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民事审判系统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的通知》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两评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全市法院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实施方案》要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坚持完成任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确保完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长且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难度不断加大,以及医患纠纷矛盾突出且难以化解的现实状况,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组织开展了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文书和医患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对全市法院2011年至2012年1~6月审结的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和医患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专项评查。现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要求各基层法院将2011年至2012年1~6月审结的部分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文书和全部医患纠纷案件判决书报送评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求各法院民一庭至少报送10份民事调解书、20份民事判决书(贾汪法院因民间借贷案件由民二庭审理,报送了6份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文书),确保每一名审判员至少一份裁判文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各合议庭交叉评查,共评查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188份、民事调解书145份,医患纠纷案件判决书30份,总计363份,并逐案填写《裁判文书评查情况登记表》。评查中,着重评查裁判文书要素是否齐全、格式及文字表述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实体处理是否妥当等问题。以下着重分析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或个性问题,希望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二)裁判文书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1.文书首部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信息表述不规范。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应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但有的文书表述为“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有的漏写身份证号码、公司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
(2)确定案由错误。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
(3)对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或不规范。突出问题是对案件的受理时间、开庭时间等流程节点时间交代不规范;缺席审理的案件,对未到庭当事人的传唤、公告情况介绍不全面。
2.事实证据、裁判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
(1)归纳当事人诉辩内容不准确。有的案件当事人在诉状中或答辩状中争点较多,但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过于简单;有的将当事人诉状或答辩状内容全盘照搬,过于拖沓繁复。
(2)归纳争议焦点存在的问题:①该归纳的没有归纳,如关于保证期间问题,原告主张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催要,保证人主张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而庭审中未将该争议列为争议焦点,没有进行询问和调查,判决时也没有考虑保证期间问题;②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具体,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③将不属于争议焦点的问题错误列为争议焦点。
(3)审理查明事实部分不说理。目前在基层法院文书中普遍存在对证据简单罗列,对争议的事实认定上不说理现象。许多文书都在法院查明事实后,以“以上事实由×××证据予以证实”一笔带过,有的将证据罗列后简单表述一下质证过程,但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何作出认定,裁判文书表述不明确。
(4)有的案件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或者当事人不到庭,只有律师到庭,对借款用途、款项来源未进行查明,不够细致。
(5)在关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上不够客观。未能正确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证明力大小的差别,有时仅凭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就确认被告主张的还款事实成立;对于形式上有明显瑕疵的借条,未能综合其他证据就草率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6)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起算时间错误,对于未约定借款利息的,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7)漏判。两人共同借款,未判决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起诉被告为两个人,主文只对其中一个被告作出裁判,对另一被告未作处理。
(8)引用法律条文部分不规范。①引用法条不规范,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只引用《民法通则》,不引用《合同法》;②漏引法律条文,如有的案件缺席判决,未适用《民事诉讼法》条款,有判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引用《担保法》相关条文等;③部分判决在同时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时,引用条文顺序不当。
(9)对银行利率的表述方式不统一。
(10)裁判主文部分表述不准确。个别调解书或判决书主文中未明确履行期限;有的遗漏诉讼费用的承担,或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的当事人没有使用全称。(www.daowen.com)
3.尾部及其他问题
(1)未告知当事人缴纳上诉费账号。
(2)标点符号使用欠规范,一逗到底现象普遍。
(3)裁判文书中错别字、多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
(4)文书编排格式及字体不统一,民事调解书表现得尤为随意,仍有个别法院使用已经作废的文书格式。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本次评查的情况,结合近两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审理涉民间借贷案件和医患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规范送达程序并在文书首部充分阐释:(1)文书由代收人签收的,应注明代收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留置送达时,必须有见证人,并在送达回证中中签名或盖章;(3)判决后裁判文书必须及时送达,并将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的回执附卷;(4)规范公告送达,不得滥用。公告送达应严格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减少缺席判决,以还原事实真相,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慎用缺席判决,确保开庭传票已按规定送达被告,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2.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借贷双方特别是借款人本人不出庭情况较多,但代理人对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影响了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判断。因此,开庭前最好与当事人多沟通,告知相关法律后果,要求本人到庭,有利于查清借贷的相关事实,也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
3.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制作文书的关键。归纳争议焦点应当客观、准确、具体、有针对性,不得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这实际上等于没有归纳争议焦点。不得遗漏争议焦点,如审判实践中保证人提出超过保证期间抗辩的情况,应当归纳为争议焦点从而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
4.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中部分被告撤诉的,应当对撤诉申请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材料装入卷宗。
5.关于关键证据“借条”的认定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借条的真实性不能轻易推翻。但对于存在明显瑕疵和疑点的借条,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绝不能机械适用这一规则,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运用经验法则,结合其他证据,合理认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并正确认定全案事实。
6.加强事实证据论述与判决说理。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要件事实与辅助事实都应一一叙述清晰。判决说理中首先要归纳争议焦点,如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可先写争议焦点、举证认证过程,再归纳案件事实。对于有多个争点的,应一一对应论证,先叙述双方当事人对此问题的诉辩主张,再叙述法院的观点。
7.正确适用法律规范。(1)关于引用法条的选择问题。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司法解释有规定且不违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可以适用。(2)同时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时,应当先引用实体法,再引用程序法。
8.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情况下,判决主文的表述问题。只有一个担保人时,应当依据《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9.强化医患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对医患纠纷案件的主体资格、侵权事实,侵害后果等诉讼因素要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讲明采信、不采信的理由。同时,根据辖区医患纠纷数量、特点,以及法院的审判力量,建议实行市区医患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培养医患纠纷专业法官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实现医患纠纷的专业化审理。
10.加强文书审核把关。庭长、审判长做好文书制作指导工作。
11.完善文书校对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文书笔误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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