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所有这些描述性陈述,即使它们可能像是现实陈述,却都经受了彻底的意义变样;同样,被描述物本身,即使它呈现作“完全相同的”东西,然而由于所谓记号的相反的变化,它仍是某种根本不同的东西。“在”被还原的知觉中(在现象学上纯粹的体验中)我们发现,作为不可取消地属于其本质的被知觉物本身,可被表达为“物”、“植物”、“树”、“盛开的花”等等。显然,在这里引号是有含义的,因为它表达了记号的那种改变,表达了字词的相应彻底的意义变样。这个树本身,自然界的这个物,只不过是这个被知觉的树本身,后者作为知觉的意义,不可分离地属于此知觉。这个树本身可烧光,可分解为其化学成分,如此等等。但此意义——此知觉的意义,即必然属于其本质的某种东西——不可能烧光;它没有化学成分,没有力,没有实在的属性。
每一种以纯内在的和被还原的方式为体验所特有的东西,每一种像是自在者似的离开了它即无法想像的东西,以及每一种按本质态度看都正好变为艾多斯的东西,都与自然界和物理学中的一切,并同样与心理学中的一切隔着一条鸿沟——而且这个比喻,由于是自然主义的,甚至也不足以表明此区别。
显然,知觉意义也属于现象学上未被还原的知觉(心理学意义上的知觉)。因此人们在此同时可以阐明,现象学还原如何能使心理学家获得此有用的方法论功能,用以严格区分意向对象的意义和对象本身,并承认前者为某种不可分地属于意向的体验的——从此被把握为实在的一一心理学本质之一。(www.daowen.com)
因此在心理学态度和现象学态度这两方面,我们都不应忽略这样的事实,即作为意义的“被知觉者”在自身中除了在此按知觉方式显现的某物中“实际出现的”东西以外什么也未包含(因此不应根据“间接认识”硬加予它什么东西),而且更准确地说,正是在这种样式中在这种所与性方式中,它才是在知觉中被意识者。一种特定的独特反思可时时指向此意义,有如它是内在于此知觉中,而且现象学的判断必须在忠实的表达中符合在其中被把握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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