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加强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始终是人民法院生存、发展、壮大的根本性建设,也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的长期任务和永恒课题。加强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治建设,保持法院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986年,邓小平同志在天津视察工作时指出:“改革,现代化科学技术,加上我们讲政治,威力就大多了。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江泽民同志也曾告诫我们党的高级干部:“一定要讲政治。在政治问题上,一定要头脑清醒”。最高人民法院老院长任建新同志曾强调:“高级法官应当既是法律家又是政治家。一个高级的法官,必须懂得政治,离开政治不可能是个好的高级法官;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也必须懂得法律,否则也不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1999年4月27日,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三讲”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什么时候都要坚持讲政治”。由此可见,加强政治建设对人民法院来说非常重要。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中国革命的胜利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于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同样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动摇。人民法院要始终把政治坚定放在首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把握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严明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
自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来,就证明了没有无产阶级的政党就不可能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十月革命,更证明了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有人民民主专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建设。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进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和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的斗争。没有铁一般的和在斗争中锻炼出来的党,没有为本阶级全体忠实的人所信赖的党,没有善于考察群众情绪和影响群众情绪的党,要顺利地进行这种斗争是不可能的。”列宁所说的这个真理,现在仍然有效。在中国,在五四运动以来的八十多年中,除了中国共产党,根本不存在另外一个像列宁所说的联系广大劳动群众的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这是一条真理。谁违背了这条真理,就会犯历史性的错误。“文化大革命”中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使中国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也就是缺乏党的坚强的政治领导。事实证明,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从未放弃对我国西化、分化的图谋,总是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要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认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大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以来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中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就会出现停滞、倒退,中国决不允许历史倒退。社会主义中国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从根本上说是解放以前的历史造成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社会主义已经使我国大大缩小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我们的经济建设确实曾经有过挫折和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了经验,纠正了错误,使国民经济保持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并且比较稳定而持久,这就是最好的证明。人民法院要教育广大法官和全体同志,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法规建设,用党章和法律规范法院党组织行为
法规就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之一,在加强法规建设方面应走在全党和全社会的前面,努力做到“三个统一”。
(一)坚持遵守宪法和遵守党章的统一
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包括人民法官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遵守和维护。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它凝结着党长期以来宝贵的经验和智慧,集中代表了全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调整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需要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共同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和党章、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包括人民法官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从法律制定过程上来看,就是将党的政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2006年1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当前,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党章的学习贯彻。要把学习贯彻党章同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党章落实到法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工作之中,作为加强法院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掀起热潮,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与依法执政的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提高党委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的重要保证。因此,人民法院各级党的组织要切实加强党组班子的能力建设,高度重视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个体成员素质强,集体领导“拳头硬”。第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的有效途径。在新形势下,法院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推进法院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显得尤其重要。人民法院各级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坚持用科学知识武装头脑,自觉按科学规律办事,增强民主意识、善纳群言,树立依法决策的新理念,坚持在法规、条例范围内议事决策,确保党组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符合法院的政策规定。第二,增强法院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团结和活力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各级党组班子要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正常的高质量的党内生活,尤其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勇于开展积极的思想交锋,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和矛盾,依靠党的纪律和制度把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管住管好。第三,严格落实法院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与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效落实。依法执政,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它要求党善于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坚持依法执政。人民法院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不仅要把党的政策,而且更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依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人民法院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这对于加强和改善法院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法院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法院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规律性的重要认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最高人民法院老院长江华同志曾经强调:“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又必须严格办案。国家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实施法律。所以,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就是服从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当然,党的领导也要依法领导”。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人大监督和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同资本主义法制的根本区别,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的关系,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善于通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办法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绝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要依法完善、规范、监督、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要始终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致力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也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加强和改善领导。把全国人民团结起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依靠党的理论和路线的指引,也需要依靠法规的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人民法院的全体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接受监督,增强司法活动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党的建设质量。为此,加强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树立全面、协调的干部队伍建设观念
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这是首要的,也是正确的。同时,党的建设、管理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也需要政治上可靠、综合素质高、有经验的专业党政干部和有经验的管理干部。没有高素质的党政干部和管理干部,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法院的管理就会受到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干部队伍建设上,要做到全面、协调发展。在干部使用上,要量体裁衣,学以致用,防止和克服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错误倾向。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培养、管理、奖惩等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使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要让学法律、懂法律的人做法官,要让学党建、懂党建的人做党务工作,要让学管理、懂管理的人做管理工作。防止和克服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现象。
(二)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www.daowen.com)
当前,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章的学习和教育、《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的学习和教育等,作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教育全体法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深入理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教育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结合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法官的职业特点,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要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作为基本教材,规范司法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培养高尚情操,为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专业能力培训
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完善教育培训体制和培训模式,完善各项培训制度,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要坚持做到把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把专门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把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把培训与提倡个人自学相结合。要落实培训、考核、使用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切实提高法官队伍、党政干部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古人晏子说:“国有三不祥:夫有贤而不知,一不祥;知而不用,二不祥;用而不任,三不祥。”“不祥”就是不吉利,有衰亡的兆头。一个国家有了人才而不识,识了人才而不用,虽用了却不让其担当重任,有此三不祥,肯定不会兴旺。一个国家是这样,一个组织和一个单位又何尝不是如此?人民法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第一,要有爱才之心,真正从思想上重视人才,从感情上贴近人才,从行动上使用人才。萧何“月下追韩信”促成刘邦建汉;刘备“三顾茅庐”成就三国鼎立伟业,这些都是历史爱才的佳话。第二,要有识才之智,善于发现人才,准确地识别人才。发现和识别人才,是一个“剖石为玉、淘沙为金”的过程。法院领导干部一定要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到法官、群众中间,在实践中发现人才。第三,要有容才之量,以开阔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选才用才。善于包容、吸纳、凝聚各种各样的人才。选人用人一定要以事业为重,这是衡量我们领导者党性观念和政治责任感强不强的最好标准。第四,要有用才之艺。科学配置人才,即对人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气质结构等进行科学配置,使个体在整体优化协调下释放出最大潜能。第五,要拴心留人,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根本的是要用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事业团结人、凝聚人。坚持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也用适当的待遇留人。
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使法院党组织充满活力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改革的精神加强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制度,是党的肌体和运行机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党的活力源泉。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持并不断增强党的活力。
(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参与机制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程度不同,直接反映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不同。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法院必须牢固确立法官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法官党员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法官党员民主参与机制,要紧紧围绕保障和落实法官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四项重点权利,建立健全法院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公开监督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范围,做到重大问题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决策问题党内先讨论,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
(二)建立健全法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问题讨论和情况反映制度
法官党员可以对法院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可越级反映或直接向中央反映,要努力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法官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增强法官党员的主体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法院要建立法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问题讨论和情况反映的平台,疏通法官党员发表意见、讨论问题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并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让法官党员讲话,特别是讲不好听的话,要重视法官党员的意见,尤其是反面意见,要鼓励法官党员为法院党的建设出谋划策,建言献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发现不足,找准原因,解决问题,人民法院的全面建设才能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要建立健全法院党内生活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发展法院党内民主,必须以完善法院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制度为重点,形成科学民主的法院党内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形成一个责权明确、相互配合、充分民主、有效制约的科学领导体制。要建立法院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以及代表提案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充分调动党员代表参与法院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法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罢免制与任期制。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法院党组决策程序,完善法院党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各级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是巩固法院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推进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求。当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要求,人民法院应重点探索建立三大机制。第一,建立健全加强和改进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机制。着眼于加强法院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提高法院党员综合素质,促进法院党员履行义务和保障法院党员行使权利,激发法院党员参与法院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着眼于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把发展法院党内民主与加强法院党内监督结合起来。第三,建立健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工作机制。通过坚持不懈地加强法院党内民主建设,推进法院党内民主建设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从机制上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推进法院党的先进性建设。
五、加强监督,提高法院党组织拒腐防变的能力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人民法院掌握着生杀大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防止发生腐败,保证全体法官清正廉洁显得尤其重要。因此,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加强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权力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使人走进“天堂”,也可以致人沉入“地狱”;既可以构筑个人事业的丰碑,也可以开掘自我毁灭的坟墓;既可以把自己造就成时代英雄,也可以把自己沦为历史罪人。权力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成为损害人民利益的工具。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定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为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为了防止因权力被滥用而造成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后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实行分类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乱收费、拉赞助,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规设立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认真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进一步完善法院监察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积极探索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院监察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监督,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权力越集中,越容易滋长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作风,从而导致种种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只有不断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等正常的组织生活,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实行相互监督并监督到位,才能有效防止法院干部腐败特别是集体腐败案件的发生。其次,要把法院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广大法官和群众的监督范围。落实群众监督,就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加法院政治生活透明度,不断疏通法官与群众向法院党组织提出批评意见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戒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法院要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第五,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特别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第六,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本身的监督。在民主法治国家里,不允许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监督权作为限制权力的权力本身,也应该受到监督和限制。
加强监督,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明确加快,形成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完整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监督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筑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这对于加强法院党内监督、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的能力,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胡长清在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时,就承认监督和纪律约束对他未起到作用,他自己就像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慕绥新在忏悔时也说过,外面的力量(指行贿者)太强了,而我本人受到的监督则太微弱了。因此,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一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拓宽教育领域,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按照《实施纲要》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三是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实施纲要》突出强调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提出: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人民法院腐败现象仍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四是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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