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徐州市法院2011年度管辖异议专项评查报告

徐州市法院2011年度管辖异议专项评查报告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全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争抢管辖和推诿管辖的情况并存,各基层法院对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标准存在不同程序和标准。评查范围和数量:此次评查抽取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76件。2011年度管辖异议发改案件中,合同类案件共17件,占81%,其中主要是买卖合同6件,建设工程合同4件。2011年度管辖异议发改案件中,二审裁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6件。

徐州市法院2011年度管辖异议专项评查报告

近年来,全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争抢管辖和推诿管辖的情况并存,各基层法院对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标准存在不同程序和标准。为提高全市法院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水平,统一裁判尺度,规范管辖秩序,并结合市中院开展的“两评查”活动,立案一庭对全市法院2011年度审结的部分管辖异议类案件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查的基本情况

2011年市中院共受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201件,其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80件,裁定撤销原裁定21件。

评查范围和数量:此次评查抽取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76件。其中包括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的21件案件。

评查方式:本次评查采取各基层法院互查的方式,逐案填写《管辖异议案件评查表》,详细记录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积极建议。

评查内容重点评查以下三个方面:

1.实体方面:评查案件审理是否查明管辖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2.法律文书:管辖异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结构是否合理,内容要素是否齐全,裁判说理是否透彻,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等是否规范。

3.程序流转:管辖异议案件的流转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备。

(二)2011年管辖权异议发改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案件复查情况的认真梳理和统计分析,我市管辖异议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市区多,县区少。2011年度管辖异议发改案件中,市区5家基层法院共15件,占到全部发改案件的71.4%。县区法院中新沂法院发改3件,沛县法院发改2件,邳州法院发改1件。

2.合同类案件多,侵权类案件少。2011年度管辖异议发改案件中,合同类案件共17件,占81%,其中主要是买卖合同6件,建设工程合同4件。侵权类案件2件,分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和产品责任纠纷。离婚案件1件,工伤保险待遇1件。

3.地方保护的多,跨市移送的少。2011年度管辖异议发改案件中,二审裁定移送外地法院8件,占38%。

4.推诿管辖多,争抢管辖少。2011年度管辖异议发改案件中,二审裁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6件。其中合同类案件5件,侵权类案件1件。

5.裁判文书制作简单生硬的多,说理透彻的少。在评查中发现,管辖异议案件作为程序审理,个别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案号不规范,例如,裁判文书案号未标注-1、-2。裁判文书结构不合理。例如,缺少经审理查明部分。裁判理由说理简单,难以让人信服。例如,本院认为部分,简单陈述为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

(三)管辖异议案件成因分析

1.当事人主观上拖延审理时间。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率较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基于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滥用程序权利,随意提出管辖异议,并在一审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上诉。

2.基层法院为回避矛盾和质效考核推诿管辖。经复查,基层法院裁定移送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侵权纠纷等类型,前两类主要是因为法律关系较复杂,法律程序较繁琐,审理周期较长等原因。侵权类纠纷主要是因为部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的处理结果事关公民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案件审理及执行的工作难度较大等原因。出于避免信访等问题产生,法院从自身审判质效考核的角度考虑,希望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因此即使对有管辖权的案件,仍寻找各种理由推诿。

3.裁判尺度不统一形成管辖争议

(1)债权转移后案件的管辖问题。关于民商事案件债权转移后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一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移后,仍以原合同来确定管辖权,理由为:债权人转移债权时,同时将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转移给债权接收人,原合同约定由某法院管辖的,仍由某法院管辖;同时,这种意见中还有少部分人认为,如原合同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债权转移后,可以由债权接收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移后,不以原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理由为:债权转移仅仅转移的是一个债权,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及于债权接收人,管辖权的约定仅约束原合同当事人,不能随债权转移。债权转移后,原管辖约定即失去了效力。在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统一,造成管辖争议。(www.daowen.com)

(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认定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最高院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案件,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明确的,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明确,一般是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但在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是按工商注册地还是按实际经营地确定管辖。工商注册地一般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实,而实际经营地却无明确证据证实。同时,有的公司还出现在原注册登记的住址已无办公场所,在其他地方有多处经营地点但是无法判断何处是主要经营地的现象。此类案件也极易造成管辖争议。

(3)第三者财产保险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关于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的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但保险法中并未明确第三者责任险的标的物如何确定,造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管辖地法院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困难。

(4)被告地处几区(县)交界处,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街道(乡镇)区划变更,但是辖区的居民身份证上的住所地还是原辖区,发生纠纷后管辖难以确定。

(5)不动产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的范围问题。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标的物为房产的,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合同未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只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是否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各法院理解不一致,易形成推诿管辖。

(6)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问题。近两年来,当事人以承兑汇票丢失、被盗、灭失为由,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的案件逐年增多。案件经催告程序并作出除权判决后,实际持票人即向法院诉讼要求主张票据权利。关于除权判决后,当事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权确定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承兑汇票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对票据权利的确认及追索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案件,不适用票据法的管辖规定,应由民诉法调整,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仍属于票据权利纠纷,应当由票据法规范,管辖权仍然按照票据法的管辖确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这类案件立案时的案由选择直接关系到该案的管辖确定。

(四)对策和建议

1.重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此次案件评查的情况来看,各基层法院对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对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处理随意性很强。有的法院基于质效指标考核的考虑,盲目移送案件,推管辖,有的法院因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以前已分到法官手中,不愿再将案件移送,争管辖,这都易造成一审裁定明显错误,在二审程序中被发改,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审判资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涉及到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的权利,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及切身利益的实现,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加强立案审查做好法律释明

严格按照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审查立案,全面细致审查起诉证据,对滥列被告、乱拉法律关系等人为改变管辖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对存在管辖约定的,进行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作出初步判断。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出现侵权与合同纠纷竞合等情况的,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尽量避免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管辖争议。

3.努力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的审判业务水平

由于案件多、审判压力大等多种因素,许多审判人员忽视了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相关审判业务的学习、审判知识的更新。建议各基层法院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对新出台的涉及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学习和调研。

4.两级法院加强沟通,统一裁判标准

市中院立案一庭与各基层法院之间已经建立了案件复查、疑难案件上报请示等各项制度,在此基础上两级法院应加强互动,畅通渠道,切实提高立案审查的司法能力。各基层法院要积极探索规范管辖案件裁判程序,推行管辖权归口管理,不仅便于在本院统一裁判尺度,也便于同上级法院沟通与联系。铜山区人民法院试行的“管辖案件立案庭归口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已转发,请各基层法院认真学习借鉴。同时,市中院立案一庭要加大指导力度,以典型案例通报的形式,对于基层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判错误案件进行分析,规范类案裁判方法,统一裁判标准。

5.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文书普遍存在事实查明简单、说理简单的共性问题,有的裁判文书甚至不知所云,说理过程与裁判结果看不出必然联系,不仅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增多,还引起外地当事人对徐州地区法院的不满,认为没有认真审查他们的异议,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建议各基层法院对照优秀裁判文书评比要求,提高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查明事实叙述应完整,突出争议的管辖问题,围绕争议问题展开说理,加强说理的逻辑性和透彻性。以全面提升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

【注释】

[1]受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限制,近年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过一审保险纠纷案件,故本次复查统计的数据皆以基层法院数据为准。

[2]详见《有关借意险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徐州审判》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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