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量的知识和质的知识
意识内容在空间和时间中的次序,同样也是我们借以学会确定意识之外事物的超验次序的手段。这种超验的次序是获得有关这些事物的知识的最重要步骤。因此,我们必须对如何实现这一步骤作出确切的说明。
在这里要考虑的主要之点已经在本书第I部分第9节中提出来了。我们知道,所有知识就在于确立一种同一性,就外部事物来说,这就意味着把事物定位在同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点上。外部世界中的一切事物(如我们在第9节的结尾处所说的那样)都在特定的时间处于特定的地点;在一个事物中发现另一事物归根到底就是对这两者规定相同时间的相同的地点。现在我们必须指明,如果我们使用“空间”和“时间”这两个词,我们是意指事物的超验次序,从而使上述定义更加精确。在早先的一节中,我们还不可能注意这些词的超验的意义和直观的意义之间的区别。但是我们的确曾简短地指明,对客观事物位置的规定并不是指视觉空间或触觉空间或其他任何直观的空间;而是指通过概念来进行的配列。
现在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我们是怎样从直观的空间一时间的次序建构超验次序的。这种建构总是通过相同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重合法(method of coincidence)来进行的。这种方法在认识论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如果我从不同的侧面来看我的铅笔,我所经验到的任何一个要素复合本身都不是这支铅笔(见前面第25节)。铅笔是一个不同于所有这些要素复合的对象,它一定是在我们所说的意义上的自在之物。在我看来,所有这些依赖于照明、距离等的复合只是表现这个对象,也就是说,这些复合与这个对象相配列。只有把该对象的属性更仔细地弄清之后,也就是像我们在前面(第9节末尾)所解释的那样成功地用一般的概念来一义地标示它以后,物理学和生理学才能确定这些复合与该对象的关系的详细情况。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在这里那些规定对象在超验格式中位置的次序概念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当我看着这支铅笔时,如果我用手指接触笔尖,一种特异性同时在我的视觉空间和触觉空间中出现:一种触觉突然在我的手指上出现,而对手指的视知觉和对铅笔的视知觉突然具有共同的空间材料——接触点。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经验现在在超验空间的同一“点”上,即“手指”和“铅笔”这两个事物的接触点上互相关联了。这两种经验属于不同的感觉领域而且彼此决不相似。但是它们具有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在其周围其他方面都是连续的知觉域中的特异性和不连续性。正是由于这种特征才使它们得以从这个知觉域中选取出来。这就是它们能够彼此联系又和同一个客观的空间中的点相配列的原因。
在哲学文献中经常引用的关于施以手术的天生的盲人的报告中,[1]可以找到关于认识这种超验次序的过程的一个明显的例子。照这些报告上说,有这样一个盲人,因为他感到长方形纸张显示出独特性和非连续性(即有四个角),而圆形纸张则不是如此,借助这个事实,他学会了在视觉上把一块圆的纸张与一块长方形的纸张区别开来。在此之前,他只是从触觉经验中体验到圆和长方形;碰到圆时,经验是连续的,但对于长方形来说,经验中则包含了四个有独特性的东西。正是由于这种共同的特征才使他能够正确地把新的经验与所熟悉的触摸知觉联系起来,从而恰当地解释了新的经验。
不仅不同感觉领域的感觉能够以这种方式来确定超验次序格式,而且也可以用不同个人的感觉来确定这种次序。如果我想要引导很多听众注意黑板上图形的一个点,我就把我的手指尖放在这一点上。尽管在场的每一个人都会有或多或少不同的视知觉,但对于他们所有的人来说所看到的共同的东西就是指尖与黑板上一点的重合。由于我的动作,这两个以前不在一处的对象,现在占据着相同的位置。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配列的唯一性,没有这种配列的唯一性,就不会有客观空间的超验次序。在视觉或触觉空间中彼此接触的两个感知对象(具有共同的位置信号)必定与客观的次序格式中共有“一点”的超验事物相对应。否则,知觉空间中一个位置就会与超验空间中的两个位置相配列,这就会与指称的唯一性相矛盾。
事物排序的整个过程都建立在这种有效的重合上。由于这两个原是彼此分离的要素的位置被合在一起,因而两个对象得以彼此(作为一种规则,在视觉上)重合,这就产生了独特性。这样,在超验的空间—时间格式中,就规定了由不同位置或分散的场所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在思想中任意扩大和延伸成为可以完全包括所有空间性对象的连续的多重结合体。
显然,在一个感觉领域中并非每一种重合的经验都可以解释为客观意义上的重合。当月亮运行到我们和一颗星球之间时,看起来这颗星球似乎恰好在月亮的边缘;但是我们非常清楚地知道,这颗星球实际上与月亮并不在相同的地方,而是有极其遥远的距离。就触觉来看,两个圆周点可能重合,尽管实际上它们是分离的。简言之,客观上的重合决不会被直接经验到,它们是从这样的经验中推论出来或构造出来的。进行这种推论或构造所遵循的规则在科学哲学中作了详细的研究。这些规则,虽然结构上很有趣,但都是非常简单的。它们并没有导致任何根本的困难。
空间和时间的规定性总是通过测量来产生的,而测量从最原始的到最先进的,都是建立在如上面所描述的那样的对时间—空间的重合的观察上。在有精确的科学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测量过程是很容易进行的。归根到底,每一个精确的测量总是而且只是在于将两个物体进行比较,也就是将一把量杆放在要测量对象的旁边从而使量杆上的某些记号(标尺上的刻度线)与对象上的特定的点相重合。一切测量仪器,不管构造如何,都是使用这种程序。裁缝的量尺一端挨着一端地沿着布匹量过去,这就是这种原则的一个例证;物理学家使用的温度计也是这样,在温度计上,汞柱的顶端达到标尺上的一个特定的刻度。对大多数仪器来说,我们所观察到的就是一个指针与某个位置或某个数相重合。一个熟悉的例子就是时钟。我们还附带地注意到一个对于空间和时间的理论来说最重要的事实,即时间本身只是通过观察空间的重合来测量的。
(我们注意到有一种情况,这里不去深入研究,这种情况对科学哲学来说极为重要,只有当我们预先假设,能够不依赖于一个物体所处的位置和环境而有意义地谈论该物体上两点之间的间隔——例如,一个量杆的长度——作为衡量这个物体大小的量值时,才能使两个物体之间的比较真正成为一种测量。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用一个测量杆来比较不同的距离,使刻度表上的各部分彼此相等,并且确定有多少倍的某种距离[测量单位]包含在另一个距离中。如果这个测量杆在一处一处地移动时以一种未知的方式发生变化,那么说什么不同地方的相同的间隔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由于精确的测量总是在于建立重合,因而只有距离是直接可测量的,而不是所有这些重合都是直接可测量的。因为在实践上常常不可能用一个测量杆就足以接近需要测量的距离;例如,从地球到月球的距离只能间接地确定。但是我们可以借助于数学关系,从直接测得的量值来推出这种距离。几何知识的理论表明,我们能够通过纯粹分析的方法做到这一点(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证明这一点)。除了上面指出的任何测量所要求的预设的前提条件以外,基本上不需要任何新的假设。因此,对空间量值的间接测量并不存在新的问题。我是通过使用观测者之链直接地确定地球子午线的长度还是通过三角测量的方法来间接地确定这个长度,这在原则上——从而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都是完全一样的。
不仅在精确科学中,而且也在精确科学以外,每一种空间一时间的次序在原则上都可以归结为相同的基础。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每当我们要确定—个位置时,我们就通过基于近似重合的材料,又使这种重合成为可能来做到这一点。这种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测量,无论是对个人的生命还是历史中的时间测量。如果我们对于通过年、月、日等来近似地确定时间感到满意,那么,我们必须懂得,所有这些归根到底只是通过天体的运行过程以及它们如何与一定位置(子午线、春分点等等)相重合来确定的概念。
把事物包括到超验的次序之中获得了什么成就呢?
知识上的巨大进步。认知就是一个事物在另一个事物中被再发现。在不同的个人(以及同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下)的经验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关系中,通过这种方法所发现的是一种共同的次序;在大量的、混杂的主观的材料中发现了一个客观的世界。又在对意识世界的要素极为多变的关系中发现了这一客观世界的同样的对象。因为用于超验对象的概念都是通过其与所与的关系或与所与的配列来定义的。与我的右手相接触的、与我的左手有一定距离,又与我们的双眼有一定距离的,如此等等,正是同一支铅笔。
在早先(第I部分,第9节)我们就看到,每个判断都陈述了一种同一性,因为所认识的东西就等同于被认为所是的东西。我们知道,没有一种真正完全的认同就没有知识,这种完全的认同要成为可能,主要是在实在对象中,被断定为同一的两个对象中的一个(或者两者),被定义为关系的一项。关于客观世界的次序就是这种情况。一个由那种次序所规定的对象与这个世界中所有其他对象处于各种各样的空间—时间关系中,并且作为同一个对象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出现;它又在每一个关系中作为这种关系的一项再被发现。因此,包括到超验次序格式中就成了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中再发现同一对象。即使那些关系在质上完全不同因而决不能彼此归结,但这可能是知识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
然而,实际上,这些客观的关系恰恰在质上是相同种类的。它们之间的区别结果发现全都是纯粹量的差别,因而可以互相归结。
现在我们要说明这一事实意味着什么,它对于我们的知识具有何种巨大的意义。
每一个这样一种关系都是通过指出许多量值来规定的——例如一个点的方位是通过给出空间的三个坐标和时间的一个坐标来规定的。根据上面描述的测量方法,最终是通过确定一定距离的长度来实现的。但是距离的长度是它所包含的单位的数目,距离是广延性的量值。距离是可分的;它们是由相等的部分所构成的。在所有的长度中都能再找到一个同一单位的长度,唯一的不同在于单位的数目。因此,长度可以在量上相互归结,因而没有更完全的一种知识。在一个对象中再发现另一个对象,其最完全的形式是一个对象只是与之完全一样的另一个对象的总和。的确,总和的概念的一部分内容就是被加数完全地不变地进入其中,被加数在总和之中或在总和之外都仍然是相同的。每一个数都可以看作是若干个一的总和。所以,用于实在的每一个数都已经表达了知识,即知道在被测量的量中这个单位将会以这个数所要求的那么多的倍数再被发现。由此可见,量的知识的本质就在于它把已知的对象分解为不变的、完全相同的单位的总和,这些单位可以在对象中被再发现、再计数。
以这种方式,首先是全部空间的大小(距离,角度,体积),然后是时间的间隔(借助于速度的概念)都由数来安排。客观的空间一时间次序关系归结为单纯对单位的计数,从而可以相互归结。当然,这并不适用于直观的空间一时间关系。就直观而言,各种各样的位置关系和时间关系一般说来在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例如一个水平的线段和一个垂直的线段,或者一个放在左边,另一个放在右边,作为一种规则在直观上完全不是同质的。另一方面,数的概念因而量的知识涉及的则完全是超验的次序。需要注意的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客观的世界正是量的知识涉及的主题。在自然科学中,数直接表示的并不是直接所与的要素之间的关系,而是超验的量值之间的关系,这些量值的客观“位置”是通过其与重合经验的配列关系来定义的。依靠这种方法,客观的次序系统中的每一个这种“位置”或“点”(用现代物理学的语言来说,每一个“世界—点”)都可以通过给出四个数来确定,而整个系统则可以看作全部四个一组的数的集合。这些四个一组的数本身无需表示距离;但是它们的值最终必须通过测量距离来确定。
这种重合方法把距离解析为单位,因此计算单位就构成我们所说的测量。这就是数从而量的概念进入知识的途径。如果我们由此能够通过数的系统把握事物的世界,那么,我们认为这完全要靠我们的空间的经验;因为正是在这些空间经验中才发生重合的经验。
我们在前面(第Ⅱ部分,第18节)看到,在不间断的意识过程之流中只有在连续中发现离散才能获得精确的思想。现在我们认识到,严格地说,这种说法对于所有精确的知识来说同样也是正确的,重合原则也是建立在从知觉的连续过程中选取离散的或不连续的东西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对于事物的空间次序来说,知识在原则上是以最完善的方法即量的方法获得的。但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空间一时间次序到底是什么?换句话说,用什么新增加的概念才能表示次序图式中的对象呢?
首先,我们是怎样进行这种标示的呢?唯一可能的只有一种方法:我们必须利用定义这些对象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并不是直接体验的对象;它们不是所与。我们在上面(第Ⅲ部分,A)解释过,我们只有通过确定某种关系,某种与所与的配列关系,才能把它们设定为实在。
这支铅笔不仅在视觉或触觉的直观空间中有一定的位置,而且在视觉的直观空间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颜色。我们能不能把这种颜色本身看作是在超验次序的格式中必定处在“铅笔”这一客观事物所占据的“位置”上的某种东西呢?我们已经说过,这是不可能的。颜色作为一种感觉的质是主观的;它们属于视觉的直观空间,而不属于事物的客观的空间。因此,客观上存在的铅笔不可能归于“黄”这个概念之下。然而,为了能够实现唯一的标示,我们的确需要这样那样的一个概念。首先,似乎唯一可能的就是假设有某种不能直接体验到的质存在于铅笔表面所占据的地方。我把这种质称之为铅笔的“属性”,是与我的意识内容中的黄色相配列的属性,正如我使某种超验的位置与视觉直观的黄的位置相对应。然后我必须把这种相同的质与所有其他个人在他们对铅笔的感知中经验到的颜色相配列。他们的颜色经验是不是与我的颜色经验相同,这并没有什么关系,而且这个问题也永远无法解决。重要的只是要唯一地实现这种配列;如果我们考虑到每一个感知着的个人都处于对铅笔的不同的关系之中这个事实,那么这种唯一的配列总是可能的。因而,个人陈述中的差别就可以用他们对铅笔的不同关系来解释。当然,这些关系是由个人所处的方位以及他们的神经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的。
现在我们可以把下面的情况看作是一般来说是能够成立的。假定我在拿起第一支铅笔以后紧接着拿起第二支——做得与第一支铅笔恰好一样的铅笔,因而它对我具有相同的颜色。所有其他观察者都同样会作出这样的判断:“这两支铅笔的颜色是相同的。”而且,任何一个曾经把这种颜色称之为“黄色”的人都会在相同的情况下总是使用同样的指称;在完全的黑暗之中,所有的观察者都会说,这支铅笔没有通过任何颜色经验给予他们,等等。他们的一致的看法甚至进一步扩展到比对直观的空间关系的判断(见第30节)更大的范围,然而除了这种一致性以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色盲、戴着有色眼镜等诸如此类的情况下,也会有分歧。但无论怎样,这种未知的质或“属性”都是通过它与相应的颜色经验的关系来定义的:它在对那些不同的心理要素的不同关系中总是同一个质。
在这个认识水平上,超验对象中的一个单独的质必须与我能够在视觉的直观对象中(假定相同的感知条件下)感知到的颜色的无限多的细微差别中的每一个相对应。每一个这样的质就都是某种自在的东西;每一个质都是独立未知的而与所有其他的质并存,并且不能归结为其他的质。(www.daowen.com)
显然,科学必须做出一切努力来超越这个非常不能令人满意的阶段。的确,我们知道,今天科学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功。物理学用波的状态代替了这种未知的质并且把客观的波的不同频率与主观的不同颜色相配列。现在这些频率不再是互相不可归约的。作为时间性的量,可以定量地认识这些频率。可以通过计算单位来测量它们;因而,按照我们上面所说的,它们完全可以通过一个来认知另一个。当然借助于重合方法可以确定频率(或波长),如我们在测量干扰频带之间的间隔,确定标尺上谱线的位置等等时,就借助重合方法。
但是,我们一定不要以为,由于这些成果,科学便消除了一切质。情况当然不是这样。我们知道,与颜色相对应的光波本质上是电磁波,也就是说,它们是物理学称之为电场和磁场强度的那些质的周期性变化。然而,它们本身仍然保持其质的特性,虽然它们同时也是广延的因而是可分的量值,可以被认为是单位的总和因而适用于数的概念。
让我们通过一个更有启示的例子来说明知识从质的层次到量的层次的这种进步,因为它与我们的研究有着更密切的联系。
当一个对象与我的皮肤接触时,我就有一种温热感觉,这种感觉的质取决于发生接触的部位以及先前与那一部分皮肤接触的是何种物体。同样的水体是会显得冷还是显得暖,取决于浸入水中的这只手先前接触了较暖的水还是较冷的水。物理学家把我在不同的条件下接触一个物体所具有不同的温热感与一个同一的质相配列:把它叫做“温度”。然而,物理学家利用某种仪器对温度进行数学的处理。他把不同的数与不同的温度相配列,这样运用热感觉的质和某种物体的体积(例如温度计中汞柱的体积)之间的近似一致。这种体积是一种广延的量值,可以通过重合方法来测量;但是,在知识的这个阶段上,这还不适合于温度本身。温度不可分解成许多加成的部分;它们不能互相归结。说20度的温度等于10度的温度的两倍那是说不通的,是没有意义的。数目10和20与一定的温度相配列只是由于一种任意的规定,那就是,由于采用了这种或那种测温物质与一个刻度表联在一起。这里所运用的见解只是温度可以在一维系列中排序。我们也可以按照某种任意的约定,把数与光谱上单纯的颜色或者与音调的高度相配列而无需知道与它们相对应的物理结构的波的任何性质。像这样一种次序当然对于与这些数相配列的东西的性质,没有提供任何知识。在这个被称为纯粹的热动力学的阶段,测量温度是与比如说测量波的长度是根本不同的事情;因为它并没有与被测量的量值的知识联系起来。
下一个更高的阶段即所谓热力学理论阶段就不是这样了。这种理论把热等同于分子运动(当然这是有广延的量值)的平均动能。按照定义,这种量值总是可以被设想为由许多部分加成地组成,正是以这种方式把它从空间的和时间的量(即速度)中构造出来。现在温度的差别对于物理学家来说不再是质的差别了。把温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质这种看法完全从物理的世界观中取消了。它完全归结为质量、空间、时间这样一些力学的概念;因而已经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可测量的了,它的性质被完全认知了。
对这些关系的考察可以清楚地得出以下结论:仅当我们能够成功地把各种质在量上互相归结时,质才是完全被认知的——也就是说,通过已经获得的概念联系完全地、唯一地把它标示出来。就它们作为特殊的质这种特性来说,完全从我们的世界图景中取消了。
因此,量的规定的可能性不仅是对需要更精确形式的知识是一个有益的补充。而且它是任何完全知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能够对各种量值彼此进行量的——因而最终是加成的——归结才能在一个中充分地、不变地再发现另一个,也就是,作为整体的部分,作为总和中的被加数,在一个中发现另一个。
这种消除质的过程是解释性科学中知识的一切进步的核心。关于客观存在的质这种最古老的哲学假定自然是从感觉材料直接引申出来的。例如,由皮肤(和肌肉)组成的感觉器官所提供的感觉显然构成了把实在描述为由“四种元素”所组成的根据:水是湿的东西,火是暖的东西,土是重和硬的东西,气是轻的和流动的东西。在教科书中仍然习惯于把物理学分为力学、声学、光学和热学。这种划分是完全建立在感觉领域的区分上的:力学对应于触觉和肌肉感觉,声学对应于耳朵,光学对应于眼睛,热学对应于温度感。当然在物理理论中,这些划分早已被抛弃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除的首先是可感的质,然后是代替可感觉的质的客观的质,直到最后还剩下来的是很少量的不可能进一步归结的质(例如,上面指出的电场和磁场的强度)。从这些少量的质,物理学建构整个客观的世界,而且所有在这个世界图景中出现的量值都表现为这些基本的质的空间或时间上的联系。我们可以方便地把这种联系称之为“应力”。
常常有人说,在对实在的量的描述中,质只是被忽视、被舍弃或被忽略了,由于量化的世界图景只是提供了部分的说明因而它必然是比较贫乏的。然而,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科学研究并不只是简单地把质弃之不顾。相反,它坚持去揭示与质的区别相对应的量的区别。这种量的区别总能被发现,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经验事实。例如,只要是我经验到不同声音的地方,我也就能够测量出不同的频率。质的区别并不单纯就是在量的区别之外、附加于量的区别上的;而是后者完全与前者相并存的。正是由于这个事实才使世界的量化的图景本身是完全的。质的添加并不是丰富或补充这个图景;它只是对世界的另一种描述。
显然,科学对世界的说明不可能没有质。不能把自然界看作是一场纯粹的量的游戏。谈论什么无质的原子之类的东西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量是某种东西的量,量是以某种东西的存在为前提的一种抽象。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不以某种方式而存在;存在和作为一种质是一回事。(这一点被E.贝切尔所特别强调,所以他在《精确自然科学的哲学前提》(第87页)中说:“一切存在的东西皆为质……”),即使是客观的空间—时间多样性也必须理解为某种质的东西,这并不妨碍其具有广延性质。因为这种多样性必须以某种方式可以与其他四维的多样性即在量上恰好相同的多样性区别开来。
此外,一旦最终发现了单个量值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那么把特殊的应力表示为所有其他应力都可归结的基本应力就有一定的任意性。由于存在着广泛的相互依存关系,因而我总是能够把迄今所接受的作为基本的质,通过其余的某个质来表达从而选择后者作为所有其他的质都应归结的质。举例来说,在构造牛顿力学时,我可以不必像习惯上那样把质量、时间和距离作为基本概念。我也可以使用体积、速度和能量作为把力学中出现的所有其他量值归结的基础。我到底选择哪一种可能性,这只是一个在实践上方便的问题。
因此,认为在外部世界中除了“应力”以外并不存在质,应力的量的变化构成物理宇宙的建筑石料,这种说法是对科学的世界观的一种可疑的形而上学的说明。因为物理学的世界图景是一种概念体系,一定不能与世界本身混淆起来。我们可以借助于由少量的基本成分结合形成的复合概念来一义地标示实在世界。但是这些实在本身也总是可以看成“简单的”。如果我们记住上面提到的在对建构世界图景的最终材料选择上的任意性成分,那么掌握这一点就是再容易不过的了。因此,必须把“宇宙本身”描述为由互相交织、互相依存、可以用自然科学的量的概念系统来表达的无限多的不同质的集合。这些概念系统是用来再现这些质产生和消失的似法则的律则性。(“产生”和“消失”这两个词当然要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使用,因为它不是指这里所涉及的直观的时间的变化,而是在客观次序中的位置变化。)外部世界的每一个质都可以配列于把其他质的概念联系起来而形成的一个概念。相互联系的整体的似法则的律则性正是以这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因为只有这种律则性才使这样的配列成为可能。发现这种律则性就是认识外部世界——在个别中再发现最一般的东西从而认识个别。
外部世界的对象即自在之物正是以这种方式被规定为质的有规则的联系。(对这种认识过程的详细情况的研究必须留待科学哲学去探讨,对此我打算在另外的地方提出报告。)因此,应当把一个原子或一个电子看作按照一定的法则结合在一起的质的统一体,而不应当把它看作一种实体性的物,似乎承载着它的质作为属性并能够把它作为这些质的承担者而同这些质区分开来。休谟对这种实体概念的批评仍然是正确的。如果像马赫的实证主义(见前面第25节开头和第26节A2)那样,用“自在之物”这个词语来标示这个意义上的实体,那么反对自在之物的斗争就成了完全合理的而且是极为必要的了。可是,这种认为有一个核心独立于其属性并且只是这些属性的承担者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核心本身由此就成了某种无属性的东西了。我们不必进一步讨论这一观念。在我们的分析中决不会使用这个观念,而且不使用这个观念也可以使获得自然的知识的过程成为可理解的。这就表明这种实体观念是可以抛弃的。我在另一个地方(《自然哲学》,柏林,1925年)已经指出,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许多经验性的实验事实都使自然科学不得不放弃陈旧的实体概念。归根到底,一切知识都是种种关系和相互依存的问题,而不是物或实体的问题。
这个或那个质的真正本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要把那个质纳入量的概念性系统从而把它归结为选作基础的基本的应力。一旦完全找到这个基础,那么这个答案实质上就是确定的了。如果有谁认为质的“真正本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规定因而要求我们能够直接地体验这些质,如同体验快乐、痛苦、黄等意识的质那样获得直接的经验,那么这个人就又一次地陷人了混淆经验和认知的错误,对这种错误我们多次认识到它是造成混乱的原因(见第I部分,第12节)。就宇宙的质来说,凡是知识能够提供的东西,都会由自然科学以上述方式充分地提供出来。这些质将被完全认知。诚然,我们永远不会直接地体验它们。但是我们要进行认知就没有理由去追求这样的体验;因为它对认知毫无助益。
恰恰与此相反的情况倒适合于构成我们的意识内容的那些质。对于这些质我们是能够直接体验到的,但是对于这些质的认知,情况又怎么样呢?与对外部世界的质的知识比较起来,对意识内容的认知显然情况相当不好。因为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对我们主观上体验到的那些质的研究,就它的发现所达到的程度和认识价值来说,确实不能与自然科学相比。显然这二者之间甚至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事实上,内省心理学决不可能超出质的知识的阶段。对于这种心理学来说,心理的质的无限多样性显然是不可归约的;每一个质相对于每一个其他的质来说都是新的,都没有表现出广延的属性。例如,每一种感觉就其性质而言,都是简单、不可分的。一个较强的黄色感觉和一个较弱的黄色感觉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份较弱的感觉加上第二份较弱的感觉就等于较强的感觉。相反,较强的感觉是作为质上不同于较弱的感觉的东西被经验到的,而且同样是简单和不可分的。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康德的那句名言的正确性:“数学不适用于内在感觉的现象及其法则。”
通过内省方法发现的所有心理的律则性(例如联想的法则,注意的法则,意志活动的法则等),充其量不过是肯定了某些材料的出现是某些其他材料出现的条件。这些律则性的确给我们提供了因果性的知识,但是这些因果地联系着的各项本身并不因此就以任何方式像量的因果知识那样成为我们所知的东西。相反,每个项都继续保持自身的个别性。要完全地描述经验的多样性,那就要用无限多的概念。因为这些经验是不可归约的,所以我们就得为它们中的每一个经验都提供属于其自身的概念。
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使心理学也能够达到量的知识的水平——即知识追求的目标得以完全实现的那种水平呢?
我们刚刚知道自然科学借以掌握质的方法——形成量的概念的方法。我们必须提出的问题是,这种方法是不是也能够适用于主观的意识的质。按照我们前面所说,为了使这种方法能够加以运用,必须有与这些质充分确定地、唯一地联系着的空间变化。如果情况真的如此,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通过空间—时间的重合方法来解决,因而测量便是可能的。但是,这种重合的方法本质上就是进行物理的观察,而就内省法来说,却不存在物理的观察这种事情。由此立刻就可以得出结论:心理学沿着内省的途径决不可能达到知识的理想。因此,它必须尽量使用物理的观察方法来达到它的目的。但这是不是可能的呢?是不是有依存于意识的质的空间变化,就像例如在光学中干涉带的宽度依存于颜色,在电学中磁铁的偏转度依存于磁场的强度那样呢?
现在我们知道,事实上应当承认在主观的质和推断出来的客观世界之间有一种确切规定的、一义的配列关系。大量的经验材料告诉我们,我们可以发现,至少必须假设与所有经验唯一地联系着的“物理的”过程的存在。没有什么意识的质不可能受到作用于身体的力的影响。的确,我们甚至能够用一种简单的物理方法,例如吸进一种气体,就把意识全都消除掉。我们的行动与我们的意志经验相联系,幻觉与身体的疲惫相联系,抑郁症的发作与消化的紊乱相联系。为了研究这类相互联系,心的理论必须抛弃纯粹内省的方法而成为生理的心理学。只有这个学科才能在理论上达到对心理的东西的完全的知识。借助于这样一种心理学,我们就可以用概念和所与的主观的质相配列,正如我们能够用概念与推论出来的客观的质相配列一样。这样,主观的质就像客观的质一样成为可知的了。
我们很早就指出,客观世界中最直接地与自我的主观的质相联系的部分就是由大脑的概念,特别是大脑皮层的概念所表示的那一部分。因而在科学知识的精确的世界图景中,可用数值描述的概念代替的主观质的,只是某些大脑过程。相互依存的分析不可避免要引向这些大脑过程。虽然我们还远没有确切地知道所涉及的是何种个别的过程,但至少指出了一条途径:必须以大脑过程来代替主观的质。这就是我们能够充分认识主观的质所具有的唯一的希望。
对质的知识(不管这些质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都是以同样的方法获得的:那就是用自然科学概念的记号系统来代替这些质,从而从精确科学的世界图景中消掉这些质。当然,这并不是说它们从世界中消除了。相反,只有这些质才是实在的,而科学的世界图景只是一种由概念性记号构成的大厦。
总之,一种确定的对质的知识只有通过量的方法才是可能的。因而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把内省的心理学转变为生理的、自然科学的心理学——最终转变为大脑过程的物理学,那么意识生活就是完全可知的。
可以推想,心理的量值也是可以毋需对神经过程进行精确研究而以一种不怎么直接的方式来测量,从而在量上加以掌握。例如,费希纳的心理物理学似乎至少能够通过测量刺激强度来用数量方法处理感觉,这种方法并不要求探索中枢神经过程的本质。
但是,即使我们承认费希纳的心理—物理学方法能够避免一切不完善之处并且能够运用于感觉以外的某种东西(这实际上看来是不可能的),我们仍然不能对心理的东西获得完全意义上的知识。诚然,可以按照某种任意的尺度使一些数与心理的量值相配列。但是这些量值并没有就归结为某种别的东西,因而彼此仍然是互不联系的。所以,我们不能说就知道了某种东西的性质或本质。这种情况与我们上面谈到的物理学上的例子完全相同。如果我们对“温度”本身的测量仅仅依据任意的标尺来对数进行配列,那么我们仍然没有知道“温度”的性质。但是热力学理论引入分子的平均运动能量来代替温度,同时也就为排除任何任意因素的量的处理方法提供了自然的原则。只有当量的关系不是单纯地反映一种任意的约定,而是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并且从事物本性中觉察到的时候,这种关系才真的是代表了一种本质的知识。[2]正像温度在这里归结为力学的规定性,同样,意识的材料如果要真正地被认知,一般也必须依据自然的原则归结为物理的规定性。就温度的情况来说(也就是热的客观的质),只有通过物质的分子结构的假设才可能把它归结为力学的规定;同样,对主观的心理的质的知识需要有深入研究大脑过程本质的生理学假设。遗憾的是,这种研究的现状还不容许我们以实现心理学最终目标所需要的精确性来构述这种假设。
【注释】
[1]杜弗尔,《物理学和自然科学档案》,第58卷,第23页。2
[2]关于真正科学意义上的测量和仅仅依照某种人为的原则所作的数的配列这种意义上的测量二者之间的区别,见J.冯·克瑞斯,《对强度大小的测量与所谓心理物理学法则》,《科学哲学季刊》(1882年),第6期,第257页,也可参见我的论文《自然科学和哲学的概念形成之间的区别》,第5节,同上刊,(1910年)第34期,第132页。(在我写这篇论文时,还不知道冯·克瑞斯的上述著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