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张假照片都能找到原因,但并不是所有造假行为都存在“动机”,将“工作失误”作为造假原因之一种并进行独立的探讨,是为了将它和“主观故意”的造假相区分。类似于量刑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评价摄影造假行为时,也需要对其动机展开考察。
2005年6月18日,江西省一家晚报在一版刊发的导读标题“深圳罗湖区女公安局长受贿被判15年”中,错误地配发了已故前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的照片,导致该报一版责任编辑、总编室主任、副总编辑三人被解聘,一版责任编辑在省内新闻出版系统三年内不得录用,总编辑获行政记过处分。
对于这种因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造成的虚假,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政治事件”的高度,还是很值得商榷的。在从新闻素材到新闻成品的转换过程中,信息存在着扭曲、失真的可能,一些新闻事件的复杂性,也会给记者的调查、考证带来难度,有一些“真实”,是在新闻报道的渐进状态中逐步实现的。任长霞是国家树立起来的警界英模,具有崇高的政治意义,这基本可以排除报社恶意造假的可能性。面对已经存在的工作失误,及时地展开后续更正、道歉,可以作为报社信息失真纠偏机制的常规方法。
当然,非故意造假的“工作失误”,根据其具体情况的不同,也应给出不同的评价。2002年11月7日,新浪网推出一则报道《美传媒称千年女木乃伊出土后怀孕》并配发图片(图44):
据美国《世界新闻周刊》报道,一埃及考古小组今年3月在开罗发掘出一具已逝世超过3000年的经防腐处理女木乃伊。但该学院负责人塞尔德最近获得一个惊人发现,证实这具木乃伊竟在出土后怀孕,至今其腹中胎儿看来已有8个月,经超声波检查后得出胎儿正常成长。该学院看守人西塔尔被指是胎儿的父亲,而他也承认自己难以抗拒女木乃伊的美色,不禁对她表达爱意。
图44
创刊于1979年的《世界新闻周刊》(Weekly World News)是一个已经停止发行的美国超市小报,它以传统的新闻报道形式来报道各类奇闻轶事、荒诞新闻,如外星人、时间旅行等。该周刊综合了奇怪的新闻与专栏,其中许多内容都未经一般的新闻查证程序。目前《世界新闻周刊》的纸本已经停刊,不过仍以网站的形式继续存在。由于其荒诞不经的内容,该周刊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富创意的报纸。不过,即使新浪网的编辑不知道《世界新闻周刊》的背景,也应该从生活常识的角度作出鉴别。因此,对这一假新闻的复制与传播,说明相关采编人员并不具备从事新闻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科学素养,而不仅仅是工作“疏忽”的问题。
这里还有必要提一下,有些学者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法》,以开展对造假行为的法律惩戒。例如,陶春在《假照片——新闻摄影之痛》[1]一文中提出:(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但是这些准则、规定对新闻从业人员多为道德上的要求,对违反者没有有力的制裁方法,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所以没法用最直接的法律来制裁假新闻,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有关假新闻的处理作直接和具体的规定。如果有了新闻法,就可以为各种虚假新闻明确过错和责任,进行惩处。
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尽快争取假照片“入刑”,用刑法来对造假行为进行严厉的约束。如《假照片的罪与罚》[2]一文写道:
可惜国内目前对于这样的新闻照片作假还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定性,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给肇事者定罪量刑,因此我们看到死不承认或者不了了之成为部分作假者常用伎俩。
其实,新闻法虽然不可避免地要提出针对某些现象的惩罚措施,但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新闻媒体正常的采访报道权利,促进新闻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如果将“惩戒”作为新闻法的第一要务,显然是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念;而如果把业务范畴的新闻造假列入刑事范畴,则有可能造成新闻媒体的噤若寒蝉,这同样构成了对新闻自由的破坏,也不符合文明社会“去重刑化”的法律趋势。
【注释】
[1]收录《坚持科学发展 辉映伟大时代——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二届全国新闻摄影理论年会文集》,2008
[2]何南.数码摄影,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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