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刚才所做的说明,反思是这样一种行为的名称,在这种行为中体验流连同其复合关联体(体验因素,被意向物等等)的出现,成为显然可把握的和可分析的。正如我们也可能说的,它是对一般意识认识的意识方法的名称。然而正是按此方法,它本身也成为可能研究的客体:反思也是本质上相关联的诸种体验的名称,因此是现象学主要一章的主题。其任务在于区分不同的“反思”,并在一系统的秩序中充分地分析它们。
在这方面,首先人们必须阐明,任何一种“反思”都具有一种意识变样的特性,而且它在本质上是任何意识都能加以经验的。
在此我们谈到变样,因为任何反思按其本质都是态度改变的结果,经此改变,一个已给与的体验或体验材料(未被反思者)经验了向被反思的意识(或被意识者)的样式的某种转换。已给与的体验本身可能已具有对某物的被反思的意识的特性,于是新的变样属于较高的层次。但最终我们返回到绝对未被反思的体验,并返回到它们的真实的或意向的被给与物。现在,按照一种本质法则,任何体验都可转变为反思的变样,而且沿着不同的方向进行转变,对此我们将逐渐更准确地加以认识。
关于反思的本质研究对现象学以及同样对心理学具有的根本方法论意义表现在,内在本质把握的和内在经验的一切样式都包含在反思概念之内。因此例如,本身事实上是一种反思的内在知觉也包括在内,只要它假定着目光从所意识到的某一物向对该物的意识的转移。同样,如我们在(前几节中)讨论自然态度的当然性时所谈的,任何记忆不只使目光在反思中向它自身转移,而且也是“在”记忆中的特殊反思。例如在记忆中首先有对一般音乐进程的意识,这段音乐在过“去”的样式中未经反思。但对此曾被知觉者的反思的可能性,属于如此被意识者的本质。同样,对于期待,对于预见到“即将到来者”的意识,存在有将目光从将到来者转向其曾被知觉者的本质的可能性。在这类本质关联体中有:“我记得A”,“我知觉了A”,“我预感到A”和“我将知觉A”等语句,它们都是先天地和直接地等价的,但也只是等价而已,因每一语句意义都是彼此不同的。
在这里现象学的任务在于系统地研究反思项下体验的一切变样,以及与后者本质上相关的和以之为前提的一切变样。后者与全体本质变样相关,这些变样是任何体验在其原初进程中必定经验的,而且此外也与各种各样的变异有关,这些变异在观念上可被设想为经“运作”而被实行(von“Operationen”vollzogen)于每一体验中。
每一体验本身是一生成流,是在一种不可能变化的本质型(Wesentypus)的原初生成中所是的东西:它是一种以本身流动的原初体验位相(Phase der Originarität)为中介的持存和预存的连续流,在其中体验的实显的现在(Jetzt)是相对于其“在前”和“在后”被意识的。另一方面,每一体验在不同的再生形式中都有其平行物,后者可被看作是原初体验的、在观念上“运作的”转换:每一体验都在回忆中,以及在可能的预期记忆中,在可能的纯想像中,并在这类变异的重复中,有其“准确对应的”和被彻底变样的对应物。
我们自然地把一切相互平行的体验看作具有共同本质组成成分的体验:因此诸平行体验应当被意识为同一意向对象,并在取自那些在其他可能变异条件下出现的一切方式范围中的同一所与性方式里被意识到。(www.daowen.com)
因为这个被考察的变样属于任何作为观念上可能的变异的体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从观念上指示着可被看作影响着任何体验的观念运作,于是它们是无限可重复的,同时也能对被变样的体验起作用。反过来说,从已具有这种变样特征的任何体验出发,而且因此它永远在自身中具有此特征,我们被引回到某种原体验,引回到“印象”,这些印象是在现象学意义上呈现的绝对原初的体验。因此物知觉是相对于一切记忆、想像再现等等的原初体验。因此它们是原初的,正如具体的体验一般可能是原初的那样。因为在精确思考下,在它们的具体化中它们只有一个、却永远是连续流动着的、绝对原初的位相,此即活生生现在的机因。
我们可以使这些变样最初相关于未经反思意识的实显体验,因为我们可以立即看到,一切被反思意识者必定由于以下事实而正好参与那些最初的变样,即它们作为对体验的反思并在充分的具体化中被考虑时,本身为未经反思意识的体验,因此可采取一切变样。现在,反思本身肯定是一种新的普遍变样——它使自我指向自我的体验,并相应地实行着我思行为(尤其是最底层的基本层次的行为,纯表象层次的行为),“在”其中自我指向其体验;但是反思与直观的或空的统握或把握的联结,必然导致反思变样的研究与上述变样的研究结合起来。
只通过反思经验的行为我们认识了有关体验流和体验流与纯自我的必然相关性问题;因此我们知道它是同一纯自我的我思行为自由作用场;意识流内一切体验是自我的体验,正因为它注视着它们或可“通过”它们注视着自我之外的其他东西。我们相信,那些经验活动也将意义和合法性作为被还原者保持着,而且我们在一般的本质普遍性中把握着这样一种一般经验活动的合法性,正如我们以一种与其类似的方式把握了与一般体验相关的本质看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把握了(例如)对内在知觉性反思的、即纯内在知觉的绝对合法性,而且是相对于它在其流逝中使其成为实际原初所与物的东西;类似地,某种内在的持存的绝对合法性,是相对于以“仍然”活跃者和“刚刚”发生者的特性在其中被意识者来把握的,但当然只是就具有如此特性者的内容为限。因此(例如)相对于这样的事实,对一个声调而非对一种颜色的知觉。同样地我们把握内在性重忆的相对合法性,就个别考察的这种记忆内容表明了真正的重忆特性(这决不是说被记忆物的每一种因素一般均有此特性)而言,这种合法性正好出现在每一重忆中。但是当然,这是一种纯“相对的”合法性,不论这种合法性有多大,它都可能被取代。如此等等。
结果,我们以最完善的明晰性和在无条件正当的意识中看到,这样去设想是荒谬的,即说只有当意识在内在知觉的反思意识中被给与时它才在认识上是可靠的;或者说,意识只在特殊的实显现在中才是可靠的;错误在于,在回转目光时对作为“仍然”被意识者(直接持存)的曾经存在(Gewesensein)加以怀疑,并去怀疑成为目光对象的体验最终是否未因此而转化为某种其他的东西等等。在此不应为这样的论点所困惑,这种论点尽管具有充分的形式精确性,却欠缺与有效性源泉、与直观源泉的任何相符性;人们应当仍然忠实于“一切原则中的原则”,即完全的明晰性是一切真理的尺度,以及赋予它们的所与物以忠实表达的陈述,不须关心不管多么精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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