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承包的“电子眼”
“电子眼”是执法者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武器。有权投资安装、使用这个设备的只能是政府部门。但据媒体披露,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了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
这相当于一次可怕的执法外包。
在法治的语境下,安装“电子眼”的目的只能是督促机动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但承包给私营企业后,则完全变了味道。投资首先是逐利的,为获得丰厚回报,这些机构就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甚至不惜设下圈套诱骗驾驶员钱财。
在公共执法部门的默许甚至积极推动下,“电子眼”竟成为鼓励违法的帮凶,颇有些棺材铺老板天天盼死人的意思。类似事件其实在广东出现过,此次只能算死灰复燃。
2006年,东莞石碣镇就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这件事当时甚至还被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先进案例推广。后引发舆论大哗。广东省公安厅稍后回应称,针对东莞个别镇出现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问题,该厅已与当地政府协调,要求“限期回购,理清产权”,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电子眼全部归属政府。
此次审计结果披露的问题,证明此违法之举不仅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究其原因,首先是利益驱动。2006—2011年,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11.36亿元,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对于行政开支本来就很高昂的地方政府来说,财政不想花钱,便开始与私企官商联姻,实现了一次坑民害民的“双赢”——政府省了钱,企业则得到一个旱涝保收的买卖。(www.daowen.com)
本来在一些地方,日常交通管理以罚代管、谋求部门私利的现象相当普遍,个别地区甚至明确规定了交警罚款目标,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五五分账甚至四六分账的比例,予以返还,成为管理部门公务员和编外人员的收入和奖金。通过“电子眼”招商引资,进一步将执法权市场化,无疑为公权寻租找到了更广阔的通道。在此动机驱使下,制定公共政策的程序正义更无从谈起。
因此,这一行为必然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审计还发现,部分地区执法行为不规范,有部分市县对抓拍违法行为的认定环节缺少内部监督和制约;有部分市县未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部分处罚认定与违法事实不符。检查还发现部分系统存在未接受过安全保护等级评定、数据库数据未实施介质备份、未设置系统操作日志、未实施职权分离访问控制功能等问题。
这些骨子里是对法律公然的亵渎和践踏。监控超速行驶是交通执法的一部分,其行政执法权非经法律授权,是不能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使的。这一行为背后所凸显的是整个交通执法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失,尤其是社会监督机制几近空白,而相关的问责又显得过于温柔。
悲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代表着法治正义的“电子眼”只会沦为公权寻租的工具,不仅透支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还逐步演变成可怕的腐败温床。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当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现象有所抬头。2012年有媒体披露,湘潭多名客运中巴车主向记者投诉称,石潭镇城管队向他们收了多年的“服务费”。对此石潭镇一副镇长解释称,石潭镇城管队收费是有依据的。政府采取与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的模式,在当地招聘人员组建城管队来收费,城管队承包给了私人。他们每年都要与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收取的“服务费”除一部分上交外,其余返还给城管队。
现代政府首先是服务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底线,这就要求职能部门真正敬畏制度和法律,并将其当成一切行为的准绳。为了保障这一点,除了严格的行政监督外,还要推动公权力运行真正走入阳光地带,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所有违反法规的当事人严厉问责。
毕竟,权为民所赋,必须利为民所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