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临时工的转变:体制内的遮羞布

临时工的转变:体制内的遮羞布

时间:2024-01-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工成了体制内遮羞布不出事,一些单位领导不知道临时工的重要。最近倒霉的临时工来自城管队伍。“临时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顾名思义乃“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中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是和“正式工”相对的一个称呼、一种身份。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泛滥却往往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临时工的转变:体制内的遮羞布

临时工成了体制内遮羞布

不出事,一些单位领导不知道临时工的重要。

临时工,平时一般都干最苦最累最担风险的活,没分享到太多单位改革发展的成果,一旦出事却被推到舆论前台,甚至直接被弄进牢里。挺让人为他们不值的。

最近倒霉的临时工来自城管队伍。本来群众盯得就紧,加上天天收拾的都是城市里生活无着的极弱势群众,加上合法性有待推敲,按说城管们应该谨慎从事,怎么着也得微笑执法眼神执法啊,谁料延安的城管却相当地威武。

一段网络视频显示,六七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在人行道上与商户抢夺自行车,之后数名城管对一名男子展开围殴,该男子摔倒在地后,一名身材壮硕的城管队员,双脚跳起踩向男子头部,男子头部鲜血直流,倒地不起。

现在人民当家做主了,群众再不对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依据法律来化解,咋显得像黑社会打人呢?鉴于民愤甚大,给组织丢了大脸,自然这些施暴者逃不过严惩。

人民网报道,延安市城管局就“暴力执法”问题表示,对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以及四名参与当日执法的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包括跳起踩踏商户者)停职调查。

显然首恶又是大家熟悉的临时工。按照以往部分机关的惯例,执法人员的素质往往和职务级别成正比,职务越低素质越差,处罚越严厉,而职务高的人则往往背上个失察之责,批评下调个岗位也就万事大吉了。

鉴于此类临时工关键时刻犯坏的现象频现,不禁让人痛感这个岗位对于一些事故高发的单位是多么重要,简直相当于领导身边的另类挡箭牌,事前不被善待,事后无怨无悔,这叫什么精神。

2009年,针对网上流传的“硚口城管打死大学生”一事,武汉硚口区长回应称,被打者是小贩,只是受伤,并没有被打死,并称打人者是临时聘请的协管员,已经被全部辞退。附近居民希望有关方面公布社区监控录像,但遭到了拒绝。

2010年,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制拆除时,他本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对此,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执法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和淮河路办事处市政科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已被辞退。(www.daowen.com)

2011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女子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与户政人员有所争执,办事女警竟然发怒拿起台面资料砸向办事居民,周边众多警务人员围观却无人上前阻拦。后一条名为“修水县城南派出所女民警发飙打人”视频火爆网络,公安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引发众人热议。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临时工。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顾名思义乃“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中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是和“正式工”相对的一个称呼、一种身份。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临时工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不过,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加上劳动合同签订的不到位,监督执法的缺位,企业往往会采取劳务派遣等手段变相使用临时工,因而成为劳动争议高发的温床;虽然违法成本无比高昂,但这些企业临时工尚可依法维权,更不会动辄败坏党和政府光辉形象。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泛滥却往往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本身就是执法者,大量聘用临时工,无异于公然践踏法治尊严——而这恰恰是当下转型社会维护稳定的基石,为大量以暴易暴的恶性事件创造温床。这些其实已经人浮于事、亟待精兵简政的机关,往往打着缺少正式编制的旗号雇用临时工,并嫌正式工效率太低,声称被迫招临时工来干活。这只能说明当下行政体制改革和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不是增加人手的理由。其实他们真实的理由是:正式工效率越低,出事的概率越高,而缺乏起码保障的临时工正好可以在干尽脏活苦活累活之余,在出现事故纠纷时充当廉价替罪羊。

表面看,这样正式工和领导得到了暂时保全,背后却在严重透支有关部门储备并不富裕的公信力——成为酿成更大问题的导火索。

因此,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彻底改革、实现放权让利、精兵简政已成本届政府首要目标之一。体制内正式工未来都可能职位难保,何况临时工呢?当下一些机构逆历史潮流,继续用临时工顶罪,掩盖自己深层管理、执法的病灶,岂不是最后疯狂?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实已经从基本面堵住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敷衍塞责的通道。《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没有尊严、总是用于顶罪的临时工不仅仅是有关部门的耻辱,也是这个正在走向法治平等公正的社会的耻辱,临时工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