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时间:2024-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环境影响事故或电网事故的,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节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一般规定

1.电网建设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零缺陷”移交生产。

2.各单位发展建设部门对工程可研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物资部门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监造及储运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基建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及达标创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综合管理,安监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3.电网建设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和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4.工程质量工作纳入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质量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按合同罚款、通报、资信评价扣分、招标扣分、停止或限制参与工程投标等处罚。

二、质量安全过程管理

1.工程前期

(1)工程建设合同中,相关单元明确工程参建方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

(2)工程建设合同中,相关单元明确工程质量违约索赔条款,除采取扣除质量保证金等手段外对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造成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应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等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3)初步设计评审单位严格按照评审内容与深度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4)设计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对勘察设计承包商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2.建设阶段

(1)设备(材料)供应商依据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进行加工制造和试验,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按合同规定做好交货、现场服务、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工作。

(2)设计承包商向现场派驻工地代表,负责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图纸中的技术问题,负责协调各方的设计接口的配合工作,收集包括设计本身在内的施工、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质量信息,加强与施工、监理之间的配合。

(3)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开展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策划,并将策划要求和具体措施分解落实到施工过程中。

(4)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和会检,必要时可邀请设计、施工专家参加会检工作。

(5)业主项目部在工程施工建设的各阶段,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人力和设备等资源情况进行检查。

(6)施工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方案、措施、人员资质、特殊工种证件、大型施工机具、安装设备材料到货检查等资料报监理项目部审批。

(7)监理项目部及时审核、审批施工项目部的各种报审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或准予实施并进行现场核查。

(8)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施工,控制每道工序质量。

(9)监理项目部运用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手段,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控制。

(10)业主项目部监督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www.daowen.com)

3.验收阶段

(1)工程中间验收阶段的划分原则为:变电站工程分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土建交付安装前、投运前(包括电气安装调试工程)三个阶段;线路部分工程分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且基础完成≥70%,方可申请杆塔组立前的中间验收,铁塔组立完成≥70%,方可申请导地线架设前的中间验收。

(2)施工项目部按照工程验评范围划分,执行三级自检(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施工承包商专检)制度,做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质量问题管理台账。初检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缺陷由监理项目部指令施工项目部整改消缺,设计、设备质量问题和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责任单位整改消缺。

(3)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配合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各阶段质监工作和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闭环

(4)工程启动验收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由工程参建单位负责整改消缺。

三、考核处罚

1.对造成以下或更严重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部负责人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五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

(5)严重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缺陷;

(6)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2.对下列质量事件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负责人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1)造成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3)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影响主要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3.对下列质量事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负责人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1)工程结构部位尺寸或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降低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需要返工或返修处理;

(2)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管、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需要更新处理。

4.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环境影响事故或电网事故的,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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