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内容通过本质法则与这个意识的原形式(Urform)相关联。
当纯粹自我的目光通过反思,尤其通过知觉地把握达到任何体验时,在此关联域范围内就存在着使该目光转向其他体验的先天可能性。但是这整个关联域本质上不会由一单一的纯粹目光给与或能被给与。尽管如此,它也可在某一个虽然是本质上不同的方式中被直观把握,即在内在直观的无限进程方式中被直观把握,这一进程从被确定的体验通向其体验边缘域中的诸新体验,从新体验的确定化通向新体验边缘域的确定化,如此等等。然而体验边缘域一词在此并不只意味着按其上述诸维度存在的现象学时间性边缘域,而且也意味着新类型的所与性诸样式的区别。因此一个成为了某一自我目光对象的,因而具有注视对象的样式的体验,具有其未被注视的体验的边缘域;在“注意性”样式中而且或许在渐增的明晰性中被把握者,具有一个非注意性边缘域作为背景,这个非注意性具有相对差异的明晰性和晦暗性以及突出性与未突出性。植根于其中的诸本质可能性即为:使未被注视者成为纯目光的对象,使模糊地被注意者成为主要的被注意者,使未被突出者成为突出者,使晦暗者成为明晰者和更加明晰者。[2]
我曾说过,在从一个把握到另一个把握的连续进程中我们现在以某种方式也把握住了作为统一体的体验流。我们并未将其作为一个单个体验来把握,而是以一种康德意义上的观念的方式来把握。它不是某种被偶然假定着或肯定着的东西;它是一种绝对无疑的所与物——就所与物一词的相应广义来讲。这种无疑性虽然也以直观为基础,但它具有的根源完全不同于体验存在的根源,后者是在内在知觉中达到纯粹给与性的。正是由于这种看到一种康德“观念”的、或许并不因此而失去其洞见性的观念作用之特殊性,它的内容的、在此即体验流的充分规定是不可达到的。同时我们看到,一系列可区别的所与性样式属于体验流和其组成部分,普遍现象学的一个主要任务应当是发展有关它的系统研究。
根据我们的考察,我们也可得出如下本质上正当的和明证的陈述,即没有任何具体的体验可被看作是在完全意义上自足的体验。每一体验在一个按其种类和形式来说并非任意的、而是被规定的关联体中都“需要补充”。
例如,我们观察任何一个外在的知觉时,假定这是一个在具体充实性中被规定的房屋知觉,于是作为一种必要的规定部分的体验环境属于此知觉;然而它当然是一种特殊的、必然的、仍然“在本质之外的”规定部分,即那样一种规定部分,其变化毫不改变该体验固有的本质内容。因此知觉本身按环境规定性的改变而改变,而知觉属的最低种差,它的内在特性可被设想为同一的。(www.daowen.com)
本质上情况不可能是,两个在此特性中本质上同一的知觉,在环境的规定性方面也是同一的,否则的话个别而言它们就是一个知觉了。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在两个知觉,因此在属于一个体验流的两个一般体验方面获得洞见。每一体验都影响其他体验的(明亮的或晦暗的)光晕。
此外,更详细的考察会表明,同一本质内容的两个体验流(两个纯粹自我的意识领域)是不可想像的,正如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理解的,没有任何一个主体的完全被规定的体验可属于另一主体;只有同一内在特性的体验才可为二者所共有(虽然不是在个体上同一的共有),但是绝没有两个体验另外还具有绝对相似的“光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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