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普通认识论:空间的超验实在性

普通认识论:空间的超验实在性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他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认为空间是超验上实在的。也许这些空间的规定性并不是旨在断定,直观的广延——例如,一个物体的知觉表象的独特特征——在完全相同的方式上也是超验对象的一种属性,只有数量上的区别。因为事物的这种客观的次序是唯一的,而知觉的空间却有许多,其中没有一个是本身具有表明其为客观次序唯一承担者的那种属性。

普通认识论:空间的超验实在性

29.空间的主观性

我们所谈到的关于时间的许多东西,如作适当变动也适用于空间。在这里,也必须把作为直观上可表象的广延的空间和作为通过纯粹概念获得的排列自然对象的系统的空间区分开来。这个次序系统可以与时间系列中排列对象完全类似的方式实现,唯一的区别就在于现在所涉及的不是一维的连续统而是三维的连续统。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第一部分,第67节),从认识论上看,现代数学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确立了两种几何学之间的区别,一种是作为纯粹的判断和概念系统,其中只涉及相互的逻辑关系的几何学,另一种是作为直观的空间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系统的几何学(这些概念和判断与该系统相配列)。当然,第一种系统在每一方面都与第二种系统相对应。但不需要以任何方式把第一种系统设想为对支配着直观几何结构的那些法则的描述,因而第一种系统是完全独立于第二种系统的。我们看到,这一点可从下面这个事实得到证明,这就是相同几何命题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直观的内容。由此可以非常严格地推论出,所有这些内容并非本质上属于这些命题使这些命题仅仅意指那个内容而不能意指别的内容。在我们看来,这个结论当然是非常自然的,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概念从一开始就只是对象的记号;因而属于一个记号的意义并不是它所固有的某种本质的东西,而只是通过标示活动赋予记号的。

因此,恰如时间的情况一样,当我们把一个对象引入这个三维的参照系中时,我们并不是因此把一种直观意义上的空间属性赋予这个对象。是不是必须这样做还是一个完全未解决的问题。也许像康德所希望的那样,这种空间性应当只是属于我们可感觉的表象,它构成所与的实在性的一部分,而不是超验实在或非所与的实在的一种属性。

然而对实在(所与的实在和非所与的实在)的次序可以通过相同的三维数字系统来表达(虽然——不像时间的情况中那样——有例外),在这个限度内,它是同一个次序。但是,首先,只有在这种次序成为被经验到的实在的一部分时,才能够把它叫做空间的次序。如果这种存在是指某种直观的东西,我们就不能将这种存在归于自在之物;超验的世界并不是我们通过直观知道的世界。

如果我们力图以一种否定的方式来澄清这些看法,也许它们的令人信服之处就会更清楚地表现出来。假定我们不想在这里划出直观的关系和概念的次序之间的区别,而坚持相信直观的关系总是与概念的次序一道给出的,并且构成概念次序的重要的内容。那样一来,我们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即超验世界的确存在于空间之中。因为除非我们想要在主观唯心主义中寻求庇护,否则我们必须像我们在前面刚刚说过的那样,把某种次序归于超验世界。这种次序显然必须与空间次序在概念上是确切一致的,如果这种次序能够满足这个要求,仅当这种次序本身具有空间性的特征时,自在之物也才必然具有空间上的次序。

有一位哲学家没有作出这种区别,因而他对于空间并没有作出一种概念性次序和一种直观上可表象的东西之间的划分,他就是爱德华·冯·哈特曼。他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认为空间是超验上实在的。也就是说,他获得一种见解(像我们获得的那样),认为事物的超验的次序必定与作为经验对象的空间次序同样的概念系统相联系,他把这一点当作“对超验系统关系的空间性在逻辑上令人信服的证明”(《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第110页)。哈特曼说,在这里所涉及的是定量的、三维的,在基本测量中是可代换的连续的参照系(同上书,第109页),他相信,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对象能够适合这个定义,即我们的直观的空间。但是,我们从前面的论述中知道,这是完全错误的,例如,我们发现,所有三个一组的数的集合都属于这一特殊的概念,但是它本身并不具有空间性的特征。因为什么东西会强迫我们比如说把一个数设想为直观上可表象的坐标之间的间隔呢?其余的反驳意见可以从数学家的立场上详细地表示出来;但已经陈述出来的看法就足以驳斥了。

根据我们在第一部分已经达到的立场,我们可以补充一个一般的和决定性的意见,即在原则上绝对不可能以纯粹概念性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蕴涵定义,见第7节)来定义空间。正如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定义使一个天生的盲人获得黄色或红色的观念,同样我们也不可能通过概念使一个没有可感觉的空间经验的人弄清楚空间是什么。当然,我们可以这样定义直观空间所属范围的概念。但是由于它的直观的特性不可能受到定义的影响,因而我们总是可以设想任何数量的其他对象,它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它们的直观特性由别的属性所代替,但它们都可以归入这些概念。换言之,我们绝不可能从一个对象符合某个形式的定义这一事实就推论出它的直观的特性。因此,即使超验的事物的次序像我们的知觉表象的空间次序一样属于相同类型的数簇,由此也并不能推论出,我们必须也把直观意义上的空间性赋予超验的事物。

也许这些空间的规定性除了表示属于上面所描述的概念系统的一部分之外,并不表示任何别的东西。也许这些空间的规定性并不是旨在断定,直观的广延——例如,一个物体的知觉表象的独特特征——在完全相同的方式上也是超验对象的一种属性,只有数量上的区别。事实上,只有在我们还没有知道要在直观的广延和概念的系统之间作出区分时,后一种情况才是必须被接受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们只能用空间的规定性把空间和时间的质的属性理解为我们通过感官知觉所体验到的属性。我们知道 ,波义尔和洛克都把这种质作为“第一性的质”,同作为“第二性的质”的感觉性质对立起来,因为第一性的质被认为是属于意识自身之外的实在对象的。

争端发生在洛克和康德之间。我们要问:特殊空间属性,也就是使三维连续统首先成为一个空间的这种直观内容,也属于超验的对象吗?换句话说,这些对象是在我们的直观的知觉空间之中吗?直观的空间关系也不依赖于它们被直观而存在吗?

要找到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且确定它,这要比人们乍看起来所设想的要容易得多。自在之物的次序与我们所感觉的直观的空间次序不仅仅是在数量上不同,而且在本质上不同;超验的对象不可能置于直观的空间之中。因为事物的这种客观的次序是唯一的,而知觉的空间却有许多,其中没有一个是本身具有表明其为客观次序唯一承担者的那种属性。

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心理学上的空间表象或空间观念的特殊性,那么我们就能够很容易地理解这一事实及其意义。

空间性直观是一个感官知觉的问题。对于空间观念的起源问题,不管是较多倾向于朴素的观点还是较多倾向于经验主义的观点,不管人们是认为感觉的空间次序是某种事先就与之相联系的东西,还是某种仅仅由于一种联想过程才与之相伴随的东西,有一点仍然是确定的,这就是空间性是一种特殊的、直观的感觉次序。但是由于我们具有多种不同种类的感觉器官,因而就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种类的感觉。在每一种感觉中都有或多或少清晰的空间次序。然而,这种次序对于每一种感觉领域都是独特的,其直观性质与其他感觉领域的次序并不相同。例如,有视觉空间、触觉空间、运动感觉空间。它们并没有呈现出共同的直观特征。当我在视觉上直观我的铅笔的形状时,我们具有的经验甚至无法与我触摸到“同样”形状时所具有的经验相比较。并不存在两者所共有的性质可以从它们当中分离出来作为真正的空间性质。

上述结论可以用生就目盲而后来被施以手术的人的经验来确证。对于这种人来说,同触觉或运动感觉的那些空间的质相比较,视觉的空间的质是完全新的东西。他们在后者之中找不到任何在前者中已为他们所熟悉的东西。能够在触觉空间和动觉空间上来把握自己的方位的患者,却丝毫不知道如何在视觉空间中靠视觉来把握方位。因而我们可以严格地推出里尔所表述的如下结论(《哲学批判》,Ⅱ,第139页):“空间构成中的各种基本要素——运动、形象、大小、方向——对于两种感觉来说是不同的,因而,从这两种感觉产生的表象之间除了经验产生的联系之外没有任何别的联系。”

不同的感觉领域之间的联系之所以发生,只是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某些空间性材料,在经验中总是与某些其他感官材料相对应,这是一个事实。例如,当我看到在我面前一定距离的台灯时,我的胳膊中产生某些运动感觉(我伸出手)之后,就在我的手指上产生某些接触的感觉(我摸到这盏灯);当我通过视觉感知到具有铅笔形状的物体,通过适当的措施我总能够产生与我触摸到铅笔时所经验到的同样的触感觉。这样,不同感觉领域的空间经验就能唯一地彼此相配列,所有这些经验之所以能够纳入一个唯一的次序系统,原因就在于此,正是由于这一事实这个次序系统也成为超验事物的次序的表征。

当然,还是有些人维护洛克所阐述的观点,认为视觉和触觉具有共同的成分,比如共同的空间感觉。我们看到斯图姆夫就坚持认为在几个感觉领域中可以经验到恰好相同的空间广延性(见前面20节);马赫也支持这种观点(《感觉的分析》,第111页,注2)。这两位作者都援引尚德森的例子作为证明。马赫宣称,“如果洛克是错误的,那么盲人尚德森怎么竟能够写出为明目能见的人可理解的几何学呢?”但是这种说法忽略了“广延”一词的直观的意义与纯粹的概念性意义之间的区别。后一种意义是通过关系的系统来定义的,正是几何学才负有建立这种系统的任务。因此,几何学从而尚德森的教科书与直观上的所与(这种所与在感觉上称之为“广延”)毫无关系。几何学的定理,如我们在前面(第7节)所解释的那样,是完全独立于广延的。各种感觉之所以与同一个空间相联系,只是由于经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联系,通过这种联系它们形成了同一个次序。甚至马赫也正确地说(就在上面引述的那段话之前):“所有空间感觉的系统,不管它们可能是多么地不同,都通过一个共同的联系纽带,即它们所指导的运动联系起来。”

如果现在我们还再问直观空间的质是否属于超验对象,按照我们刚才所讨论的看法,这个问题就要被看作是和问是否能够断定感觉的质属于自在之物差不多是一样的问题。如果有许多不同的质都同样可以被归于一个事物,那么这就表明它们当中任何一种都不属于该事物。在这里情况也与此类似。我们对于空间性的质具有许多不同经验,我们不知道到底应当把哪一种经验归入这种客观的次序。所有这些经验都有同等权利,这就表明,它们当中任何一个都不可能被选中,因而没有任何根据来区分出其中一个比其他的更适合。不同的知觉不仅在不同的感觉领域中而且也在同一个感觉领域中与同一个“空间”相对应。例如一个给定的物体形状由于位置和距离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视觉侧面,这样一个物体由于它所接触的皮肤的部位不同而给触觉提供了根本不同的材料。洛克从不同的感官向我们提供关于事物空间属性的相同断言这个事实中,发现了证明空间的超验实在性的重要论据。现在,我们认为,这根本不适用于直观的空间性;相反,在这方面的论断是彼此各不相同的。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就我们的问题而言洛克的论点就不能成立了。

然而,人们也许可能还试图从别的途径坚持直观意义上的空间的超验实在性。

首先,人们可能希望驳斥那种认为每一种感觉都必定定位于特定的空间这种论点。人们可能争辩说,那种认为存在着视觉空间、触觉空间等的看法是完全不正确的,我们称之为空间的,一方面是不同感觉领域的材料融合的产物,另一方面是同一感觉领域的各种不同材料融合的产物。在这个基础上,“这个”空间表象就正是这种直观的融合产物,本身就是一;因此它的质的属性就必须被断定为是属于自在之物的。由于在这里不同的质之间的冲突会消失,每一个质都保持自身的地位,因而它们能够得到肯定。

但是这种看法在心理学上是不可能的。作为根本不同的感觉领域的一种心理融合的产物,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一种观念或表象既不是视觉的,又不是动觉的,也不是触觉的,但本身却有某种来自所有这些感觉的东西,这样的观念或表象是没有的。空间的视觉表象与相应的触觉的和动觉的表象紧密地联系着,它们共同形成赫尔巴特和冯特所说的“综合”(Komlikationen)。但它们p并不是彼此融合而成为一个统一体,正如一个词的表象不是由声音、字体、说和写的运作融合起来的表象构成的一样。它们当中每一个都是一个词的独立的表象,只是通过稳定的联想才得以与其他表象联系起来。同样,为了形成一种空间的直观,也并不需要从所有各不相同的感觉领域中产生种种表象的联想的交点。否则,例如一个盲人由于他完全没有必要的视觉要素,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空间的直观了。然而,事实上,他所具有的触觉一动觉表象给他提供了就其性质来说是完全的空间直观,正如视觉要素本身以另一种方式提供的也是完全的空间直观。因此,并没有唯一代表所有空间的统一的、单一的心理结构。空间的表象是以几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直观上给予我们的;它因不同的感官和不同的相关环境而不同。正是这个事实表明了空间的主观性。

第二,也许可以通过选取某种感觉并且把它的材料转移到超验世界上,从而把空间直观解释为客观实在的,同时承认其他感觉的主观性。当然我们不会毫无理由地这样做,而这种理由,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是欠缺的。但即使有某种根据来选取一种感觉而不选其他感觉,在这种感觉的领域中空间直观的各种各样的质也会发生诸多的冲突,表现出对环境的很大的相对性和依赖性,以至于不可能把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设想为事物的一部分客观规定。(www.daowen.com)

为了相信这一点,让我们来考虑一个视觉空间的结构,首先考虑围绕其中心转动的单眼的视觉空间,而另一只眼处于休息状态。那么我们在概念上赋予事物的客观次序的属性是不是全都在这个空间中以直观的形式给予我们?换句话说,我们的视觉空间是不是同样也是物理空间?大家都知道,情况当然不是如此。我们常常把两个长度表示为客观上相等的,尽管它们在直观上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距离我们更远。我们知道,在视觉空间中,所有的直线,如果适当地加以延长,都回到它们的出发点(例如,地平线);所有直线透视地看都相交于视野中的一点。当我把目光转向房间的天花板时,天花板的每一个角似乎都大于直角,因而这个矩形的四个角之和就大于四个直角。同样,当我看着一个任意的平面三角形时,由于透视的变形,我就觉得三角之和总是大于两直角。三角形越大,偏差程度越大。简言之,我们所描述的视觉空间并不是我们通常以之安排物理对象的欧几里德空间。它是一种“球面”空间,适合于这种空间的是黎曼几何而不是普通的欧几里德几何。尽管视觉空间是一种球面空间,但我们关于它的经验材料则与物理对象具有欧几里德几何度量属性这一假设相容。对这一点的解释我们所依据的事实就是,我们能够使球面空间各点与欧几里德空间各点相配列,从而使同一个概念性次序系统可以作为对这两种空间进行描述的基础。实际上,视觉空间的结构甚至更加复杂。因为我们用双眼观看,而且随着头和身体的移动而使之自由地移动。结果就是直观空间的范围具有极大的可变性。因此,物理的一客观的空间根本不是与视觉空间相等同的;如果我们舍弃了视觉空间的直观性质,可以把物理的空间看作是建立在视觉空间基础上的一种概念构造。

也许可以假设客观的空间与触觉空间相等同。但是,甚至对后者作一点最表面的考察也能表明它们是不可能等同的。触觉空间是一种无定形的甚至比视觉空间更不确定的结构;关于它的似法则的律则性复杂得更加令人难以想象。由于触觉分布到全身皮肤,因而它能够随着感觉发生的部位不同而通过几乎是无穷系列的性质不同的印象来表现同一个物理空间的材料(如圆规的两点之间的距离)。例如,就触觉而言,客观上处处都有固定距离的分开的两条线可能相交(相互之间具有恒定间隔的两个圆规点沿着皮肤运动,在许多地方会产生两种印象,在另一些地方却产生一种印象)。因此,我们看到,触觉的连续性是和物理空间完全不同的东西,尽管它可以唯一地与物理空间相配列。触觉的质并不是对象的属性。甚至我们归于对象次序的三维性似乎也不大可能从触觉空间的材料中产生。

至于其他感觉材料,只有运动感觉(即肌肉和关节的感觉)可以看作是本质上与形成空间直观有关的。在这里,我们需要稍微谈谈这两种感觉,因为海曼斯(在谈到里尔的某些看法时)提出了一个假设,认为正是这类感觉才是我们必须寻找的空间表象的唯一来源,而且这些感觉给我们提供的正是自然科学在其中安排一切对象的那种欧几里德物理空间。[1]

但是海曼斯企图据以推论物理学的欧几里德空间和运动感觉空间的等同性的前提是不能承认的。首先,他所采用的关于运动感觉的某些前提不可能得到心理学观察的确认。他没有注意到属于这一感觉领域的各种材料之间存在着的无可置疑的区别,这些材料对于每一块肌肉和每一个关节来说都是非常不同的。他提出一个没有给出直接证实的假设,认为只有三对质上不同的运动感觉(里尔称之为方向感)与前后、左右、上下这三对概念相对应。显然,他提出这个假设是为了解释空间的三维性,但它没有任何客观的基础。

其次,里尔—海曼斯假设处理方向感的方式容易受到最严厉的责难。海曼斯说(同上书,第201页):“我们把不可能进一步加以描述、被生就的盲人用来区分不同方向的那些材料称之为运动感的质,而把他用以测度他的路程的那些其他材料称之为运动感的量。”现在人们当然会引用这种术语。但是,在这样使用时,人们必须清楚地理解,在这里被称之为量的东西是作为质被体验到的,这一点从上面所引用的这句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运动感觉如同所有其他心理的量值一样,不可能直接作为数学意义上的量来对待,也就是说,不可能作为可分的有广延的量值从而可以结合到新的感觉中去而保持其成分不变(例如,见我在《自然科学的和哲学的概念形成的界限》一文中第5节的论述,该文刊登在《科学哲学季刊》,1910年第34卷上)。为了使这种感觉能够易于进行定量的描述,必须用一个数字系统与不同质的要素构成的系统相配列。而进行这样配列的方式是任意选择的,就像与热感觉相配列的温度表刻度方式可以任凭我们选择一样。现在海曼斯对数字系统的选择的方式是这样的:他用来测度假设的运动感觉的数恰好就同通常的笛卡尔坐标上表示的数的情况一样。看来,海曼斯完全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其他配列方式的任何数也对这些事实作同样合理的处置。他为几何学公理在他的系统中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证明。但是这并没有什么值得令人惊奇的,因为他恰恰就是以这种情况来选择测度关系的。他的证明中所涉及的运算正是把他的前提中包含的东西加以展开。这种运算与运动感觉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建立在这些运动感觉基础上的空间直观的结构的情况。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动觉空间正如触觉或视觉空间一样并不等同于物理的客观的空间。它是一种直观的连续,其结构能够为我们在概念上构造事物的客观次序提供条件;当然运动感觉的材料唯一地与这种次序相对应,但这并没有使运动感觉比上面所讨论的另外两种感觉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我认为我应当把这种观察加到海曼斯假设上,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再一次清楚地阐明纯粹概念性次序和与之相配列的直观的结构之间的区别。仅仅从前者推出的结论不应当与后者的陈述混淆起来。

关于运动感觉与空间概念在认识论上的关系可能论及的任何其他内容,都已经由亨利·彭加勒再好不过地表达出来了(见《空间的相对性》,《科学与方法》,第Ⅱ卷,第1章)。

我们可以把我们考察的结果总结如下——现在听起来再也不会感到是悖理的了——物理空间从而物理对象的空间属性决不是在直观上可表象的。也就是说,表象内容的空间属性并不等于物理对象的属性。知觉,不管是属于何种感官的知觉,只能为物理空间的概念大厦提供据以树立的基础。

对我们来说极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清楚地了解,物理空间同时也是形而上学的空间。物理空间表现自在之物的次序格式;我们既不可能也没有根据把物理学所研究的心外对象的次序和认识论所论述的自在之物的次序区分开来。这两种次序是绝对同一的。我们在后面还要指出,物理学家不可能以不同于哲学家定义自在之物的方法来定义科学对象。

例如,假定一个物质的骰子以种种不同的方式表现于知觉:视觉上,从一定的视点注视它;动觉上,把我们的手或身体的某个其他部位放在它的旁边;触觉上,使它与我们的皮肤在这个或那个点上相接触。这些都可以以各种各样的不同方式发生,其结果是产生无限多的直观的材料。相对于这些材料来说,骰子的客观的构形可以说是一种格式,它把所有这些材料纳入了一个公式。这种格式不再包含任何属于直观材料的东西,因为这些直观材料集中地或个别地都依赖于骰子对外周感觉器官的相对位置。所有这些依存关系都可以完全从这种格式中消除掉——就视觉印象来说,可以通过投影规则对其进行消除,而对动觉的和触觉的印象来说,则通过某些规则(这种规则也许肯定是难于用公式来表达)来加以消除。空间直观的主观性消除了,所留下来的只是不再包含任何直观要素的客观的次序,因而应当不再被称之为空间性的。(我们要注意,从次序格式中消除主观要素并不是排斥一切相对性;那种认为凡是“客观的”东西就必须也是“绝对的”的看法是不对的。客观的东西可能仍然包含着基于物体的相互关系的相对性,例如,测量仪器对被测物体和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里所产生的问题不属于一般的认识论而是属于自然科学的哲学。正是在后一种学科中,空间问题才能在整体上加以研究;我们所讨论的只是关于自在之物的世界是不是具有空间性这个有限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见海曼·冯·赫尔姆霍兹,《认识论文集》,该文集由波尔·赫兹和莫里兹·石里克编辑并作导言,此外,可参阅我所写的《现代物理学中的空间和时间》一书,1922年,第4版。[2]

直观的空间性或直观的广延性不属于自在之物。但是我们可以而且必须肯定,它们可以排成多维的复合体,我们可以用数学的方法来表示空间关系,这种结果也可以用斯托林在《认识论中的统一性》(第223页)中所说的话来表达:“……空间就其能够通过数学分析加以定义来说,应当被认为是超验实在的。”如果愿意,我们也可以把“空间的”(räumlich)一词加到超验的次序上,或者也可以把作为直观的“空间性的”(das Räumliche)与作为概念性构造的空间(Rä u m)区分开来。如果认为空间是可以定义的,那么就必须采取后一种立场(似乎冯特在《逻辑学》第I卷第493页以下就是这样做的,尽管他的定义肯定不可能使数学家们满意)。但是任何一个这样做的人必须清楚地知道,在使用“空间”一词时,他也是在指称一系列三个一组的数。当然,作为一个纯粹的术语问题,这种情况是可以容许的;但在我看来,这个词的原来意义在这里以一种非常不合适的方式被抛到一边了。只是由于对整个情况缺乏明晰性才会产生关于空间实际上是直观还是概念这样毫无结果的争论。最好我们继续把可感觉的直观的次序仅仅称之为“空间性的”或“空间”。偶尔在我们必须用这些词来称呼超验事物的次序的地方,为了有更大的精确性,我们总要加上一个描述性的定语,从而就说超验的或客观的空间。同样,贝切尔(我基本上同意他的说法)也把超验世界中的关系称之为“在比喻意义上说是空间性的”。另一个合用的词语是很早就被包括莱布尼兹、赫尔巴特和洛采等在内的许多形而上学家使用过的概念——“可理解的空间”。

原来理解为空间的直观性质和由此而来的不可定义性,由齐恩作了特别清楚的阐述(《认识论》,第63页以后),他偶尔使用“场所”(locality)这个词来表示空间性。我们知道,康德用一种特别的论证方法企图证明(在“这一概念的形而上学的阐明”中)空间不是概念而是纯粹直观。但是,在我们看来,他的论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些论证是建立在与我们不同的前提之上的。我们的直观概念与康德所说的纯粹直观是完全不相同的。

康德为证明空间的主观性所提出的根据我们也不能使用,尽管我们相信他用这些根据想要证明的论题是对的。这些根据分为两组。第一组,从我们的几何学知识的先天性质,康德推论出,空间必定是一种主观的直观形式。这是他可以用来解释关于空间属性的有效的、必然真的陈述之所以可能的唯一方法,他相信,这种必然真的陈述构成几何学命题的内容。我们马上就会看到,我们不可能同意康德关于几何学真理的性质的观点,因而在我们看来,这种证明是站不住脚的。第二组,康德在所谓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找到了证明空间(和时间)主观性的一些根据。他相信,由于我们错误地把空间和时间看作自在之物的规定,在考虑宇宙理性时必然陷入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除了心理的谬误推理以外——决不是像康德所设想的那样是不可避免的。即使这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也仍然必须反对这样一种论断(如洛采在他的《形而上学》一书第105、106节中所说),即认为康德所选择的出路实际上克服了这些困难。康德思想中的正确的成分将在后面加以讨论(见本书下面第三部分,第33节)。

因此,康德主义哲学的所有这些著名的论证对我们都不可能有什么用处,尽管我们希望这些论证对我们的观点有所帮助。当然,我们并不需要它们;我们前面建立在心理学知识基础上的论述在我看来本身就具有充分的决定性作用。

【注释】

[1]G.海曼斯,《科学思想的法则和要素》,第二次印刷(1905年),第56页。

[2]该书由H.L.布罗斯英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20年——本书英译者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