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洛克到古典、浪漫时期风格的转变中既有联系又有变化,不完全以时间来刻意划分,而应以思想观念、创作风格、表现手法的转变为划分依据。
“古典主义”(Classcism)一词原指古希腊罗马艺术中的经典之作,含有经典权威之义。巴洛克时期之后,人们放弃庞大恢弘的结构,寻求简洁、均衡的形式,复杂深奥的音乐语言被清新朴素、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取代。在当时人们看来,它所表现出的美感十分贴近古代艺术的审美趣味,从此古典主义就作为这种风格的命名在音乐领域广传开来。
音乐史学界一般将古典音乐时期的划分定为巴赫逝世的1750年到贝多芬逝世的1830年[1]。而成熟的古典风格钢琴音乐是以海顿、莫扎特的中晚期、贝多芬的早中期创作为代表,因此从1770年海顿进人中期创作到1820年贝多芬步人晚期创作生涯这一时间段是古典风格钢琴音乐的成熟时期。(www.daowen.com)
西方古典文化精神源于古希腊罗马,正如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所说:“美的本质在于井井有条、匀称、各部分之间的和谐、正确的数学比例。”这正是古典时期音乐家们推崇的美学观念。古典时期的音乐语言是不分国界、不受民族限制的,他们共同遵循着古典美的原则,从理想的高度来观察生活,强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整齐一律、对称均衡、对比统一的共性创作法则,用奏鸣曲、变奏曲、回旋曲等无标题音乐形式演绎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美、个性与共性美、情感与理性美的统一,他们在规范中求完美,音乐语言朴素明朗、精确洗练、自然淳朴。
维也纳古典时期的三位伟大的作曲家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用各具特色的表现手法,从不同的角度,共同诠释了古典音乐风格的完美,形成了古典音乐风格的金三角,构建了古典钢琴音乐的历史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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