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对平行论的责难
我们知道,在现代哲学中平行论的理论一直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反对。由于许多主张交互作用理论的重要思想家的影响,平行论被迫失去了长期占据的统治地位。现在我们知道,只要我们赞成物理的概念的正确性,所有交互作用当然就会被排除。但是,如果我们想要把“物理的”理解为某种不同的东西,那么,我们当然也就可能尽量保持交互作用的观点。事实上,交互作用这一观念的支持者们正是这样做的,但他们常常没有把他们以之为根据的物理的概念表达清楚。因此,考察一下他们的论据是必要的,这样,就可以更容易地揭示出他们的前提。如果我们能够由此而指出他们的这些假设是没有得到证明的,那么他们对平行论的攻击就会遭到挫败从而使平行论的理论变得较为安全。
在讨论反对平行论的种种论据时,我们并不涉及针对其形而上学形式的那些论据(这些平行论的形而上学形式认为身和心是同一个自在之物的两种不同“现象的样式”,或者认为存在着两个独立的实在领域,但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先定的和谐)。然而,交互作用的拥护者们所提出的论点中有些是说量的概念和心理的质之间绝对不可能全面地配列。这些论据所要排除的恰恰是我们认为对意识过程的精确认识所必要的东西。
有人反对把心理学归结为脑生理学——这确实是我们的平行论所要达到的要求——因而论证说,任何生理学理论就连对最简单的心理的似法则的律则性都不可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按照这种思路,最锐利的论点是由E.贝切尔提出的,特别是他1911年出版的《大脑和心灵》这本书。冯·克瑞斯在1901年出版的《论意识现象的物质基础》中也表达了某种类似的忧虑。然而他并不认为这些责难是不可克服的,而且他还为克服这些责难做出了努力。)
所有生理学假设的出发点一般都把感官知觉作为心理生活的最重要的源泉。在感知时,神经刺激从感官(例如眼睛的视网膜)传导到一个中枢器官(比如说大脑皮层的视觉区)。这些神经刺激逐渐消失以后,还留下某些痕迹、残留物或趋向,这些东西被人们用来解释记忆意象和联想。各种残留物由许多“联想线”把它们彼此联系起来;如果有一个残留物受到刺激,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刺激便通过联想线扩散到其他残留物,从而传达给它们,在对这后一种物理过程做出反应时,在意识中就有一种与大脑中这些痕迹相对应的表象产生。例如,当我看到一位朋友的相片时,我的视觉中心的某些细胞就会活跃起来。于是便产生了与其他中心如听觉中心的联系,在那里便出现了与这个朋友的名字的声音形象相一致的残留物。
但是,即使是看起来如此简单的一种过程,我们一旦要构造一个与经验事实相适合的关于这一过程的确切图画,便立刻碰到许多巨大的困难。让我们举出其中的几个来看一看。首先,我们甚至很难想象这些残留物的性质和位置。当我从远处看到一个朋友时,我眼睛上的视网膜形象很小,并且就从那里产生对我大脑某一部分的刺激。如果我在较近的范围内看到他,那么我的大脑的其他更大的部分就会活跃起来。因为神经纤维也从视网膜的其他点通到视觉机制的其他中枢细胞。这样,在这种情况下的记忆痕迹就会是不同的。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好朋友来说,我不仅会在两个不同的时刻看到他,而且会在千百种不同的情况下并在各种各样的不同距离上看到他。我的视网膜上没有任何一个最微小的部分没有被投射过他的形象。因而,全部视觉区域都参与形成视觉记号的残留,而且每一个细胞都要以上千种不同的方式与大量使它活跃起来的知觉相对应。显然,我们不能设想把记忆痕迹定位在感觉领域中限制得非常狭窄的某个地方(更不能像在几十年前人们所设想的那样把它定位于某个单独的细胞了)。如果我们想一想——就视觉的记忆形象来说——正是同样这些细胞参与所有其他的视知觉因而形成所有其他的视觉残留,那么,我们立刻便知道,上面粗略描述的这种生物学假设完全不适合于传达心理的似法则的律则性知识。这种假设以为存在着由“平滑的”通道联系起来而在空间上又彼此分开的种种残留。然而,我们无法理解这样一种分离是怎样实现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这些残留必然是互相交织的。它们必定是互相融合又互相分解,因为它们要为争取大脑中的相应区域中的位置而相互竞争。
如果我们要说明这些单个残留以完全不同于它们形成时的次序而被激发是如何可能的,如果我们要更仔细地考察知觉和想象的生理学机制,那么就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困难。(其中一例就是所谓格式塔质所起的作用问题。)至于对那些更高级的心理机能如抽象、逻辑思维、幻想等要作出说明所涉及的困难就更不必说了。
因此,通常所说的生理学假设是不可能对心理事件提供解释的。于是有些思想家便得出结论说,在生理学无能为力之处,必须用心理主义理论来代替生理学理论。换言之,要我们必须退回到那种认为心理的东西、心灵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实在的假设。这种实在不能用自然科学的、空间的—量的概念来描述,因而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似法则的律则性,这就是我们从经验中所知道的“心理的”实在。
按照这种看法,物理的和心理的之间的对立所标示的是一种本质上实在的东西之间的区别。“物理的”就是可以通过量的概念来描述其性质的那种实在。“心理的”就是不可能通过量的概念来描述的实在。因此,在这里,对这两种概念都要在另外的意义上来了解。这种新的定义可能与我们在前面所作的客观的质和主观的质之间的区别(也可以表达为心外的和心理的之间的区别)相一致。但是,如果像这些思想家中大多数人所设想的那样有无意识的心理存在这种东西,那么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因为属于意识的属性是我们在前面称之为主观的和心理的实在的独特的必然的特征。在我们看来,任何无意识的东西本身都是心外的或客观的东西,而不能称之为主观的或心理的东西;但是无意识的心理的存在是与这里所讨论的看法完全可以相容的,它与作为这种看法一部分的心理的定义并不矛盾。按照对这个概念的新的定义,心身之间的交互作用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甚至应断定为必然的。这就是这种概念的代表者们所持的立场,他们这样做倒是完全融贯一致的。人们可以毫无矛盾地谈论心理—“物理的”交互作用,但是要注意,在这里“物理的”这个词的意义是与日常话语中的意义完全不同的。因为它所指的不是有形体的、直观上广延的,而是一种自在之物,一种超验的质。我们在对这种理论作出判断时,必须经常记住,如果我们不想陷入心身问题的矛盾,那么现代的交互作用理论对“物理的”这个词就必须在这种独特的、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
从前面的论述,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关于存在着两种实在交互作用的理论为什么还是必定不能令人满意的。这种理论认为这两种实在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其中一种实在能够遵循量的即物理学的规则。但是,我们发现,如果要使完全的知识成为可能,那么,可以运用物理学概念就是一个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因此,这种交互作用理论排除了把心理学法则归结为其他自然法则的可能性从而为知识预设了某种不可逾越的界限。
这种交互作用理论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它没有产生任何有用的操作假设。由于它不是建立在对心灵性质的特殊假设的基础上,依据这种假设能够明确地推论心理生活的事实。相反它只是满足于断言,构成心理的东西的特殊性质的恰恰在于心理过程正是以我们体验这些过程的方式发生而不可能以任何别的方式发生。我们不得不把所有那些必要的属性都归于心灵而不能对它们的相互关系作出确切的说明:心灵具有产生和拥有知觉的能力,保持残留的能力以及把这些残留联系起来并在表象中再现的能力;但是我们却没有任何假设能够把这些多种多样的东西统一起来。如果我们愿意并且能够建立这样一种假设,那么谁能保证我们不会因此而碰到像在上述生理学理论中所碰到的同样大的甚至更大的困难呢?
整个交互作用理论成立与否,取决于是不是能够证明,意识中所与的质与非所与的、“物理的”质的区别,实际上就在于没有任何可能的方法把它们与一个量的概念系统一义地相配列。但是,有没有这种证明呢?是不是能够证明有某种存在不能由物理的来定义而这种交互作用理论又内在地以之为据呢?或者是不是全部存在仍然可能毫无例外地用物理的概念来描述呢?
我相信,这样一种可能性事实上是存在的。我们所考察的这些反对意见并没有一般地和原则上证明每一种生理学的意识理论都是荒谬的。
当然,心理主义的假设也必须承认大脑在心理过程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因为,某些心理障碍是由大脑中特殊的障碍所引起的,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按照交互作用理论,心灵必定作用于大脑的某些部分,反过来,大脑的某些部分也作用于心灵。这些影响起作用的地方必定在这些部分的某个地方;到底确切地在什么地方,这仍然是生理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因此,无论如何,我们的确需要一种生理学理论;如果我们不是尽量依靠这种生理学理论,反而在心理主义假设没有最终证明生理学假设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宣称心理主义假设是必要的,这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但是并不存在这种证明。因为我们上面所讨论的那些反对意见仅仅表明,至今所做的构述生理学假设的努力还是不充分的,但这些反对意见并不能证明一种生理学的——归根到底是物理学的——解释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并不存在任何可据以证明这种不可能性的一般原则。相反,看来完全可以设想,我们可以借助于“物理的”系统产生与上面谈到的意识过程完全类似的结果。我们可以想象一种留声机或动画机,通过大量复杂的构造使之做得非常完善以至于能够像记忆行为那样再现所接受的印象,它们适应活物质的可塑性的能力并不比适应我们通常用来制造物理仪器的物质的刚性差。
显然,那种认为我们并不知道与这种装置外在相似的任何大脑中的结构的责难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在这里问题在于基本原则——把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变成空间位置并列的原则——可以在一种情况下使用也可以在另一种情况下使用。正是这一基本原则特别被R.西蒙认为是心—物理论的基础并把它称之为“历时性定位”原则(principle of “chronogenic localization”)(见他的《记忆:作为机体发生和记忆感觉变化的持续性原则》)。如果我们对于中枢神经系统的神经细胞中发生的过程还没有以精确知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可靠基础,那么企图构造任何特殊的假设看来在方法论上都是不明智的。同我们的认识论研究有关的不是某个特殊的理论是不是正确,而是一种理论究竟是不是可能。
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断言,对心理过程的一种生理学理论是可能的,因为我们已经能够给出某些确凿的迹象,表明通向这种理论的途径。在前面(第4节)我们已经指出,真正成为知觉或表象的特征的,成为记忆残留的内容的,不是表象的某个部分或细节,而首先是它的“格式塔—质”。例如,通常能回想起来的不是单个的音调,而是这些音调所组成的乐曲,它是单个音调组成的整体的特殊属性。因此,为了找到能够正确说明心理过程特殊性质的关于心理过程的生理学理论,我们就必须研究是不是“物理的”大脑过程也具有格式塔—特性;必须在这些特性中去寻找表象和其他心理过程的生理的相关物。这就是沃尔夫·柯勒(见他所著《物理的格式塔》,1912年)所采用的方法,他的观点可望也在具体运用中获得成果。我要特别高兴地说,他关于心—物问题的观点似乎同我们这里所阐述的观点没有什么不同(见W.柯勒的《论身心问题》,载《德国医学周刊》,1924年,第38期)。(www.daowen.com)
至此,所讨论的反对平行论的论点都受到批驳,因为这些论点都没有深入研究基本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更加注意另外两个首先涉及原则问题的论点。
这两个论点都把心理实在的多样性同物理的概念系统的多样性相比较,发现这两个领域是不可通约的。
第一种驳难强调许多经验的简单性并且把它同相关的物理过程的复杂性质相对照。当我听到一个简单的音调时,这是一个绝对统一的不可能进一步分解的感觉。在这种感觉中不可能区分任何部分或者显示出或许可能是组成这声音的任何基本的经验。这是一种最终的、不可分的心理生活的要素。另一方面,它的生理学相关物——用我们的术语来说,即与之相配列的科学概念——显然是极为复杂的。物理过程以及这些过程在其中发生的物质都是非常复杂的。当一种感觉发生时,构成大脑的无数细胞中有相当多的细胞参与活动。我们知道,它们中每一个细胞的活物质都包含有几百万个分子,而每一个蛋白质分子包含着几百个原子,而原子又可分解为更小的微粒——电子。所有这些微粒无疑都是实在的,也就是说,原子或电子的概念都标示实在质的一种复合。在大脑过程中有如此多的复合参与,而现在却把大脑过程的概念看作标示一个单独的质,即标示这个简单的声音!这难道不是一个真正的不可解决的矛盾吗?这就是一个似乎无法回避的非常基本的驳难。
然而,我相信,出路是能够找到而且能够非常自然地找到的。所需要的只是要记住,对于所讨论的过程我们实际上知道的是什么,有多大余地来进行生理学的假设。我们清楚地知道,在任何一个感觉过程中,都有无数中枢神经细胞(其中每一个细胞都是由无数分子所组成)在起作用。但是我们不知道作为其物理的相关物与一个简单的感觉相联系的是哪一种过程。当然这种相关物不是全部大脑过程,而只是其中的某一部分。当然我们也不可能说出是哪一部分。因为我们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个过程的总体。也许这个物理的相关物可能是一个非常微小的单独过程,一种极为简单的过程。从上述驳难中所能推断的充其量只是,这个过程的确必定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只有这样一种过程,而不是扩展到大脑的相当大部分的过程,才能用来作为表示声音感觉简单质的记号。我们必须设想,为了能够以恰好是正确的方式并且在正确的关系中产生那种简单的质,就必须有大脑中整个的复杂过程;但这个质本身则可能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是基本的和不可分的。
在我看来,上述这种驳难就因此而失去了任何力量。但是,我们可以使前面几节所提供的一个更加重要的武器发挥作用,用同样基本的论据来驳斥这个基本的论点。我们在前面知道(第31节),科学知识的本质就是一个相关联的概念系统,借助于这种系统可以使世界上的多种多样的质彼此互相归约。但我们明确地指出了,对于用来作为这种概念系统的建筑材料的终结要素的选择原则上是任意的,因而“简单的”和“复合的”这些概念完全是相对的。可以通过任意多的不同的概念系统来一义地标示世界,在一个系统中作为终极要素出现的东西可能在另一个系统中用复杂的概念来描述。在这里,简单的心理的质的数量是无限的,而在我们的知识系统中简单概念的数量则是很少的,因为知识的本质要求简单概念的数量必须保持在最低限度。一旦选定了表示一定质和质的复合的基本概念,那么其余的质就必须通过复合概念来标示。这种做法决不会导致任何矛盾。
人们往往争辩说,既然大脑过程是原子和电子的再组合,那么它就是由恒常或不变的量值所构成的运动(E.贝切尔,《哲学和哲学批评杂志》,第161卷,第65页以后)。因此,按照平行论的基本原则,心理经验也只能是相对持久的对象中的暂时过程。因为大脑微粒中的过程不是可以同大脑微粒本身分开的实在者。一个原子的运动同运动中的一个原子只有在抽象中才能彼此分开;它们不是不同的东西,而是统一体。正如一种声音和这种声音的强度是统一体一样。因此设想与心理的存在相对应的是一种运动而不是运动着的东西,那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意义的;相反,倒是必须把“微粒的运动”解释为表示统一的心理实在的概念性记号。如果内在生命是大脑事件的概念与之相配列的实在,那么它同时也是大脑实体的概念所标示的实在。但是,这就完全与经验相矛盾。意识不可能是大脑微粒的本质属性,因为大脑微粒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如在睡眠或死亡的情况下)可能继续存在。意识生命本身并不符合上述要求:心理的质并不是作为一个恒定的心理存在的暂时性变化而被体验到的。一种感觉本身并不是作为某种持久的东西的变化状态存在于意识之中的;相反,它相对独立地产生和消失。
然而,这种论点并不能影响我们的观念。它预先假定了一个实体概念,我们必须认为这种概念的形成是错误的,因而在我们的观念中没有任何地位。什么是大脑实体呢?什么是物质微粒呢?我们用这些概念所标示的实在——如我们在前面(第31节)所确定的——是许多变化着的质的相互关系,是一种统一体,而不是恒久不变的质的总和。如果我们记住这一点,那么下面这点就很清楚了:我们没有任何权利推断说,如果一个原子中的过程被用来作为某种心理的东西的记号,那么原子本身也必定是心理的东西。这个原子中的过程的确可能与某种心理的质相对应,但我们并不认为与这个心理的质相联系并属于相同复合的大量其他的质也是心理的。在这里,我们必须防止那种附加在熟悉的图像或形象上的狭隘的成见。所需要的只是无歧义的配列关系。此外,心理实在中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可能在物理的记号系统中是分开的;反过来也是一样,在质的世界中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可能在概念性的表现中是完全分开的。构成自我—复合的心理要素可能属于完全不同的物理的复合。通过一个物理的记号使之结合成复合的许多要素并不需要都处于意识的某种相互关系之中:如果其中一个要素是心理的,并不需要其他要素因此也是心理的。
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去进一步思考这种可能性,也没有必要去更详尽地描述任何特殊的假设。只要我们对上述过程除了知道当前研究状况中可能的东西以外并不知道其他更多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仍然缺乏对它们进行判断的任何经验的根据。这里所需要的而且能够指出的只是,上述对平行论的驳难肯定不能证明心理生活的生理学理论以及平行论是不可能的。对物理的概念来说,我们所涉及的是记号而且仅仅是记号,只有当我们忽略了这一点,这些驳难才似乎可能成立。如果我们仔细地注意防止把这些记号同它们所标示的实在作任何错误的比较,那么明显的困难就会消失,反对的证据的证明力量就会化为乌有。
德瑞希就作了这样一种颇有吸引力而且直率的比较,他认为这是对平行论完全决定性的驳斥。[1]像我们前面讨论过的那些论点一样,德瑞希的比较也是把心理世界的多样性与物理世界的多样性相对照。我们上面所讨论的那些论点都建立在那种认为物理的概念太复杂而不能与简单的心理经验相配列的观念上,与此相反,德瑞希则提出,心理事件如同万花筒般地多样,绝不可能被狭窄的物理过程的概念世界所穷尽。他认为,一般自然科学支配的概念并不足以对所有心理量值提供清晰无歧义的配列。在物理学中,只用少数几个基本要素就使整个自然据以构造出来。按照德瑞希的看法,这些基本要素包括正、负电子和“以太原子”。所有实体都是由这些要素所组成,归根结底,所有事件都是这三种根本的东西的运动,即这三种要素的空间—时间上的变换。然而,在心理方面,就不是只有三个或四个基本要素,而是有无限多个不同质的基本结构。我们无法相信,这种无限的多样性竟能与物理方面的无限多样的空间—时间的联系相对等。因为物理方面的空间—时间联系只是为标示直观上相继和并列的经验提供充分概念性材料。我们的表象的空间—时间次序对应于事物的客观的次序,因而不可能还对应于这些表象的质的结构。所以,我们以物理概念来面对心理世界的无限丰富的多样性是完全无能为力的。
然而,这种表面上看来似乎是无可置疑的论点却是不正确的。这种论点是建立在两个无限集合的比较上的,任何一个对这个问题有深切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这里是多么容易产生谬误推理。任何一个熟悉集合论的人都不会受上述证明的欺骗。我们将不考虑人们可能作出的反对德瑞希推论中的泛机械论立场的意见。(现代物理学不再承认那种把发生的一切都看作是单纯的运动,看作是电子和以太的运动的观点。)相反,我们将认定,这种新观念应当适用的事实性条件原则上是实际存在的,然后我们将要问一问,是不是真的应当得出这位杰出的哲学家感到必须得出的结论。
事实上并不能得出这些结论。如果我们首先想一想,对我们的并列的和前后相继的经验的多样性只要加以更仔细的考察就可看出,与物理事物可能的排列和运动的多样性相比,我们的经验的多样性在范围上要狭窄得多,而且也差得多。我们容易夸大想象的力量而忘记空间知觉阈限给经验多样性规定的狭窄范围。实际上,我们很难在直观上表现1000个对象,而形成这个概念却很容易,不仅很容易形成1000个对象的概念,而且很容易形成10001000(一千的一千次方)的概念。在直观上不可能表现非常小的空间和时间的间隔,也不可能表现非常大的空间和时间间隔。也不可能在直观上表现非常快或非常慢的运动。然而概念的形成就可以在这些方面想要进行得多远就进行得多远。因而,就此看来,它比表象次序的直接经验要丰富得多,所以它可以更好地适合于作为标示心理的质的材料源泉。但我们不打算进一步讨论这些思想,因为还有在性质上更加基本的、就自身来说完全是决定性的第二个反论据。
那么,第二,不可能像德瑞希那样把心理的质和物理的概念这两个方面的集合进行比较,从而证明这两者不可能彼此相配列,也不可能像数学家那样说,这两者没有相同的权重。德瑞希的证明是建立在表明一个集合恰好包含在另一个集中之中。具体地说,他论证物理领域所构成的集合包含在心理的东西之中,因为前一个集合的全部只对应于后一个集合的一个适当的部分,即空间—时间的经验。但是,正如每一个数学家都知道的,在无限集合的情况下,这种论据证明不了任何东西。如果我截取一条线段的一小部分,那么这个部分当然包含在整个线段的全体之中。但可以严格证明,在这个部分线段上的各点同整个线段上的各点之间可以建立起一种对应关系,使得整个线段上无限多的点中每一个点都恰好对应于部分线段上的一个点,反之亦然。
也许有人会说,物理结构的集合与心理量值的集合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像一个较小线段和一个较长线段之间那样的关系,而是一个较少维度的结构同一个较大数量维度的结构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也无济于事;因为集合论也指出,这并不构成对一一对应的障碍。可以得到严格证明的一个无限性“悖论”就是,一个平面(例如一个正方形平面)的一部分可以“映射”成一个线段,虽然这条线(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画在这个正方形内的一条线)只包含这个正方形上一个无限小部分的点——因为我当然可以在这个正方形内画无限多的其他的线,而与这条给定的线没有任何一点是共同的。这个线段上的每一点都可以与平面上的一点相对应,尽管这两者是具有不同维度的结构。相互对应可以非常明确无歧义地实现。(的确,在这里这种对应不可能同时是连续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如果这种映射是连续的,那么它就不可能同时是无歧义的。但是,我们在反对前一个驳难的论述中已经提到,相互配列并不涉及连续性。并不需要相关的物理结构的连续变换与心理质的连续变换相对应,反之亦然。)所以,像所有其他驳难一样,证明平行论为不可能的最后一个企图也失败了。
【注释】
[1]汉斯·德瑞希,《心灵与肉体》,莱比锡,19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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