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物理的和心理的
上面举出的这些思考直接引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大约从笛卡尔以来就一直占据全部形而上学的中心位置。这就是心理的和物理的,心灵和身体的关系问题。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由于错误的提法才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从我们现在所获得的观点来看,在我们面前展现的世界图景并没有什么隐藏着一些特殊困难的阴暗角落,在心物问题的名义下使人望而生畏。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甚至早在它能够产生之前就已经解决了。现在我们就来证明这一点。然而,为了使我们了解这个问题已经完全解决而使心中释然,我们还必须揭示出造成这个如此令人大伤脑筋的身心问题错误的根源。
我们在前面已经定义了心理的概念(例如第20节)。在那里我们说,这个概念标示等同于“意识内容”的“直接的所与”。的确,我们也无需对这些话的意思再作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对“物理的”这个概念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来给它下定义。现在我们必须弥补这一点。事实上,我们马上就要指出,要完全澄清这个所谓的问题,所需要的无非是把构成物体概念的那些特征明晰地指出来而已。
宇宙向我们呈现的是无限多样的质。其中那些属于意识范围的,我们称之为主观的质。它们是所与的,是我们直接体验的。与此相对的是客观的质;这些质不是所与的,也不是可以直接体验的。前者当然就是我们称之为“心理的”,而且我们已经对它使用了这个名称。那么,我们现在是不是应当把这第二组质即客观的质称之为“物理的”呢?看起来似乎完全可以这样说。但是,只有当这样规定的概念所标示的恰好就是我们日常语言中用“物理的”这个词所表达的东西时,我们才可以这样说。但仔细考察一下,情况并非如此。
的确,我们通常把“物理的”(尽管它可以是事物、过程或属性)理解为不属于有意识存在的内在世界的东西,也就是说,它既不属于自身的自我的范围,也不属于他人意识的范围。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把那些认为必须为“无意识的心”保留地盘的思想家的学说丢在一边的话,我们的客观的质似乎就应当归入物理的概念。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正如在科学中一样,每个人都把一些其他特征包括到物理的概念中去,而这些特征正是被当作本质的东西的。然而这些特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澄清,还是放在完全错误的位置上,而且必定被认为会导致“心理一物理”的问题的产生。这些就是空间性特征。
物体的和广延的不仅一向被认为是不可分地归在一起的,而且还常常被认为是绝对等同的(例如,笛卡尔就是这样看的)。空间的广延总是定义物理物体的内容。康德正是因此而把“所有物体都是有广延的”这个句子作为分析判断的例子。空间性成了通常意义上所有物理的东西独具的本质特征。这种习惯的意义忽略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区别——即作为直观材料的空间性和作为客观世界的次序格式的“空间”(见前面,第29节)。后面这种“空间”,由于缺乏更好的表达,我们就把它称为“超验的空间”(见本书第29节近结尾处)。同时,我们还强调指出,在使用这种表达时,我们对“空间”一词赋予一种比喻性的意义。必须小心地把它同总是指某种直观的东西的这种原来的意义区别开来。如我们在前面的论述中指出的,这种直观的空间性,不能归属于心外的东西,不能归属于客观的质。
我们知道,可表象或可想象的广延性恰恰是主观的质的一种属性。因而这个意义上的空间性并不是客观的存在所具有的,相反,是心理的或主观的存在所具有的。普通的物体概念把许多实际上并不相容的特征合并在一起:一个物体被认为是自在之物(即某种不是意识内容的东西),但它同时又具有直观的、可感知的广延属性。由于这两者是不相容的,因而这种普通的物理的(物体的、物质的)概念必定会引起矛盾。正是这些矛盾造成了心理—物理问题。
的确,一切重大的哲学问题都是基于一些令人苦恼的、使人备受折磨的矛盾。这些问题表面上表现在某种概念性的对立之中。正是调和这种对立意味着哲学问题的解决。这些成对的概念性对立的一些例子有:自由—必然,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本质—现象(见本书,第27节)。另一个例子就是我们自己正讨论的一对概念:物理的—心理的,身—心,物质—精神或者我们可以选择的随便什么别的称呼。
我们已经看到,传统的物理的概念是有缺陷的或者是错误地形成的。我们是不是应当像表面上看起来必须做的那样,完全拒绝使用这个词并且说根本就没有物理的物体呢?这样做当然是不对的。物理的这个词必定在某个地方有其合法使用的领域。否则,这种表达就不会获得它在事实上拥有的那样显著的方法论的和实践的意义。必须用某种方法来说明和界定“物理学”的对象。如果我们简单地接受“物理的”这个词,把它作为对一切非心理的质的指称,那么我们现在至少已经以否定的方式确定了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但是,我们以前讨论的结果使我们也有办法从肯定的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只有一种方法能够确定“物理的”这个词的真正意思。寻求一个词的真正意义只能是寻求该词实际上具有的意义,特别是在以物理的东西作为其特定对象的科学即物理学中所具有的意义。如果对问题的解决就是构造一个特殊的物理的概念,并且特别使之不致与心理的产生冲突,那么这样的解决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物理的概念必须从专门的科学中吸取,这种专门科学在前科学的思想中就发现了这一概念的粗糙形式,从而将它加以雕琢,使之清晰。[1]
但是,作为开头,指出下面这一点是重要的:如果我们坚持前面几章的研究所达到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不再有身心问题,也不再需要害怕物体与精神之间的矛盾对立了。
世界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质构成的一个色彩斑斓的多种多样的结构。其中有些质是我的(或别人的)意识的所与,我把这些质叫做主观的或心理的质;另一些质不是直接给予任何意识的,我把这些质称之为客观的或心外的质。在这里,“物理的”概念根本没有出现。我们在前面不得不着重反对的那种错误观点认为,必须把两种不同种类的实在或不同程度的实在分别归于这两组质,其中一组质被描述为只是另一组质的现象。与这种看法相反,我们认为这两组质可以说都是等价的;一组质同另一组质一样属于宇宙的普遍的联系。我们不能说它们在这个世界中所起的作用是根本不同的。一般地说,在宇宙中每一事物都依赖于每一其他事物,每一事件都是每一其他事件的一个函项,不管所涉及的质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我现在是在看见红色还是体验到快乐,这既要取决于我以前的经验(取决于心理的质),同样也要取决于某种心外的质的存在,这些心外的质可以通过我在前面几节描述的方法来认识。反过来说,心外的质将依赖于心理的质的变化。例如,心外的质当然是我的“意志”经验的函项,因为客观的事件无疑会受到我的行为的影响。当我体验到开枪的感觉并听到枪响时,显然同时在心外的世界里发生了某种事情。毫无疑问,在宇宙的各种不同的质之间,因而在属于我的意识的那些质同心外的、用“我的身体之外的物体”这种物理概念标示的那些质之间存在着普遍的依存关系或“交互作用”。
所有这一切都非常自然、非常容易、毫无困难地适合于我们获得的世界图景。这里没有产生任何问题。我们没有理由接受任何其他假定去问,存在的东西是否可能不是普遍的、无所不包的实在的东西之间的相互联系,而是意识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先定和谐”。只有从完全错误的观点出发,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也许,在身心问题上我们似乎必须支持那些主张心理—物理的交互作用的思想家。其实并非如此。首先从明显的东西人手,那只能是必须假定意识经验和心外过程之间、“内在世界”和“外部世间”之间的交互作用。但是在我们对物理的概念还没有取得一致看法之前,我们还不能决定是否把这种交互作用称之为心理一物理的交互作用。无论如何,我们至此还没有任何理由把真正心外的东西称之为“物理的”。我们还必须记住,那些提出身心问题并企图解决这个问题的人们所理解的“物理的”东西,并不是我们说的心外的质。他们依据的是直观的、空间上广延的物体这种日常的观念。但这种概念,正如我们刚才指出的,是自相矛盾的。我们现在必须知道,我们怎样才能毫无矛盾地把传统的物理的概念中真正的意思表达出来。然后,我们同样也就确定了我们将来必须与“物理的”这个词相联系的特殊的意义。
为此,我们只需要回顾一下前面几节所发挥的思想。在前面,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是怎样成功地构造了它的纯粹量的世界图景的。在这个图景中,由于消除了第二性的质,便产生了无质而有广延的材料这种物理学的物质概念,这个自德谟克里特时代到笛卡尔时代,直到康德以后一直在自然哲学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概念。
现代物理学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世界图景并使之精致化了。今天处于物理学中心地位的已不再是有广延的“实体”概念,而是更为一般的空间—时间过程的概念。然而,在这种发展的每一阶段,我们都可以找出同样清晰和确定的物理的概念。只有用自然科学的空间一时间的量的概念系统来标示实在,实在才叫做“物理的”。我们在前面说过,自然科学的世界图景只是与质以及质的复合(它们的相互联系的总体便构成宇宙)相配列的记号的系统。而且,“世界图景”这个词语并不是最合用的词语,最好是用“世界概念”,而不说“世界图景”。因为在哲学上“图景”一词以限于表示直观上可表象的东西为好,而对世界的物理的表达,虽然是概念性的,却完全是非直观的。因此,我们曾经说过,物理学的空间决不是(直观上)可表象的;它完全是一种抽象的结构,一种纯粹的次序格式。当然世界的物理概念,如所有概念一样,其组成成分,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都是通过直观形象来表示的。显然,当我们解释客观的空间关系时,我们首先要利用那些属于直观空间的形象,例如视觉空间的形象。(视觉空间决不是唯一的可能性,正如时间的客观次序在思维中不仅可以通过直观的时间经验来表现,而且也可以——像坐标图那样——用视觉的空间形象来表现。)
在认识论上还没有澄清的思想不仅容易使概念同它所标示的实在相混淆,而且也容易使概念同用来代表意识中的概念的那些直观表象或直观形象相混淆。当我们想到一个特殊物体的科学概念时,我们便通过具有直观的广延特征的表象如视觉形象来表示。但是,另一方面,严格的物体概念并不包含这些东西;它只包含表示物体的“量度”或“构型”的某些数值。而且,正如上面详细解释的,这并不表示在实际对象中客观存在着直观的、空间的属性;这些属性只属于知觉和意象而不属于心外的任何东西。这种物体的概念所表示的是世界的客观的质所在的非直观的、不可表象次序。
因此,心理一物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混淆了和抹煞了三个方面的区别,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们区分开来。这三个方面就是:1)实在本身(质的复合,自在之物);2)与实在相配列的自然科学的量化概念,它们的总和构成了物理学的世界概念;3第二个方面所列的多重量值借以在意识中表现出来的直观的意象。在这里,第三个方面当然是第一个方面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是我们称之为意识的那一部分实在的一个从属部分。(www.daowen.com)
那么,在这三个方面中,我们应当到哪一个当中去寻求物理的东西呢?在我看来,答案很容易找到而且也非常清楚。没有人会否认,当我们说到“物理的”东西时,我们总是在心中想到某种实在的东西。因此,“物理的”这个词无疑是同上述第一个方面中的对象联系着的。但这种联系不是直接的和无条件的。而是说,与“物理的”东西相联系的实在对象只是与上述第二个方面的概念相配列或能够与之相配列的那些实在对象。这是我们首先能够说到的。是不是上述第一个方面的所有对象都可以由自然科学的概念系统来标示,还是只有一部分实在可以这样来标示,这个问题至今还是一个完全悬而未决的问题。因此,是不是可以把整个世界都看作是物理的东西,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间题。上述第三个方面和一般所谓心理的东西(它是第一个方面的一个从属部分)根本没有包含在物理的概念规定之中。特别是对于心理的东西是否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概念来标示这个问题,我们没有丝毫的理由赋予心理的东西以某种特殊的地位。因而,没有理由设想,物理的东西(即可以用空间—时间概念来描述的实在)的界限(如果有这种界限的话)同经验到的实在和未被经验到的实在之间的界限即心理的质和心外的质之间的界限是完全重合的。
但是,有一个最简单的假设,即我们将要加以简略陈述的经验结果所认可的假设,那就是假设不存在这样的界限。相反,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可以用来描述任何任意的实在,毫无例外也包括意识的实在。我们也通过所谓“心理的”概念来描述意识的实在,这个事实并不会引起任何哲学上的困难,并没有造成任何物理的和心理的东西之间的对立。
因此,“物理的”并不表示一种特殊的实在,而是表示实在的一种特殊方式,也就是为了获得对实在的知识所要求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方式。“物理的”这个词不应当误解为指称一种属于一部分实在而不属于另一部分实在的属性。相反,它指称一种概念的构造;正如“地理的”或“数学的”这些词并不指称实在事物的某种特性,而只是通过概念来表示实在事物的一种方式。物理学是我们的知识将其配列于全部实在的精确概念的系统。我们之所以说全部实在,是因为按照我们的假设,全部世界在原则上都可以用这种概念系统来标示。自然就是一切;一切实在的东西都是自然的。心灵、意识生活并不是自然的对立面,而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批判地考察一下其他企图寻找免遭责难的物理的东西的定义的尝试,那么就会更加清楚地看出,我们的这种观点是切中目标的。
研究这个问题的现代思想家大部分都力图把身心之间的区别归结为不同研究方式之间的区别。像马赫和冯特这两位具有不同倾向的哲学家都一致认为物理学和心理学归根到底都是研究相同对象的,只是它们对待这些对象的方式不同罢了。所以马赫说,如果我们直接注意一个特殊的“要素”对于构成我身体的那些要素的依存关系,那么这个要素就是一个心理的对象,是一种感觉。另一方面,如果我研究这同一个要素与其他“要素”的依存关系,那么我们就是在研究物理学,该要素就是一个物理的对象。“在这两个领域中不是研究的对象不同,而是研究的方向不同”(《感觉的分析》,第5版,第14页)。但是在本书的第25节和第26节,我们证明了这种说法对物理学研究的本质并没有作出正确的描述。直接所与的要素本身决没有成为物理学理论的内容。物理学理论中总是排除所与的要素而只有取代这些要素的东西才叫做“物理的”。但这些代替者就是取代所与的质的量的概念。这些所与的质本身,无论怎样看待它们,都仍然是“心理的”。向日葵的黄色,某个响铃发出的悦耳的声音都是心理的东西,“黄色”和“声音”都是心理学的概念。物理学的似法则的律则性并不涉及这些要素,而只涉及频率、振幅以及诸如此类的要素,这些东西决不是由主观的质所构成的。
冯特把自然科学的立场表述为间接经验的立场,而把心理学的立场表述为直接经验的立场。他强调说,“外在经验”和“内在经验”这两个用语并不是指称不同的对象,而是我们对统一的经验本身科学地进行概念表示和对待时所采取的不同的观点(《心理学基础》,第7版,第3页)。但是,间接经验的概念对于定义物理的东西也是不适合的。冯特说,物理的概念是把包含在每个实在经验中的主观因素抽象掉而形成的;自然科学是在把经验对象看作独立于主体时来考察它们的。按照这种观点,“物理的”就等同于“客观的”了,这个结论已经被我们作为一种不适合的无用的观点必须加以拒斥,只有当我们假定这种不同不仅是视点的不同,而且还是对象的不同,才能经过更仔细的考察,使这种结论成为有意义的结论。
看来,在对物理的东西进行定义时,我们不是注重直接经验到的实在(与心理的相反),这种想法可能更有希望些。我们只有通过心理的东西,才能成功地提出对物理的定义,对于“间接的”和“直接的”这两个用语,正是应当在这个意义上加以理解。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心理的质也可以是间接经验的对象,也就是说,也可以是属于他人意识的那些对象。因为,我们知道,对于他人意识的对象,我们只有通过类比论证才能确定它们的存在。显然,确当的看法就是,物理的东西就是原则上只能通过间接经验了解的实在。这实际上就是缪斯特贝格的“心理的”定义所要达到的目标,他的定义认为,“心理的”是指只能由单个主体所经验到的东西,“物理的”是指可以被几个主体共同经验到的东西(《心理学原理》,第I卷,1900年,第72页)。米塞尔支持缪斯特贝格的观点(《认识论导论》,190年出版,第121页)。但是,只有在“可被经验到1的”这个用语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具有相同的意义时,只有在存在着某种经验能够使这两个领域都是对我们的所与时,这个定义才算令人满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心理的质是直接的所与,而且总是直接给予一个经验到它的主体。反之,对于心外的对象,说它可以通过经验被了解同说它能够被经验到,这两种说法的意义并不相同。心外对象同我们的关系是一种间接的关系,它能够同时与许多主体有这样的关系。但是,这种说法同样也适用于他人的心理生活:任何数目的主体都能够对他人的心理生活具有间接经验。这当然是一种完全不同种类的经验。这种区别恰恰是主要之点,如果定义没有把握这点,我们就不能把物体的和心理的区分开来。因此,缪斯特贝格的说法并没有使我们前进一步。
恩斯特·马赫也提出了一个定义(《认识与谬误》,第三版,第6页):对每一个人都直接呈现的东西的总和可称之为物理的,而只是对一个人的直接所与则可称之为心理的。但是,按照这个定义,就绝对没有什么与物理的定义相符合的东西;因为我们在前面(本书26节B)知道,完全同一个要素决不可能是对不同个体的所与。
此外,把“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经验区分开来也是不必要的。相反,按照我们在前面(第二部分,第20节)批评“内在知觉”的观点时所说的同样的理由,这种区分也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如果把感官知觉算作“外在的”知觉的一部分(这是十分经常的现象),那么感性的质本身就应当归于物理的领域,对于这一点,我们已经认识到那是不可容许的。
假定我用所与的实在和非所与的实在这个无可指责的二分法来代替这两种感知和经验(用以划分物理的和心理的)从而纠正这几种不同定义的尝试,那么我们仍然不可能获得有用的物理的概念。因为我们之所以不能把非所与的实在的质直接称之为物理的那些理由仍然存在。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些超验的质缺乏所有那些对自然科学的物理的概念以及普通的概念来说都是重要的属性。
我们已经多次指出,有大量非常确定的经验表明“物理的”这个概念也可以用来标示直接经验到的实在,因而可用来表示心理的实在。在前面几节,我们已经证明,对心理的东西获得完全的知识的唯一可能性,就在于用自然科学的量的概念来标示心理的质及其相互联系。许多经验的材料清楚地指出,这种运用必须以何种方式发生:必须使某些“大脑过程”的概念复合与意识世界相配列。我们知道,只有在我们的大脑的某些部分保持不受损害,我们的意识过程才会正常进行而不受干扰。枕骨叶片如受到损害,就会丧失看的能力,太阳穴叶片如受到损害,就会丧失说话的能力,如此等等。这些发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只是证明在物理的对象“大脑”同被经验到的实在“意识内容”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如果我们现在想要把这种关系仅仅看作相互依存关系因而作为一种因果的关系(如二元论的身心交互作用论那样),那么意识或自我就会成为不同于“大脑过程”的一种特殊的对象,而且是一种原则上不可能用物理的概念标示的对象。因为按照这种假定,大脑过程的概念就会被看作标示别的某种东西的概念。由于确实没有包含头脑以外的过程的概念,所以任何物理的概念都不可能与意识内容相配列。而且,我们甚至因此而不可能对大脑过程作物理学的解释,就是说,不可能依据物理的原因来解释它们。因为它们的原因有一部分必须在心理过程中去寻找,而这些心理过程是不可能用物理的概念来标示的;物理的因果关系就会有缺口,这就会对自然法则的概念和对自然法则的表述造成颠覆性的影响。
但是,在世界图景中,所有这些复杂性都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我们引进更简单的假设即自然科学的概念适合于标示全部实在,包括直接经验到的实在,以此来代替二元论的假定,那么这些复杂性就可以很容易避免。这样一来,直接经验到的实在同物理的大脑过程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因果的依存关系,而是简单的同一性关系了。我们只有同一个实在,不是“从两个不同方面来看”或者“以两种不同的形式显示自身”,而是用两种不同的概念系统,即心理学的和物理学的概念系统来标示的同一个实在。
在这里谈到大脑和大脑过程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记住以下三种区别,“大脑”和“大脑过程”这两个用语可以指称:1)实在,自在存在着的实在,这只是被经验到的大脑过程本身;2标示这种实在的物理的概念(神经中枢细胞的概念、神经刺激的概念,等);或者3作为我们用来代表这些物理的概念的直观观念或知觉,因而是指我们在打开某个人的头颅时看到的他的大脑或者通过显微镜观察一个中枢细胞时我们所具有的知觉。在如何看待心物问题上人们可能会犯的最严重的错误——非常奇怪,这种错误竟一再出现——就是由于不注意而把本应看作与心理过程等同的对大脑过程的知觉或意象来代替这种大脑过程本身。这些知觉是被经验到的实在;它们本身是心理的过程。但这些知觉是正在观察某个人头脑的另一个人的知觉。因而,这些知觉当然决不等同于被观察的那个人的经验;也不是与这个人的经验“相平行”。相反,它们是处于一种因果性的依存关系之中;因为我对一个人的大脑所感知到的东西,从理论上讲,要取决于这个人意识中所进行的过程。
究竟哪一种特殊的大脑过程应当与特定的经验相配列,在我们的现阶段的知识状况下是不可能说明的。对大脑功能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幼稚阶段。但是,我们必须肯定普遍配列的可能性,如果心理的东西终究是可知的话,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能够彼此互相适应的概念来标示,那么这种要求就一定会得到满足。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大脑的过程都看作意识的信号;就我们所知,在睡眠或无意识的状态下,是没有大脑的心理生活的。但是,我们甚至并不知道心理材料(即意识范围中的出现的质)与之相对应的物理过程是如何不同于作为客观的质(不属于意识的质)的信号的那些物理过程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节作更多的论述。
这样我们基于纯粹认识论的理由得出了心理一物理的平行论观点。但是,我们应当非常清楚地了解这种平行论的性质。它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平行论;它不是(像盖林克斯那样)指关于两种存在(being)的平行论,也不是关于一种实体有两种属性(像斯宾诺莎那样)的平行论,也不是关于同一种“本质”的两种形式的现象的平行论(像康德那样)。而是两种概念系统(即一方面是心理的概念系统,另一方面是物理的概念系统)之间的认识论的平行论。“物理的世界”正是用自然科学的量的概念系统来标示的世界。
【注释】
[1]由于这个理由,我认为罗伯特·莱尼格尔的《心物问题》一书(维也纳,1916年出版)并没有解决真正的问题,在这本书里,他创造了一个特殊的哲学上的物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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