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来谈体验的一个特性——意向性,人们可以马上将其称作“客体”方向现象学的一般主题。意向性是一般体验领域的一个本质特性,因为一切体验在某种方式上均参与它,尽管我们不能在同一意义上说,每一体验具有意向性,就如我们可能(例如)就每一作为客体进入可能的反思目光的体验——即使它是一个抽象的体验因素——说它具有时间性的因素一样。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而且同时也有理由把整个体验流称作意识流和一个意识统一体。
在本书第二编有关一般意识的预备性本质分析(当时尚处于进入现象学门坎之前的阶段,而且尤其是目的在于通过还原法来达到它)里,我们已经必须完成一系列与一般意向性,并与“行为”、“我思思维”的特性有关的最普遍规定性。我们继续使用了这些规定性,即使最初的分析还未在现象学还原的明确规范下进行。因为它们与体验的纯固有本质有关,因此不可能通过排除心理学统觉和存在设定来讨论。因为现在的问题在于,把意向性作为无处不在的包括全部现象学结构的名称来探讨,而且在于概念本质上与这些结构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在其于一般导论中可能论述的范围内),为此我们将扼要重述先前论述过的内容,但以一种我们目前在本质上方向不同的目标所要求的形式。
我们把意向性理解作一个体验的特性,即“作为对某物的意识”。我们首先在明确的我思中遇到这个令人惊异的特性,一切理性理论的(vernunftthecretischen)和形而上学的谜团都归因于此特性:一个知觉是对某物的、比如说对一个物体的知觉;一个判断是对某事态的判断;一个评价是对某一价值事态的评价;一个愿望是对某一愿望事态的愿望,如此等等。行为动作(Handeln)与行为(Handlung)有关,做事(Tun)与举动(Tat)有关,爱与被爱者有关,高兴与令人高兴之物有关,如此等等。在每一活动的我思中,一种从纯粹自我放射出的目光指向该意识相关物的“对象”,指向物体,指向事态等等,而且实行着极其不同的对它的意识。然而现在现象学反思告诉我们,不可能在任一体验中发现这种表象的、思索的、评价的……自我朝向,这种对相关对象的实显性参与,这种对它的指向(或者甚至从其离开,但仍将目光指向它),即使如此,体验仍能包含着意向性关系。例如因此显然,对象的背景,在思维中被知觉的对象,是由于特殊的自我朝向而从此背景中被突出的。这就是说,虽然我们现在朝向“我思”样式中的那个纯粹对象,但各种对象都在“显现”,它们是直观地“被意识的”,都被汇入一个被意识的对象场的直观统一体中。它是一种潜在的知觉场,其意义是,一个特殊的知觉(一个知觉着的我思)可朝向如此显现的每一物;但不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好像在体验中出现的感觉侧显,例如视觉侧显和在视觉场统一体中展开的侧显,欠缺任何对象的把握,而且只是由于目光朝向对象,直观显现一般来说才被构成。(www.daowen.com)
此外,对实显性背景中的那些体验也属于这种情况,如喜悦、判断、愿望等的“起动”(Regungen)都在背景距离的不同远近上,或也可以说,在与自我的不同远近距离上,因为在各个我思行为中现存的实显的纯粹自我乃是参照点。一次喜悦,一次愿望,一次判断等等可在特殊意义上“被实行”,即被“当下参与”此实行的自我所实行(或者如在悲伤的“实行”中那样,实显地“受苦着”);但是这类意识方式已能被“起动”,已能出现于“背景”前而不这样“被实行”。就它们固有的本质而言,这些非实显样式同样已经是“对某物的意识”。结果我们未在意向性本质中纳入我思、“朝向……的目光”、或(仍须以种种方式去理解并以现象学方法来研究的)自我朝向等等的特性;更确切说我们把这些我思特性看作我们称为意向性的此普遍特性的某种特殊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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