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网络上关于论文署名问题的讨论梳理,主要参考了《科技论文中等同贡献者的共同通讯作者的署名问题》(作者贾贤等):
一、作者署名的原则、依据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GB/T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是学术论文作者署名的原则和依据。学术论文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参与选题研究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参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论文撰写并能对内容负责,同时对论文具有答辩能力的人员,并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在科技论文上署名,表示3个方面的意义:(1)拥有著作权;(2)承担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3)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二、通讯作者的两层含义
关于通讯作者的责任与任务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从字面理解,顾名思义,通讯作者是负责与期刊杂志社联系和接受读者咨询的作者。多数情况下,标注通讯作者的论文,其第一作者一般为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助手、研究生或进修人员,由于其工作单位不固定,大多只参与了项目的阶段性研究,而其导师的工作单位一般较稳定,便于联系,所以导师作为通讯作者。(www.daowen.com)
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讯作者既是论文的对外联系人,又是论文的责任人,即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可靠性、结论的可信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负责,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只有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才需要标注通讯作者。
目前第二种观点已被广泛接受。实际上,即使认可第一种观点,由于通讯作者往往都为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其主导了项目申请、试验设计和论文撰写等一系列工作,对整个试验研究过程完全了解,能对论文全面负责,者也使得通讯作者除具有对外通信联系功能外,还具有对论文负全责的功能。所以,通讯作者应具有以上两种功能。
三、等同贡献作者与共同通讯作者
等同贡献作者与共同通讯作者最早出现在国外,目前国内期刊也逐渐接受这种署名方式。主要是当几个作者可能贡献相当,仅安排名顺序无法合理体现出作者的贡献时,而以等同贡献作者的方式发表论文,等同贡献者可以是等同贡献第一作者、等同贡献第二作者等等。对研究内容规模较大的科研课题,或为多中心、多学科合作研究项目,不容易产生共同第一作者的等同作者,而常常具有共同通讯作者,共同对论文负责。几个等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与唯一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相比,前者的所谓“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对论文的贡献只相当于后者的几分之一,所以在计算这类论文数量时应乘以一定的权重系数,这样减少了等同贡献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给他们带来的额外利益,防止一些投机取巧的人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数量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论文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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