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商事审判集中开展融资租赁评查活动

商事审判集中开展融资租赁评查活动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近两年来徐州市两级法院融资租赁纠纷受案数大幅上升、纠纷成因多样且难以化解、执法尺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组织全市商事审判条线对融资租赁案件进行了集中专项评查活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乔英武同志对此次集中评查活动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商事审判条线以正在开展的“两评查”活动为契机,将类案集中评查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评查总结类案审判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

商事审判集中开展融资租赁评查活动

针对近两年来徐州市两级法院融资租赁纠纷受案数大幅上升、纠纷成因多样且难以化解、执法尺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组织全市商事审判条线对融资租赁案件进行了集中专项评查活动。

此次集中评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1)加强中院对全市法院融资租赁类案的监督和指导,就融资租赁案件涉诉企业情况、纠纷成因、矛盾化解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统一融资租赁案件裁判尺度。(2)作为商事审判“三评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评查将裁判文书评查、定案规范评查有机结合,做到“一案两表”,分类梳理汇总。

此次共评查了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102件融资租赁案件,通过评查发现:绝大多数融资租赁案件争议焦点归纳准确、裁判文书质量较高、定案程序规范、案件质量没有明显瑕疵,但也存在个别案件处理结果不当的问题。

目前融资租赁案件存在的审理难点主要有:

1.出租人相关损失的计算问题。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没有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出租人起诉时通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即按照租赁费计算损失。但如果考虑到合同届满后租赁物要折旧、租金价值要降低,是否可按照约定标准折半后予以支持,即按照约定租金的50%,并以该机械的通常使用年限作为时间的上限计算出租人的损失。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出租人对未收回的租金可以申请执行加倍利息,但对于未收回租赁物的损失该如何计算以及“迟延履行金”该如何计算,尚缺乏统一的认识。(www.daowen.com)

2.租赁物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灭失时,原告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将剩余租金一次性缴纳完毕。原告通常主张按照约定解除合同、被告一次性给付剩余租金。但这样对被告不公平,因为一次性给付租金加大了其支付难度(本来就是因为资金不足才融资租赁的),而且加大了其违约风险(不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又将产生违约责任)。实践中,特别是在被告缺席或未申请撤销该约定时,法院难以处理。

3.违约责任约定过高,特别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对逾期支付租金一般约定“承租人应就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迟延利息”。审判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可以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30%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融资租赁企业为特殊行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为遏制违约,鼓励诚信,2%的约定应予支持。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如被告到庭,经法院释明,其一般会要求调低违约金,则法院判决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迟延利息,这和“月利率百分之二”相差悬殊。问题在于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4.对《合同法》第249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这里的“剩余租金”应理解为:“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减去已支付的租金”,承租人在认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可以要求返还。但根据融资租赁案件的特点,租赁物往往难以寻找,每个案件都去评估残值又不可行,造成该部分价值难以认定。此外,对于承租人仅支付少部分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该如何判处、是否要依照该条的规定考虑租赁物残值大于剩余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乔英武同志对此次集中评查活动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商事审判条线以正在开展的“两评查”活动为契机,将类案集中评查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评查总结类案审判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法院商事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就纠纷成因、矛盾化解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通过发布类案审理指南、典型案例分析、专项法律问题报告等形式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高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