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监理旁站检查及签证
一、一般规定
其一般规定包括:
1.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2.参加业主安委会和安全工作例会。
3.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闭环,出现重大不符合情况应立即督促停工整改;需督促停工整改的重大不符合情况,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包含情况有:
(1)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2)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施工安全;
(4)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4.监督设计、承包商开展安全通病防治、工程建设安全类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
5.监督施工机械、分包、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管理。
6.对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转接进行安全检查签证;需进行检查的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情况有:
(1)重要设施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2)重大工序转接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7.对三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进行安全旁站。
8.参与项目安全管理评价。
9.参与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二、安全监理过程控制
(一)前期(施工准备)阶段
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部提出的拟分包计划(含分包内容和性质)、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复核,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备案。
(二)施工阶段
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工作:
1.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等有关安全的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方落实。
3.对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转接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4.对三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实施安全旁站,并填写安全旁站监理记录。
5.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闭环。
6.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闭环,经复核后签署复工申请,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
7.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8.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及动态风险计算结果。
9.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会同施工项目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查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和响应的及时性。
10.以采集工程施工过程数码照片等影像资料为手段,强化对工程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并监督承包商数码照片的采集情况。
1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责任方落实。
12.参加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督促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闭环。
13.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落实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活动,或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监理项目部应当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告,并有权拒绝核签施工承包商相关费用的支付申请。
14.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安全旁站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线路工程
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基础阶段:深基坑掏挖(超过5m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等。
2.组塔阶段:全高在80m以上的高塔在组立到平口以上部分时以及临近带电体施工等。
3.架线阶段:10kV及以上带电搭设和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10kV 及以上电力线路)、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工程
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土建工程:大型构件吊装,重要脚手架(搭设高度24m及以上)、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2.安装工程:换流变安装、平波电抗器安装、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邻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等。
3.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邻近带电体作业等。
四、安全检查签证
1.监理人员依据规程、标准等,对关系到施工安全的重要设施(如重要脚手架、跨越架,塔式起重机、卷扬提升系统等起重设施,以及变电站临时电源布设等)投入使用前须进行检查签证。
2.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www.daowen.com)
(1)对施工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3)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3.项目总监或安全监理工程师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和施工项目部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5)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6)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预控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7)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煤气中毒,及其他灾害的安全措施;
(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或先口头通知,在12h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5.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2)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4)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6.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1.监理规划中应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案或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冬季、雨季、夜间等特殊施工方案。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办公、宿舍、食堂、道路、仓储、化学及危险品库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
4.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査承包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进行检查。
5.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7.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
8.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9.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0.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承包单位自查及演练情况进行抽査,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2.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做好施工节能减排、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督促承包单位编制施工节能减排、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监督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界区之外的植物、动物和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3)监督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界区之内的施工环境保护工作。
(4)监督承包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进行砍伐。
(5)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督承包单位依法保护文物现场,并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6)监督承包单位按批准的取弃土方案施工,取弃土结束,要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
(7)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布置施工区和生活区。
(8)监督承包单位有序放置进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防止任意堆放,阻塞道路,污染环境。
(9)监督承包单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釆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废油、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监督承包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釆取专项防护措施。
(11)监督承包单位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督促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按承包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拆除建设单位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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