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一、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
1.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通过运用简明方式来揭示词项所指事物的特有属性、词项本身含义或词项本身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通常是用简明的句子来表达的。如,人是具有理性思维能力、使用分节语言、能制造和运用工具的高级动物。
2.定义的结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下定义。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定义的基本结构不会改变。看前面我们所举的例子,任何定义都包含有:
被定义项(S)+定义联项+定义项(P)=定义
其逻辑形式为:
S是P
被定义项(S)是指需要明确的概念。
定义联项是表示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关系的词项。一般用“是”、“就是”、“当且仅当”,有时也用“如果……则……”来表达。
定义项(P)是用来明确被定义项的特性、含义及内涵的概念。
3.定义的种类和方法
定义根据其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不同,主要可分为内涵定义、最大类定义、语词定义三大类型。也可将其分为实质定义和语词定义两大类型,这种分法是将内涵定义和最大类定义统一看成实质定义,而与语词定义相区别形成两大类定义。
(1)内涵定义
内涵定义就是通过定义项揭示被定义项本质特性或属性的定义方式,也就是通过揭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给概念下定义。
内涵定义的常用方式是“属加种差法”。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
用“属加种差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首先要确定被定义项所邻近的属概念。以确定被定义项属于哪一类事物。其次,要确定被定义项与同一属概念中其他事物的实质性差异。这种实质性差异就是我们所揭示的这一事物区别与另一事物的本质特性或属性。因而,在应用实质定义的这一定义方式时,下定义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A.性质定义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按“种差+属概念”的定义方式我们可以将它概括成这样一个定义结构:
刑法=犯罪与刑罚(种差)+法律(邻近的属概念)
B.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是以事物产生或发展时所形成的基本特征为种差而下的定义。
这里的“种差”是电流形成的原因,是以电流形成的原因下定义的,也可称为因果定义。
C.关系定义
关系定义是以事物之间的关系为“种差”所形成的定义。
如:偶数是指能被2整除的数;姐姐是基于同一血缘关系,处于同一辈分且年纪比自己大的女子。
D.功能性定义
功能性定义是以事物的功能特征为“种差”所形成的定义。
如:气压计是测量大气压强的物理仪器。
(2)最大类定义
大多数事物我们都有可以通过“属加种差法”进行定义,但这种定义法也有其局限性,对于最大类概念,我们则无法采用这“属加种差法”进行定义。如物质、运动、实践等哲学概念。
对最大类概念的定义,我们通常采取抽象法来进行定义。也就是我们在对其定义时抽掉其具体的特性,保留其最根本的特性。如物质,物质具有其自然的、社会的以及其十分复杂多样的具体形式。我们抽掉这些具体形态,而保留其最本质的规定性而对它下定义。
列宁对物质的定义为:“物质是标志着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客观实在就是它最本质的规定性,无论是生命的还是自然与社会的物质形态,“客观实在性”是它最根本的规定性。
(3)语词定义
语词定义是通过明确语词所表达的概念而下的定义。语词定义分为规定的语词定义和说明的语词定义两种。
A.规定的语词定义
规定的语词定义就是通过明确规定语词表达什么概念的方式来下定义。
如:“大学生”就是指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个社会群体。
规定语词定义的一般形式是:S表示P。
规定的语词定义不同于实质定义。在规定的语词中被定义的不是概念,而是语词;而下定义的却是概念。被定义的语词与下定义的概念之间是语词表达什么概念的关系,而不是表达概念内涵的关系。
规定的语词定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确定一个新创造的语词的含义,也可以给语词赋予新的含义,或可以给歧义的多义词以确切的含义。
B.说明的语词定义
说明的语词定义是通过说明已有的语词表达什么概念方式来下的定义。
如:“犊”就是指小牛。
“乌托邦”中的“乌”按希腊文的意思就是“没有”,“托邦”指的是地方。乌托邦就是指没有的地方,是一种空想、虚构的世界。
说明的语词定义所采取的一般形式是:
S就是P(www.daowen.com)
S是指P
说明的语词定义不同于规定的语词定义。在说明的语词定义中,被定义的不仅仅是语词,还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被定义的语词与下定义的概念之间实际上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规定的语词定义无真假可言,而说明的语词定义却有真假之分。
4.定义的规则与常犯的逻辑错误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下定义要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才能使定义是正确的,否则,就会犯一定的逻辑错误。定义的基本规则有:
(1)下定义必须使用明确的概念
所谓必须使用明确的概念,就是下定义时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是明白准确的。违反这一规则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为:“以比喻代定义”和“定义模糊不清”两种形式。
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祖国是母亲。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虽然运用比喻来说明这些概念常常较生动、形象,但用它来下定义却是错误的。
(2)下定义必须使用全同概念
这条规则要求,被定义项的外延与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的。
违反这一规则的错误常常表现在定义过宽和定义过窄。定义过宽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把本来不属于被定义项的一些指称对象包含于其中。定义过窄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把本身属于被定义项的一些指称对象排除于定义项之外。
如:“刑法是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商品是劳动产品”。
这两例都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
“刑法是惩罚盗窃和杀人犯罪的法律”;“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工业品”。
这两例又都错在定义过窄。
(3)给正概念下定义不能使用负概念形式
正概念是反映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如果给正概念下定义使用负概念,就达不到明确概念内涵的目的。如:直线就是非曲线;正确就是指不错。类似这样的定义就难以达到明确被定义项内涵的目的。
给负概念下定义能否使用负概念,一般来说是允许使用的,而且通常就有用负概念给负概念下定义范例。如:无机物是不含碳的化合物;无理数是无限不循环数。
(4)下定义不能使用循环概念
下定义是用一个概念来明确另一概念的逻辑方法。如果在定义项使用被定义项就造成了循环定义,达不到明确被定义项的目的。如:南南合作就是指南南国家之间的合作;贪污罪就是因贪污而构成的犯罪;生命就是有机体的新陈代谢。
二、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划分
1.什么是划分
划分就是把一个外延按照一定标准,分为若干小类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2.划分的结构
划分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母项、子项和划分标准。可将其用下列形式来表达:
划分=母项+子项+划分标准。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划分的对象称为母项,将划分的结果称为子项,将划分的依据称为划分的标准。
3.划分的种类及规则
(1)划分的种类
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划分、连续划分和二分法。一次性划分和连续划分是我们在日常思维中最常用的两种划分方法。
A.一次性划分
一次性划分是根据实践需要对被划分的对象进行一次划分。如,对三角形进行一次划分可将其划分成直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和锐角三角形。对生物进行一次性划分,可将其划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种划分只有母项与子项两个层次。
B.连续划分
连续划分是将划分后的子项作为母项再次进行划分,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如: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唯物主义又可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唯心主义又可划分为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连续划分可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
图中的A表示第一次划分的母项;B、C、D、E分别表示第一次划分后的子项。在第二次划分后,它们又成为划分的母项,而F、G、H、I等又成为划分的子项。
(2)划分的规则
传统逻辑制定了划分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划分正确进行的必要条件。违反它们的划分就一定会犯逻辑错误。
A.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
每次划分首先要制定划分标准,在每一层次都要严格按同一标准进行划分。否则,就会犯“划分标准不统一的错误”。简而言之,就是“一次划分一个标准”。
B.划分必须按属种包含层次进行
划分要按照一定层次进行,也就是说要按照事物本身固有的结构层次进行划分。
即从被划分的母项开始到划分后的子项,再到更下层的子项,这样逐步进行划分。如下例:
如违反这一规则就会犯“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
C.划分后的子项间必须是不相容的
划分还要考虑所得的种概念间(子项)的关系。划分所得的种概念间的关系必须是不相容的,划分后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应等于母项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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