病”事件之后,加强了食品安全控制。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步骤。
爱尔兰政府于1996年重新审查了食品安全系统。1997年初,政府建立的跨部门委员会向爱尔兰议会建议组建爱尔兰食品安全局。根据该建议,实施食品安全法规的职能仍然保留在现有的各个机构。食品安全局将对这些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建立和保持各种标准提出意见并推广好的做法。但是在建议通过之前,新政府于1997年中期经选举后上台。新政府认为食品安全局应该直接承担所有的食品安全职能,包括食品安全法规的实施。新的建议引导了爱尔兰食品安全局(FSAI)的建立,这在1998年爱尔兰食品安全法中正式得到明确,并在1999年初正式运转。为将消费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FSAI是一个独立的以科学为基础的实体,向卫生部和儿童部而不是产业部门报告。
FSAI具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的职责,包括根据(科学委员会提出的)科学建议建立标准,与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和执法的机构一起做出风险管理决定,向消费者、食品工业、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风险通报等。FSAI对食品法执法的职能是从食品或者动物从农场运输开始。在渔业和水产业领域,它的食品法律职能始于初级生产阶段,但是饲料安全和动物福利不在它的管理权限之内。该立法规定可以将所有有关人员都转移到新的机构,或者由食品安全局同原有各个机构就食品立法的实施签订服务合同。由于许多工作人员在负有食品安全责任外还有其他职责,因而官员们发现将“食品安全”人员全部转移过来而不影响其他项目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决定采用服务合同机制。目前有50多个机构的超过2000名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提供食品安全服务。FSAI设有理事会、科学委员会、食品安全咨询(顾问)委员会三个委员会。
1.理事会
理事会为决策与领导机构,下设首席执行官及食品科学与标准部、服务合同部、监督检查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内勤部五个行政部门。理事会有10名成员,都是由健康与儿童大臣任命。首席执行官负责FSAI的全面战略管理,并对FSAI理事会直接负责。信息交流处是首席执行官办公室的一部分,负责制定并执行信息交流与公共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战略。食品科学与标准部负责制定政策建议,并对一些技术和科学问题设置标准;协调FSAI科学委员会及其分支委员会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加工商和零售商;为食品行业、官方机构、科学团体和消费者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合同部的作用就是负责制定、支持、管理和监督这些同官方机构签订的合同,并且在FSAI和全国食品安全多方检查机构之间负责全面的关系协调。FSAI通过同38个官方机构签订一系列的服务合同,将食品法规的执行责任分配出去。FSAI每年同每个机构的联络部门正式会晤至少3次以便监督服务合同的落实,并在2004年下半年开始对机构执行服务合同[1]的情况进行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主要负责培训官方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并帮助他们成为一支高效的、多学科的食品安全宣传队。监督检查部负责检查食品链中各环节是否遵循了食品法规;检查各官方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执行了食品安全法规;评估食品安全法规实施的功效。内勤部负责FSAI内部的共同计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
2.科学委员会
科学委员会由15名来自不同领域的科学家组成,科学委员会的成员由健康与儿童大臣根据理事会的提名推荐来任命。科学委员会还组建了食品添加剂、残留和化学污染、疯牛病、转基因食品、微生物、营养和新型食品6个专业分支委员会。迄今,共有75名高素质科学家参加了专业分支委员会。
3.食品安全咨询(顾问)委员会
该委员会有22名成员,成员来自不同部门、食品行业、消费者。卫生与儿童大臣以及其他内阁大臣负责任命该委员会中的12名成员,其余成员由FSAI理事会任命。
食品安全的责任是由食品链中的所有相关人员共同承担的。FSAI的职责就是协调这些相关主体朝保护消费者这一共同目标努力。在FSAI的组织和鼓励下,一些行业论坛得以开展,包括食品生产工艺论坛、餐饮业论坛、贝壳类软体动物安全论坛、零售商论坛等,促进了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FSAI同许多国际组织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如WHO、FAO、OECD等。通过参与欧盟委员会的工作组,FSAI也致力于制定并实施欧盟的食品法规,其是欧洲委员会的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的国家级联系点。
总体来看,爱尔兰的监管模式非常成功,并成为世界上的一个典型范例。该机构的成功运作关键取决于得到了明确的政府支持,基于清晰的法律基础,配备了作出贡献的开拓局面的团队,并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另外,以下也是获得公共支持与增加消费者信心的重要因素:可以直接向卫生部报告;有超凡能力的领导者;基于科学基础集中行动;独立于产业界与政府;明确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及早建立;宣传到位;与媒体保持紧密联系等。
【注释】
[1]每个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结束之时可以进行修改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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