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还应继续我们的描述。如果我们谈到所与性程度或明晰度,我们就应区分真正的、分级的明晰度和非真正的明晰度,在前者的同一系列中也应包括进晦暗性之内的分级度,而后者即明晰性范围的扩大,或许同时伴随以明晰度的增强。
一个已经所与的、已现实地被直观的因素,例如一个音调或一种颜色,可以被给与某种程度的明晰性。让我们排除一切超出了直观所与物的把握活动。我们于是处理着分级的程度系列,此系列展现于在其中直观物是现实地可直观的范围内;直观物本身的明晰性可以有连续的强度差别,从强度零开始,但以一种固定界限为终结。我们可以说,某种方式的较低的强度表明后一种终结界限。在某种不完全明晰性样式中直观一种颜色时,我们“意指”那样的颜色,有如它是“自在的”——即正好是在完全明晰性中所与的颜色。然而人们不应让自己被指示性的隐喻所误导——好像一者是另一者的记号似的——,而且在此也不须谈论明晰的“自在”(Ansichselbst)通过不明晰物呈现的问题,多少有如一种物的特性的直观中通过一种感觉的因素“被呈现”、即被侧显那样。明晰性的等级差别完全是所与性方式中所特有的差别。
当超出直观所与物的把握,把空的把握与实际直观把握结合起来时,情况将完全不同,因为这时在一种准分级的方式中越来越多的空表象物可成为直观的,同时反过来说,越来越多的已直观物可成为空表象的。因此在这里,明晰化(Sich-klar-machen)发生于两种彼此联合的过程中:直观化过程和已直观物明晰性增加的过程。(www.daowen.com)
但这是对正常阐明(Klärung,明晰化)的本质的描述。因为通常不存在纯粹直观,或者,纯空表象不转为纯粹直观;通常的情况倒是,作为诸中间程度的非纯粹直观或许起着主要作用,这类直观使其对象在某些侧面或因素上被直观,而对于其他侧面或因素则仅只加以空地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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