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转类税收
一、流转类税收概述
(一)流转类税收的概念
流转类税收在国外又称商品劳务税或商品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交换为前提,以商品或劳务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从目前来看,商品税不仅是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在各国的税收、财政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流转类税收一直是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就现行税制而言,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个税种。
(二)流转类税收的特点
与其他税类相比较,流转类税收具有以下特点:
1.流转类税收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由于流转类税收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只有发生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发生了商品劳务的流转额才有可能征税。从这一意义上说,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决定着流转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范围、商品流通的规模、商品流转环节、商品价格形式决定并制约着流转税的征收范围、收入规模、课税环节和计税方式等。
2.流转类税收是对物税。所谓对物税,是指这类税的征收制度的设计,其中主要是税率的设计,不考虑纳税人自身的各种具体情况,对从事同样商品、劳务交易的纳税人按照相同的标准征税。即对同一行业或同一商品的不同纳税人均适用同一比例税率,所以,流转类税收也被视为中性税收。
3.流转类税收较易发生税负转嫁。流转税是间接税,它的税负一般是附加在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上,并随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而由纳税人转嫁给购买方,并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所以,流转税税负的高低及其结构影响商品和劳务价格水平,进而影响市场供求状况。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对增值额的理解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从货物总价值C+V+M中,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C之后的余额,即理论增值额为V+M。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作为课税对象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而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
2.增值税的类型
对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为标志,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在确定扣除项目时都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如原材料、半成品等的价款,但对外购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价款的扣除,规定则有所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如欧盟各国就全面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我国增值税在计算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在我国加入WTO后,生产型增值税已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与国际接轨,应尽快实行增值税的转型,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但它只是对货物流转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这就使增值税既保留了按货物流转额征税的优点,又避免了按货物流转额课税的缺点。
(1)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点。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作为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流转税按流转额全值计税和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还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3)普遍征收和连续征收
就增值税这个税种本身,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4)具有不同的计税方法
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所以在计税上可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直接计算法是指通过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增值因素相加计算出增值额,或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中减去各项非增值因素计算出增值额,然后再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这种方法只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方法,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很小。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总体税额,然后从总体税额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这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唯一采用的计税方法。
(二)增值税征收制度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行增值税,当时的增值税是由产品税转化过来的,仅限于对部分工业品征税,而且设置多档税率。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后来的多次完善,逐步形成了现行制度。
1.纳税人
根据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
2.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销售货物。“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另外,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两者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税率和征收率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条例规定的特定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4)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三)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来确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目前仅限于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是符合WTO规则并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从1985年起也实行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消费税
(一)消费税概述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由原产品税脱胎出来的,所以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对货物课税,只不过征收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在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对特定项目征收。目前各国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尽管受经济发展阶段和政府政策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征税范围有宽有窄,但一般都是有选择地将那些消费量大、收入需求弹性充足和税源普遍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嗜好品、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产品以及高能耗产品等。
(2)征税环节单一。消费税只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通常所说的一次课征制。开征初期,我国的消费税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3)实行价内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即消费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
(4)特殊调节作用。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特殊调节的税种。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二)消费税征收制度
1.纳税人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现行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有以下四大类:
(1)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的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
3.税目、税率
税目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反映了征收的具体范围。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2006年,我国对原有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体现了国家政策引导消费的导向。现行消费税的具体税目税率见表8-1。
表8-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三)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及混合征税方法。从价定率的办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包括雪茄烟、烟丝、化妆品等,如化妆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30%。从量定额的办法是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征税,对黄酒、啤酒、成品油等适用从量定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同时,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其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2.纳税期限(www.daowen.com)
在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起始时间确定后,就需要把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四、营业税
(一)营业税概述
1.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特点
营业税除了具有流转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在流转环节征收。凡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取得一次营业收入,就征一次税。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客观上要求通过征税对不同行业的盈利率进行相应的调节,因此,在税负设计中,一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开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清楚,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
(二)营业税征收制度
1.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营业税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
3.税目、税率
现行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设计了9个税目4档税率,详见表8-2。
表8-2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三)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当天,也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之内不得变动。
(四)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五、关税
(一)关税概述
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关境”和“国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境”是指“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货物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要征收关税。但两者有时不一致,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或地区组成了关税联盟时,成员国的关境就大于国境。
2.关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关税具有以下特点:
(1)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货物是指贸易性进出口商品,物品是指非贸易性商品。因此,关税不同于因商品交换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而课征的流转税,也不同于因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而课征的所得税或财产税,而是因为特定货物和物品途经海关通道进出口而课征。
(2)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具有涉外统一性
国家征收关税不单纯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利用关税来贯彻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的。
(3)关税由海关征收
《海关法》规定,海关是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征收关税、监督管理、查缉走私等职权的机关。因此,关税由海关代表国家征收,这与由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代表国家征收的税种完全不同。
3.关税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关税进行分类。
(1)按商品流向的不同分类
关税按照商品流向的不同,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进口关税,是对外国货物或物品在进入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关税,是最基本的关税类型;出口关税是指海关对从本国出口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关税,是对外国运经本国关境到达另一国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
(2)按课税的计征标准分类
依据计征标准的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准关税五种类型。
(3)按对不同国家货物或货物不同输入情况差别征税分类
①歧视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或生产国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和报复关税等。
②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国家的进口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关税,是对特定受惠国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等。
(4)按征收目的分类
关税按其征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保护关税和财政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从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内市场出发,以发挥关税的经济职能、促进本国幼稚产业发展为目的。财政关税主要是从增加财政收入出发,以发挥关税的财政职能、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
(二)关税的征收制度
1.纳税人
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2.征税对象
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3.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四档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率为比例税率。现行税则对110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
(三)关税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其中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价确定。
(四)关税的计算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五)关税的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关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
2.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二是强制征收。
3.关税退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