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为什么审判工作中需要法学方法论?

为什么审判工作中需要法学方法论?

时间:2024-01-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版即日起推出“裁判方法”栏目,旨在汇集民商事裁判经验、展示裁判方法理论成果,指导司法实践,并推进对裁判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同案同判的理想建立在具体的判决的证成方式及其运用上,这种娴熟的运用依赖于精致的法学方法论。

为什么审判工作中需要法学方法论?

审判工作中,为什么需要法学方法论?

舒国滢[1]

[2010年12月22日第7版]

[开栏的话]裁判方法是法官职业技能的核心,好的裁判方法能帮助法官理清办案思路、提高裁判效率和质量。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均在积极探索裁判方法,尤其是民商事的裁判方法。本版即日起推出“裁判方法”栏目,旨在汇集民商事裁判经验、展示裁判方法理论成果,指导司法实践,并推进对裁判方法的探索和研究。本栏目是开放式的,欢迎投稿。

法学对实践的关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兴趣取向。在立法缺位、政策在场的时代,法学只能通过对政策的注解来关照实践;立法登台之后,职业法律家们则琢磨着把法学上升为一种建筑学,旨在建造一座结构精密的法典大厦。随着立法的完善,大量的积压的制度问题都会在司法领域爆发,诸如诉讼爆炸,加上大量涌现的疑难案件,让法官们疲于应对、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侵蚀着法治的统一性和安定性。这些问题呼吁“司法定向”的法学供给一种能指导实践的知识。法学方法论是关于这种知识的法学。

这种法学是受制度推进的,并把实在法作为了它的工作平台。它是受制度推动的,就是说有了制度才有了法学的研究,它是这种制度的注释。所以,这种知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不是一个纯理论的法律。基于此,它把实在法作为了思考、概念运用和推理的基本前提,在它那里,所有的法律问题的解答,首先是以实在法为根据的,而不从历史的或者道德规范的角度寻找问题的答案。它的工作起点就是考虑现行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它又是如何与当下的案件建立起逻辑关系的等等。同时,这种受制度推进的知识指向司法实践,在面对众多疑难案件时,它可以通过归类分析累积的疑难案件,发展出一套漏洞填补理论和法律续造方法。当这套解决疑难案件的知识传统形成后,未来的法官运用这些知识快速地解决类似的疑难案件。这种解决不带有丝毫的任意性,它的知识标准并非一种老百姓式的常识,因此能为判决提供强证成理由,在快速解决累积案件时尽显统一性司法的技艺。

这种以教义学为依归的法学也能提供一套被学术共同体接受的知识概念、原理、思考方式和论证方式,并能为实践提供一套检验判准。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检验一个裁判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直接根据法律是不能建立这样一个判准的,它必须是一种知识性的、法学上的检验判准。这些被共同体接受的知识产生于制度实践中,并在与其他知识的竞争中胜出。它会形成一种法学范式,一定时期之内这个知识共同体以这些学说、标准和模式解释法律现象,直至另外一种具有更强理由的知识在制度竞争中取代它。这种竞争的主导性保证了它作为检验判准的统一性,这种理论的统一性进而保证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安定性,而这正是我们的法治理想。(www.daowen.com)

一国法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司法实践能否达到统一性、安定性和普遍性。抛开徇情枉法、恶意曲解法律和有意地规避法律不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怪现象可能来自于我们的法学知识没有建立一套指导和鉴别同案同判的学理。怎么来建立呢?主要障碍在于我们没有一套方法建构这套法学理论;其次在于没有一套方法去鉴别这个理论是有证明力和证成力的。所以,在法教义学传统还没有形成的时候,我们的法官由于没有很好地受到统一的、体系化的教义学指导而使他们在客观上不能做到统一的司法,即法学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智识支持、理论指导和方法指导,使得他们不知道怎么在个案中运用权威的、有方法论支持的理论来做出有证成力的判决。所以,同案不同判除了来自徇情枉法等非专业性因素外,可能是法学提供给他们的指导意见没有达到使我们的法官能够统一司法的要求。

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第一,在审判中,法学方法论能提高法官证成判决的力度。司法公正已成为一项日常话语,但如何达到公正?如何证明它是公正的?这都需要证成判决正当的强理由,这种强理由依赖于法学方法论;第二,法学方法论使得法官能应用其专业上的知识和方法去对抗非专业上的包括政治因素对司法的干预,一个法官如果能成功地证明自己的判决没有错误,如果他的判决有方法论上的强理由作为支撑,他就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理由反对其他的社会力量对司法的干涉。

如何保证判决的质量,第一步在于寻找到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的法条,为什么要引用此法条而不引用彼法条?这些法条和案件之间是如何建立联系的?这一步没有很好的说明是无以令当事人信服的。第二步,法官要在判决中证明当下有待裁决的事实与法条所列举的事实构件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它们之间的涵摄、等置等关系,这一点法官要做很好的论证。案件事实繁复无比,不可能有与法条中所描述的事实构件刚好扣合的案件事实。规范与事实之间怎样对接?这都依赖法学方法论的说明。第三步,在判决中,任何法官都有可能把他的价值判断渗透在审判过程之中,价值判断如何成为证成判决的理由,必须用方法论很好地说明价值判断是证成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因素。例如,要论证“弱势群体应该得到保护”这样的价值判断,就要用方法论来解释这个价值判断在法理上可成立。所以,判决的质量在于整个判决是否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等标准。同案同判的理想建立在具体的判决的证成方式及其运用上,这种娴熟的运用依赖于精致的法学方法论。

【注释】

[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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