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更关心的不是与表达有关、而是与被其表达的和在被表达前应被把握的本质和本质关联体有关的方法论思考。如果我们的探究目光指向体验,它们将一般地呈现在一种空疏性和模糊的远距中,这使它们无论对某一单个的论断还是对一种本质的论断均无用处。如果我们不关心于那些体验本身,而关心它们的给与方式,并想探索空疏性和模糊性本身的本质,后者这时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最充分的明晰性成为所与物,情况就会不同了。但如果某种模糊地被意识到的东西本身,例如记忆或想像中的不清晰的浮现物被要求呈现其本质时,那么它所呈现的东西将必定是不完善的;即当作为本质把握基础的单一体直观只有较低度明晰性时,该本质把握亦然,而且相应地,被把握者有着“不明晰的”意义:它是模糊的,欠缺明确的内外区分。不可能决定或只能“粗略地”决定此处被把握者和彼处被把握者是同一的(或具有同一本质的)还是不同一的;也不可能确定组成成分实际是什么,以及确定已显出其模糊轮廓但只暧昧不定地显示其存在的这些组成成分“究竟是”什么。
因此,某种永远在流动的不明晰性中,在或大或小的直观的远距中浮动的东西,应当被引入正常的近距(Nähe),被引至完全的明晰性,以便对其运用相应的、有充分价值的本质直观,在此直观中所意向的本质和本质事态达到了完全的所与性。
因此本质把握本身具有其明晰度,正如单一的浮动物一样。然而,正如在个体中与本质对应的因素一样,在任何本质中,可以说,均存在一种绝对的近距,在其中相对于其明晰度序列来说其所与性为一种绝对的,即一种纯自身所与性。对象物不只是一般地作为“自身”存于视野中和被意识作“所与的”,而且纯粹所与者自身完完全全地自存自立。就仍然残存有不明晰性而言,就其遮蔽了“自身”所与物中的某些因素而言,那些因素因此仍未进入纯所与物的晕圈内。就作为完全明晰性对极的完全不明晰性而言,任何东西均未达到所与性,意识是“晦暗的”,完全不再是直观的,在严格意义上一般不再是所与的。结果我们必须说:
在隐含意义上所与的意识和与非直观意识对立的直观意识,与晦暗意识对立的明晰意识,彼此都相互一致。对所与性、直观性和明晰性的程度来说也是一样。零限(Nullgrenze)是完全的晦暗性,一限(Einsgrenze)是完全的明晰性、直观性、所与性。(www.daowen.com)
然而在这里所与性不应被理解为原初的所与性,因此不应被理解为知觉的所与性。我们不把“自身所与者”等同于“原初所与者”,即“在机体上的所与者”。在确定说明的意义上,“所与的”和“自身所与的”相同,而且我们运用这个冗繁的表达法只是为了排除广义的所与性,按此它最终关系于任何被表象的东西,即在表象中(虽然或许是以“空的方式”)所与的东西。
十分清楚,我们的规定进而适用于任何直观或空表象,因此在客体方面也无任何限制,虽然我们在此只关心体验及其现象学的(真实的和意向的)组成成分的所与方式。
但考虑到未来的分析时也应注意到,基本问题依然存在:纯粹自我的目光是否逐步穿过了所谈的体验;更清楚些说,纯粹自我是否“转向”一“所与物”,是否可能“把握”它。因此例如,“知觉的所与物”——不是在此所与物的存在把握的严格的和正常的意义上“被知觉的”——只能意味着“有待被知觉的”所与物。同样的,“想像的所与物”不须意味着“在想像中被把握的”。这一论述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也适用于全部明晰度或晦暗度。我们在此先提一下这个“有待”概念,以后再详细谈论它,但同时想指出,只要相反的限制未被指出或未在关联域中自然显示,我们就把“所与性”隐含地理解作被把握性,而对于本质所与性而言这就是原初的被把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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