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电网建设安全:通病防治与强制性条文执行

电网建设安全:通病防治与强制性条文执行

时间:2024-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节安全通病防治及强制性条文执行一、安全通病(一)通病分类安全通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和较大两级。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安全培训。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未用法人单位印章,签字人员无法定代表人授权,未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分包安全协议范本。专业分包商和超过30人的劳务分包队现场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文件传递不及时,未组织学习或培训,执行不到位。

电网建设安全:通病防治与强制性条文执行

第九节 安全通病防治及强制性条文执行

一、安全通病

(一)通病分类

(1)安全通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和较大两级。一般级别安全通病是指单一通病的存在导致人身伤亡、机械设备、电网运行等事故的几率较小;较大安全通病是指长期管理不到位或单一通病的存在导致人身伤亡、机械设备、电网运行等事故的几率较大。

2.安全通病按发生频度分为高、中、低三类,高频度是指60%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均可能出现的安全通病;中频度是指30%~60%的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均可能出现的安全通病;低频度是指30%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均可能出现的安全通病。

(二)通病表现形式

1.管理类

(1)建设管理单位年度策划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未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工作不落实。

(2)项目部安全策划方案无针对性和前瞻性,指导性不强,未全面考虑工程具体内容。

(3)项目部未制订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未开展高空坠落、触电、防汛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演练,无演练记录。

(4)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

(5)措施、方案无针对性,编、审、批不规范,监理项目部未按规定审批安全施工方案,无文件审查记录。

(6)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未设置安全旁站点和安全检查签证点。

(7)土建施工单位编制实施细则未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格式和主要内容编制。

(8)引用文件内容、版本错误、失效。

(9)专职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总监理师、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条件未满足相关规定。

(10)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安全培训。

(11)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证件复印件不清,无按期复审记录,人证不符。

(12)反映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的数码照片质量不高,未按文件规定内容拍摄、建立文件夹,照片细节、拍摄日期错误或不真实,分类不规范,整理不及时。

(13)项目总监、施工项目经理与中标书投标文件内容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

(14)项目经理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或超过规定承担多个工程的相关工作。

(15)施工项目部安全专职兼任多职或担任多个项目安全员

(16)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未用法人单位印章,签字人员无法定代表人授权,未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分包安全协议范本。

(17)按专业分包方式管理劳务分包,劳务分包范围及价款构成、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劳务分包作业组织方式等不符合规定。

(18)对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19)专业分包商和超过30人的劳务分包队现场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20)专业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无资格或不到岗。

(21)项目总监、施工项目部经理未担任项目安委会副主任。

(22)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负责人未主持安全例会或安全检查活动,无活动记录。

(23)项目安委会未按规定开展活动,无活动记录。

(24)施工班组未召开班前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无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5)重大工序转序和重要设施使用前未进行监理安全检查签证。

(26)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整改闭环不彻底。

(27)安全文件传递不及时,未组织学习或培训,执行不到位。

(28)奖惩制度不落实,违章不处罚或力度不够,未开展资信评价。

(29)未指定项目安全培训额计划,或计划针对性不强,无培训记录。

(30)未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台账,安全考试代考或考试不及格未补考。

(31)未全员参加交底和签字,或代签名。

(32)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未向项目部人员交底。

(33)未按规定审核分包商资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施工项目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出场时未报审。

(35)未在施工合同或安全协议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建立相应使用台账或未做到足额使用。

(36)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审查签发不规范,作业票过期。作业前负责人未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票,未全员签字,或代签名,作业人员与签名不符。

2.装置类

(1)基坑开挖、悬崖、高边坡等临边无安全围栏及安全警示牌

(2)深基坑开挖坡度不足,无防止塌方措施,坑边堆土过高且距离坑边过近。

(3)孔洞无盖板或盖板制作、使用不规范。

(4)改扩建工程施工区与运行区安全隔离不规范,或为封闭。

(5)受力钢丝绳内侧有人。

(6)钢丝绳与铁件绑扎部位无保护。

(7)钢丝绳套插接长度不足。

(8)张力放线、紧线时,导线与锚线工器具摩擦。

(9)氧化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未直立存放,摆放安全距离不足5m,无防震圈和防倾倒措施。

(10)危险品仓库(临时存放点)设置安全距离不足。

(11)塔吊起重机械未经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合格证后即投入使用。

(12)施工机械(具)设备未定期检验,试验过期。

(13)施工接卸安全保护装置未装或失灵。

(14)起重吊装作业区无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围栏。

(15)起重作业工程中,吊件下方有人。

(16)大型机械设备租恁协议中未明确相关信息和安全要求。(www.daowen.com)

(17)张力机等地锚锚固不稳定。

(18)变电站临时用电未使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破损、未配锁、未明确责任人。

(19)临时用电设施接地不规范。

(20)用电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未可靠接地,未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21)电缆架空布线未用绝缘材料支撑或绑扎,施工电源线裸露。

(22)漏电保护装置未装或丧失漏电保护功能。

(23)电缆布线沿地面明设或埋深不足,未标识。

(24)跨越重要设施的跨越架未单独编写搭设与拆除作业指导书

(25)使用松木干等做脚手架,钢管脚手架的钢管、扣件规格不符合规定,无材质合格证明。

(26)脚手架立杆无垫板或悬空,无扫地杆,脚手杆间距大,剪刀掌宽度、搭接长度和扣件数量不足。

(27)跨越架立杆未埋设或无扫地杆,杆搭接长度不足。

(28)脚手架作业层未铺脚手板或未铺满,作业层脚手板未固定或探头过长。

(29)脚手架2m以下的水平杆探头过长。

(30)安全通道搭设不规范。

(31)人行和物料运输斜道坡度陡,且无防滑措施。

(32)脚手架、跨越架使用前未经验收挂牌。

(33)基坑施工悬空作业操作平台搭设不稳固、无临边防护。

(34)消防器材过期、失效、无合格检验证,未定期检查。

(35)木材易燃品堆放区、木工作业区无禁火警示牌,未配置消防器材。

(36)危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未配置消防器材。

(37)机料随意堆放,未分类摆放。

(38)设备材料堆放场地积水、不平整。

(39)工器具仓库物品摆放凌乱。

(40)变电站围墙未封闭。

(41)变电站内施工通道路面未硬化,并成环路。

(42)施工项目部标识图牌(工程项目概况牌、管理目标牌、建设管理责任牌、安全文明施工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制作不规范,未按标准尺寸制作。

(43)机具、材料无标识,或表示不规范。

(44)进站道路未设置交通标志或限速牌,或设置不规范。

(45)变电站防雷接地措施不到位

(46)设备外壳、构架未接地,接地网焊接长度未达到规程要求。

(47)铁塔、构架组立未及时连接接地线

(48)线路施工现场使用彩条布搭建临时工棚。

3.行为类

(1)危险作业现场无安全监护人员。

(2)现场作业人员着装不统一,无胸卡

(3)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4)焊接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5)上下构架、杆塔未使用垂直攀登自锁器。

(6)安全带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物件上,或低挂高用。

(7)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工具袋,工具未穿绳保护,空中抛物。

(8)高处作业人员未体验。

(9)施工人员在现场流动吸烟、有烟蒂。

(10)重要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未开展识别,未告知作业人员,现场未按识别的风险进行管控。

(11)临时拉线用树木岩石、杆塔等作受力锚桩。

(12)用于临时拉线的钢丝绳绳卡夹持方向、数量和间距不正确。

(13)临近带电线路立塔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

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

1.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执行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条”,不符合“强条”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2)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条”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3)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条”进行勘察设计,对“强条”实施计划进行分解细化,并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若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条”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

(4)工程施工阶段,“强条”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条”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2.“强条”执行情况检查

(1)“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2)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条”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

(3)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条”执行情况的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5)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条”执行计划,填写“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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