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制改进方面之意见数则
对于学制改进方面之意见数则(1)
改进学制时,当抱定二大要义:(一)须定夺教育成绩标准,俾各种教育事业,有所依据;(二)须多留活动余地,俾社会得以施诸试验而臻美善。是种要义,与创造任何新学制,均有关系。是以一国之政府,当首先定夺各项标准,并须认为政府之责任,使此项标准,得以施行有效。至何者须有标准,其类甚广,举其大要,则有文字、教材、教师资格及学生最小限度之造诣数端。现时先进各国,对于上述数项,均曾用种种方法,切实试验,规定标准。要知新学制之有成效与否,赖此项标准之力为多。故中国苟欲与他国并驾齐驱,则对于全国公立私立各学校,必须有下列之规定:(一)本国之语言文字,应特别留意,俾成为教授上最要之工具;(二)关于本国之史地文学诸科,应列入课程;(三)教师应有相当之资格,尤须受过专门之训练;(四)各校教职员须参用本国人民。是种规定,固为政府范围以内事,亦为政府对于教育应尽之责任,即最自由之共和国家,亦无妨于实行也。
然亦有因规定太繁,致妨害人民之自由,夫自由非共和国之要素乎?有时政府并多方限制,使教育不得尽量发展。此种限制,大都为消极的,例如禁止学校,无论其为公立或私立,更张某事,或举行某事,而此某事者,或与上述积极之规定,并行不悖,为学校所愿为。政府而犯此病者,引起二种困难。第一教育不特须考求现时之成绩,并须筹划将来之进步。苟无伸缩余地,供人试验,进步何自而来。故不统一为选择之基础,而选择则为社会进化之原则,其理与天演进化无异也。政府而惟求整齐划一,不容人有活动余地,是徒知维持现状,不图日后有改良之机会也。惟是全国之学制,计划既大,政府自不得不趋于整齐划一,严定标准,以利进行;且一经官吏管理,便须分部组织,易入于机械之程式;此其难也。故为一国之教育起见,或为政府起见,当使各地私人对于教育方面,有充分的自由试验之机会,同时使政府所规定各项最小限度之标准,得以推行无碍。当新学制初成立,或政府之能力尚不能满足教育各方面之需要时,此点更宜注意。复次,上述之自由选择,与共和精神,共和目的,俱相适合,如欲反其道而行之,则对于目的精神,均有冲突也。
在中国之私立学校中,余意教会学校,实占一重要位置。是种学校,大半为灌输华人知识起见,间亦有藉此为政治及宗教方面之运动。自有此种学校后,中国实蒙一绝大利益,盖藉此可以证实及试验西洋之教育学说,以为他山之助。故其功用,不仅在灌输知识,并在授中国以实验之机会。当余此届调查中国各地教育情形时,觉各地华人自办之私立学校,成绩俱非常优美,殊出意外。教会学校,亦颇不弱,其所设施,有足供教育上之参考。(www.daowen.com)
总之,除我国人在华所举行之慈善事业及传教事业不计外,若专从发展一全国有效率之学制方面着想,余深信教会学校在教育上当有充分之自由选择机会,惟同时亦须与全国公立私立各学校一致遵守政府所规定各项最小限度之标准。
【注释】
(1)本篇系孟禄所作,廖世承译,原载:新教育,1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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