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方法:从经验到自觉
记者/张 娜
[2010年12月8日第7版]
11月23日,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律出版社联合举办了民商事审判方法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律师50余人参加了会议。记者把从会议上了解的信息加以整理综合,以飨读者。
一、裁判之累与方法之缺
近年来,我国民商事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单国军介绍,现在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大,在北京的朝阳、丰台等法院,民事审判一年人均办案约400件,有的达到1000件。如果没有一套方法,很难保证案件审理得又快又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李艳红也表示,她所在的庭一年要审案3000多件。如果凭经验,一般的案件还能够应付,但如果碰到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时候就要见法官的工夫了。法官的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有一套明确的审判理念、思路和方法,非常重要。一线法官急切地呼唤着有一套法律方法来指导实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庭长孟祥刚指出,现实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方面,法官目前相当多的属于经验型,没有系统学习民商事理论,部分法官对包括三段论的法律解释和裁判理论并不熟悉;另一方面,尽管法官素质有所提高,但绝大部分法官进入工作岗位之后疲于应付案件,法律知识严重滞后,没有时间“充电”。
针对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不无感慨地提起几年前说过的话:中国是一个民事纠纷的大国,也是一个法官的大国,但是却是一个裁判方法的弱国。每个新法官到法院后,差不多都是师傅带徒弟的方法,这个方法还是手工作坊式的。长期以来,我们缺少一个抽象的有逻辑的方法来指导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帆以及民一庭审判长冯小光也有相似的看法:徒弟有很重的师傅的痕迹,所有的思维方法和意识都是从师傅传来的,按照不同的方法和思路裁判案件,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缺乏一个科学的标准来指导裁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指出,我国情况比较特殊,各级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司法不统一现象突出。如果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方法,就会对法官有指导作用。广而言之,法律思维统一化,有助于提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素质。
围绕民商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介绍,法律出版社非常重视这方面著作的出版。近些年出版了梁慧星的《裁判方法》、杨立新的《民事裁判方法》、许可的《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一系列著作,都从不同角度以实证的方法研究和提炼了司法审判工作方法论课题。
谈及新作《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写作原因,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邹碧华介绍,他到长宁法院工作不久,对一批结案时间超过12个月的民事“老案”做过专门调查,这批案件除了常规性的问题(如送达困难等客观原因),60%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包括诉讼请求不固定、法律条文不固定、诉讼主张不固定、证据材料不固定等,凸现法官在审理思路、审判方法上存在问题。这种缺陷影响到效率与公正,有必要探索一套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思路、提高效率、实施案件管理的办案方法。
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指出,研究法律适用的内在规律,把握审理案件的科学方法,对于人民法官提高司法技能和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方法的探索:从经验到自觉(www.daowen.com)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审判的方法还是存在的,不过更多停留在经验层面,尚未形成方法的自觉。当下对于审判方法的探索,可以说是一种从经验到自觉的提升。
依杨立新的看法,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大概最实用也用得最多的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依此方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性质定位准确了,再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去找适用的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作出判决。但这个方法有缺点,它仅仅抓住了民事裁判中的核心问题,没有把如何运用的具体过程展现出来。他认为,德国的请求权的思路比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更细致、更科学。请求权是否成立是法院裁判的,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定性,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这一关系性质所指向的方向去寻找适用的法律。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案件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要求就支持,不符合则请求权就不成立,应判决驳回。他建议把请求权的方法和法律关系的方法结合起来,形成比较完善的思路。
冯小光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说,案由本身是法律关系浓缩,先确定性质,根据性质来决定案件的效力和处理原则。这样能够迅速找到“线头”,提出解题的方法,需要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也提到,他在2007年带着一些法官搞民事审判案由时,一个重要的想法是便于当事人去选择诉讼请求,法院在审案时怎么更好地适用法律,还有从司法统计和分析角度的考虑。
邹碧华介绍了他在长宁法院推行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这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方法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它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审判活动划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要件分析审判思路,就是以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核心,从固定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到寻找并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再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分配举证责任,直至根据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逻辑分析,并最终作出裁判。其特点是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建立连接点,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在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建立连接点。
依邹碧华的介绍,在探索审判方法中,有一些审判方法或者民事办案指南在推广过程中没有被法官接受,原因在于这些方法过于抽象,基层法官不知道怎么去把握。为此,有必要将裁判方法步骤化,转化成一个一个具体把握的东西。他所提倡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正是在这方面做的一种尝试。九个步骤好像挺复杂,其实,真正用起来顺理成章。这就好比武术分解招式一样,看着一个个招式好像挺复杂,其实动作娴熟以后,所有招式都会连贯起来,现于无形之中。这种方法在长宁法院应用了两年,效果明显。上海法院系统评比一共有17个指标(效率指标、质量指标以及社会评价指标等),两年前长宁法院排名全市第13位,现在排在第1位,而且“老案”都没了。
对于裁判的方法,不仅法官探索,学者同样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傅郁林,这位有多年实务经验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者指出,现行模式庭审与裁判之间严重脱节,在诉讼请求(裁判对象)←→权利依据(法律适用)←→要件事实证明(适用法律的前提)←→举证质证这个逻辑链条上,各环节之间是互不关联的。庭审的重心是证据审查(质证)而非事实调查(证明),所以庭后裁判时法官只能凭直觉和经验从这些零碎的、空洞的、缺乏交锋的质证意见中去寻找和建构事实。她介绍了自己颇为得意的庭审方法:质证仅就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因为证明力问题须围绕待证事实并综合运用证据展开辩论,无关联性的证据则在事实证明中自然淘汰。用十分钟时间对照证据目录,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往下画钩,有异议的放在双方质证完毕后以辩论方式解决。庭审重心放在事实证明过程:当事人依次就诉讼请求、权利依据、事实、证据四个层次的问题提出主张、反驳和辩论。在前一层次问题上没有异议则不必进入下一层次。比如,(1)原告提出的某项请求没有异议则不必进行相关事实调查;(2)对诉讼请求有异议的,则要求提出支持或抗辩这项请求的合同或法律依据;(3)就权利规范中所规定的具体要件是否实际满足进行事实主张和证明,对方对该主张无异议则无须证明;(4)对于前述事实主张有异议,则须按本证与反证的划分运用证据来进行辩论式证明。整个庭审围绕诉讼请求环环紧扣展开辩论;庭后写判决书时直接将庭审笔录的顺序颠倒一下,稍做调整就是一篇逻辑清晰的裁判文书。
三、方法的推广:源于实践用于实践
“要件审判九步法”因其理念的先进性、形式的创新性、方法的务实性受到了与会人员的肯定与推荐,认为应对此方法进一步推广。
罗东川指出,对这样一个大家看好的有价值、有前途的项目,怎样进一步推广而变成法官自觉的行动,还有相当多的工作。现在,法官更多愿意按照自己的经验和方法来审,不太愿意采取同样的办案方法。对于下一步的推广,他认为这是从审判实践来的,但现在还是理论性稍强了一些,要与现在诉讼的阶段和诉讼法对办案的基本要求结合起来,可能会更有意义。对于进一步提升,他建议:一是明确“审判九步法”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也要这么做,时间效率恐怕值得探讨;二是进一步明确其价值目标;三是明确现有诉讼法、实体法的规定和“审判九步法”这一操作方法衔接的问题;四是明确和现在已有的办案指南的关系,解决适用上的困难;五是明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这九个阶段里怎么适用。
“要件审判九步法”主要针对的是法官的实务操作,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就此谈了自己的体会,指出前四步是诉讼进行的基础,很多工作可由律师来做,法官只是梳理当事人的材料后固定下来。一个好的律师起码能够帮法官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律师应吃透相关法律,不误导法官;第二,律师应吃透相关案情,提炼出简要事实,让法官一目了然;第三,律师应找到国内外的立法依据提供给法官;第四,律师应将法院审结的案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提供给法官。“审判九步法”更多地偏重程序问题,在现阶段解决得已比较完美,有必要在全国进行推广,让更多的法官和法院适用,让审判效率提高得更快一些。
民商事审判方法的研究和探索还是一个新的领域,无论如何,从经验到自觉,已经走出了重要的一步,相信随着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对民商事审判方法的研究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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