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四川高院量刑程序改革调研报告:深入实证调查积极探索

四川高院量刑程序改革调研报告:深入实证调查积极探索

时间:2024-01-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量刑和量刑程序的认知与态度调查司法人员及社会各界对量刑及量刑程序的认知与态度,对推进量刑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首先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显示,一般公众对量刑程序知之甚少。这些都对深入推进量刑程序改革构成了一定的认知障碍。调查发现,四川省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川高院量刑程序改革调研报告:深入实证调查积极探索

深入实证调查积极探索量刑程序改革——四川高院关于量刑程序的调研报告[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 课题组

[2011年2月24日第8版]

为深入研究量刑程序的运行,推动量刑程序改革的规范和完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大学组成课题组,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量刑程序的调研”,从主观评价和客观操作两个维度,对传统模式和改革模式下的量刑程序展开实证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司法统计、案例分析、座谈调研等各种方法,获取了大量实证材料,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几个对策建议。

关于量刑和量刑程序的认知与态度调查

司法人员及社会各界对量刑及量刑程序的认知与态度,对推进量刑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首先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课题组分别针对试点和非试点法院法官、试点和非试点检察院检察官律师、社会公众设计调查问卷6套,共回收有效问卷2869份。通过问卷分析并结合其他实证材料,课题组发现:

一、传统量刑模式公开性、规范性不足,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量刑高度关注,而传统量刑模式下的量刑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超过40%的上诉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原因包含“量刑过重”;30.32%的被调查者反映人民法院量刑总体上不均衡; 3.25%的公诉人和6.17%的辩护人明确表示,就其办理或代理的刑事案件看,量刑总体上不合理。

究其原因,分别有45.83%、26.42%、23.56%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太大”,“缺乏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无法就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和“量刑过程和理由不公开”是引起量刑不均衡的主要因素。其中“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太大”涉及实体法立法问题;而“缺乏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和“量刑过程和理由不公开”则均指向程序问题,反映出社会公众对量刑不公开问题的关切与焦虑。由于量刑活动在程序上缺乏充分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的平台,诉讼参与者民主参与的机会不足,法院量刑说理不够充分,导致量刑结果说服力不足,外界对法院量刑的评价远低于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传统量刑模式因公开性和规范性不足,越来越不能适应公众的要求和期待,改革势在必行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顺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调查中,六成以上的被调查者明确肯定了量刑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其中以辩护人、公诉人的态度最为积极,认为有必要改革的分别为77.17%和66.08%;审判人员则出于对大幅增加工作量和改变长期习惯的担忧,态度相对谨慎,多数主张改革需逐步推进(见表1)。社会公众虽了解有限,但从其对“判决书中说明量刑依据和理由”以及法院量刑“应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意见”等方面的认同和期待来看,量刑程序改革顺应了公众的司法需求。

三、各方对量刑程序的了解程度偏低,对其内涵把握不一

“量刑程序”概念目前仍在探索之中,因而各方的了解程度普遍偏低。调查显示,一般公众对量刑程序知之甚少。法律职业群体对量刑程序的了解程度也不高,公诉人和辩护人表示“很了解”的均不足二成;作为法官(主要是非试点法院),也尚有12.34%表示“不了解”或仅仅“听说过”量刑程序。这种了解程度不高还表现在法律职业群体对量刑程序内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这些都对深入推进量刑程序改革构成了一定的认知障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量刑程序改革的宣传力度,明确概念,以消除不正确和模糊的认识。

四、对量刑程序具体如何设置存在认识分歧

此次量刑程序改革旨在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调查显示,七成被调查者主张“庭审阶段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或“庭审中纳入量刑问题,无须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多数人对“定罪程序后单独设置量刑程序”持否定态度。对于量刑程序设置的独立程度,公诉人、辩护人与审判人员呈现出一定的认识分歧。

此外,对于“量刑程序是否需要同时引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量刑程序应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应适用于哪些案件类型”、“《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是否公开、宜作原则性规定还是详细规定”等问题,认识分歧也普遍存在。有必要结合试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效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扬长避短,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操作性强的量刑程序操作规则,为刑事诉讼中量刑程序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消除分歧。

量刑程序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

为全面了解和分析量刑程序试点的基本情况,课题组主要对2009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四川省内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实证调查。调查发现,四川省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量刑程序改革试点有序推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四川高院确定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等5个基层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遂宁中院也指定下辖船山区人民法院、蓬溪县人民法院为该市试点法院。从2009年6月中旬起,以上试点法院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5种案件审理中实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同年12月1日,试点案件类型扩大至15种。试点期间,各试点法院均严格遵守《指导意见》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各项工作有序推进。2009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各试点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5类试点案件1043件,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0% (见表2)。

普通程序案件中,各试点法院一般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主要阶段都分为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先解决定罪问题,再解决量刑问题。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已认罪,法官在庭审中主要引导双方围绕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对量刑发表意见。

各试点法院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积极探索:量刑程序庭前告知方面,各试点法院对检察机关通常通过统一沟通协调使其知悉量刑程序;对被告人一方则分别采取量刑情节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不同告知方式,部分法院还在庭前将检察机关的书面量刑意见送达被告人一方,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准备。量刑程序是否当然适用方面,部分试点法院将量刑程序适用于满足试点罪名、刑期要求的全部案件;也有部分法院给予被告人选择适用权,在庭前告知或庭审时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量刑程序审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方面,多数试点法院准许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就量刑问题进行举证及发表量刑意见,对被害人未到庭的,部分法院也采取走访调查、送达检察机关量刑意见等方式,征询其对案件的量刑意见。量刑计算方式的阐明方面,部分法院在当庭评议中阐明根据《指导意见》计算刑期的过程,少数在宣判时也予以阐明,但均未将其载入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各试点法院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单独罗列或与定罪事实一并表述量刑事实,有的直接或间接阐明控辩双方量刑意见,有的直接评价、间接说明或区别情况表述是否采纳控辩双方量刑意见。上述探索为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试点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四川省法院试行量刑程序以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通过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控辩双方得以充分参与量刑过程,增强了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试点期间,被告人、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比例虽然还不高,分别为17.45%和2.88%,但比上年度同期有明显增长。二是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均衡。调查中,72.33%的被调查者认为量刑程序使得量刑结果更加均衡。试点法院试点前后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上诉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三是刑事诉讼进程良性运转。公、检、法、司各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格局进一步完善。试点期间,共有82.45%的试点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了量刑意见,比2008年同期增加了6倍以上,其中85.58%的量刑意见被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比例虽然仅为21.57%,但仍然得到了审判人员的重视,采纳率达59.11%,其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彭山县人民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的采纳率均在70%以上。四是法官规范量刑的意识明显增强。在量刑问题上投入了更多精力,而办案效率并未因工作量的加大而明显降低。试点期间,各试点法院近50%的试点案件均在1/3审限内审结。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法官对新量刑模式的熟练程度不断提高,量刑的速度逐步加快。五是司法权威公信力进一步树立。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等4个试点基层法院均保持了零抗诉、零发改的良好态势;涉诉信访形势明显好转,遂宁法院2009年刑事案件涉诉信访数较上年度锐减36.36%,其他5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零信访。

三、认识和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尚需改进

受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框架和配套制度、物质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试点工作尚存在一些认识和操作中的问题:一是对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把握不准。如法官、公诉人对量刑程序启动方式认识有分歧、操作不统一;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程序存在顾虑;简易程序案件量刑程序对抗性不足;控辩双方重复举证质证现象较为突出等。二是量刑程序中各方配合参与程度总体不够。如公安、检察机关量刑取证不够全面;被告人、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度不高;辩护人对量刑规范化试点的相关内容准备不足等。三是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操作不一、满意度不高,与改革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如对量刑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载明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宣告刑的形成过程如何体现尚把握不准等,量刑说理总体上未达到理想水平。此外,出于对司法资源供给与配置的担忧,部分司法人员对量刑程序改革存有抵触情绪;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还不够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际很少施行。这些均有待改革深入推进中逐步解决。

推进量刑程序改革的对策建议

为更好地将量刑程序改革工作继续向前推进,课题组在深入的实证调查和问题分析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www.daowen.com)

一、推进量刑程序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循序渐进,实现刑事审判制度的整体完善。量刑程序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刑事诉讼的其他配套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调整,同步协调推进,方可达到预期目的。

2.符合中国国情,保障相对独立性,实现量刑程序改革的有序推进。实践证明,目前正在实施的量刑程序改革,没有照抄西方模式,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和人民法院现实情况,符合量刑活动规律,是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

3.贯彻司法民主,扩大可参与性,实现刑事审判过程的公开公正。只有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庭审各方充分参与,才能确保量刑庭审质量,确保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明量刑事实和吸收各方提出的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均衡的量刑裁判。

4.注重司法效率,关注可操作性,实现刑事审判程序的简便易行。应当充分平衡量刑公开公正与量刑效率之间的关系,使量刑程序操作方法符合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繁简有度。

二、推进量刑程序改革的路径

1.修订《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作证规则;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提高量刑程序的民主参与度;建立轻罪量刑的认罪协商制度,分流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压力,为量刑庭审质量创造条件。

2.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确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改革模式;加强法、检、公、司各部门在量刑程序改革中的配合;建立和完善高效合理的刑事速裁机制。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建议适时出台指导全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时机成熟时,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

4.其他中央政法机关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立法修改前,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分别或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本系统涉及量刑程序改革的具体事项。

三、关于几个认识存在分歧问题的意见

1.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我国一元制的庭审权力结构显然不具备实行完全独立量刑程序之基础。另一方面,追求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结构因素对犯罪活动主、客观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采用完全独立、不独立量刑程序均有不足,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最优选择。

2.如何看待检察机关量刑意见问题。法、检两家在刑事审判中行使着不同的职权,量刑意见只是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刑罚的参考。只要操作得当,检察机关发表量刑意见不会引起公诉权与审判权的混同或冲突,完全可以避免负面影响。

3.适用量刑程序的选择权问题。量刑程序应适用于全部试点案件,不宜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因为量刑请求是刑事指控的当然组成部分,法院应当进行量刑审理,并且在法官引导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参与量刑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4.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问题。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更有利于准确认识犯罪造成的危害,减少信访的发生。对难以送达相关文书的被害人,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送达;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以其他形式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应当送达量刑程序相关文书,通知其参与量刑程序。

5.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当在保留现有裁判文书格式的前提下加强量刑说理;二是明确叙明各方量刑意见并阐述是否采纳及理由;三是依法引用宣告刑确定的依据;四是刑期的具体增减运算过程不应写入量刑理由。

四、关于量刑纳入庭审的具体操作建议

1.保障量刑程序运行衔接流畅。一是制作并送达量刑情节提示书,告知受送达人有权收集并提交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及其范围、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有权提出量刑意见;二是在开庭前送达检察机关量刑意见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辩护人有权在庭前提交书面量刑意见,或者在庭审中口头发表量刑意见;三是在现有法律规定内围绕庭审加强量刑取证工作。

2.正确区分犯罪事实的调查与量刑事实的调查。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对象、起因、经过和结果等。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量刑事实包括如前科、一贯表现等罪前事实和自首、立功、赔偿损失等罪后事实。犯罪事实一般坚持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而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主要应采取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但是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仍然应坚持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

3.法院加强释明避免突袭性裁判。防止突袭性裁判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目标,确保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问题有充分的攻防机会。在量刑程序的操作上,对突袭性裁判的防范主要是利用“告知—防御”机制,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将双方均未充分调查、辩论,但法庭认为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内容纳入审理范围。

4.简易程序中引入量刑程序。简易程序庭审的焦点集中在量刑问题上,在简易程序中引入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更显意义重大。针对实证调研反映出的问题建议:一是注重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二是在对程序适当简化的同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书面量刑意见,从而准确量刑。

5.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建议区分情况予以处理:辩方作无罪辩护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量刑问题;辩方进行无罪辩护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将量刑纳入庭审,以便全面查明案情;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独任审判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或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裁判,不再进行量刑审理。

6.二审程序中引入量刑程序。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仍应提出量刑意见;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可直接作出相应裁定,不再进行量刑审理;对于一审适用程序和认定事实没有错误的,二审可参照一审普通程序适用量刑程序审理。

表一 非试点单位、人员对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态度

表二 各试点法院试点案件类型和适用程序情况

【注释】

[1]全国法院第五次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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