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得类税收
一、所得类税收概述
(一)所得类税收的概念
所得类税收又称收益类税收,是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收益额可分为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所得额)。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它是世界各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所得类税收是仅次于流转类税收的两大主体税系之一。我国现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所得税最早始创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为了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1816年废止。直到1842年才成为一种经常性税种。当今,所得税不仅成为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而且成为政府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一个重要杠杆,在各国的税收、财政和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所得类税收的特点
与流转类税收及其他税相比,所得类税收具有以下特点:
1.所得税是对人税。所得税着眼于人,即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以人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并且在征税时要考虑纳税人自身的各种具体情况。就同等数额的所得而言,由于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会按照不同的标准征税,所以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不相同。
2.所得税是直接税。所得税通常不发生税负转嫁,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即使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税负也可能会发生转嫁,但远不如流转税方便,所以,从整体上说,所得税具有直接税的特点。
3.所得税具有累进税特点。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基础。按量能负担作为立法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虽然从征税的绝对额来看,比例税和累进税都满足这一要求.但从征税的相对比例来看,所得税能更好地体现量能征税原则,比商品劳务税公平。
(三)我国现行所得类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所得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一切企业或经济组织征收的。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统一了长期以来的内外资两套税制,使内外资企业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各种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对于实现公平具有特殊的意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很长时期内,对企业不开征所得税。我国过去的企业所得税制(从1984年至1994年新税制改革一段时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三个税种,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是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时设立的,它突破了对国营企业不征所得税的禁区,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集体企业所得税是适应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是为了适应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于1988年建立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这种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的做法,不利于企业平行平等竞争,影响税收功能的发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构成了内外资两套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税合一,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按其自身的内在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1.税收收入受企业效益影响较大。企业所得税是以国内各类企业实现的纯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企业实现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的不征。而企业利润的多少就反映了企业效益的好坏。所以企业所得税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较大。
2.负担较为合理。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且征税对象的所得是纯所得,即扣除了必要的费用,因此比较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同时,由于实行比例税率,就使税收与企业利润之间有了联动关系,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说明企业实现的利润用1/4来交税即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负担得起,也是较为合理的。
3.收入及时、均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这样就使税收收入的取得较为均衡,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制度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3.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
4.计税方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
按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5.税收优惠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6.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2)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方法。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的一个税种。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主体税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对个人所得的调节,原来是通过三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即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便日益与形势不相适应。为了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向着科学、统一、规范、合理的方向迈进,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立内外统一、符合国际惯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客观需要。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与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比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双重管辖。各国课征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我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结合使用,凡我国居民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依法纳税;凡我国的非居民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分项课征。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有总额课征和分项课征两种办法。我国选择的是分项课征。对纳税人的不同收入项目,以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对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也有区别。
3.税率较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国际上是较低的,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为5%~45%;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所得等,依20%税率征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为5%~35%。
4.扣除额宽。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办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1 6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同其他国家比较,扣除额是较宽的。
5.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有两大税收系统,按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还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来划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通常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
6.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都比较简明,便于计算。征收方法上采取了源泉扣税法和申报纳税法相结合。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
1.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均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具体包括11个征税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税源。
3.税率和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分项目概述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月收入额减除1 6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表8-3所示。
表8-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1 6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1 6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 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表8-4)。
表8-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述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800×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 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根据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4.主要免税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5.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除了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等要进行自主申报纳税以外。从2007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要按年度自行申报。
(2)代扣代缴纳税。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计算其应纳税额,并从其所得中扣除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方法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方法,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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