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艺术传播层面,有一种红歌(如《山丹丹花开红艳艳》、《东方红》等)因脱胎于民歌,内容的意识形态色彩并未冲淡形式层面的艺术感,红歌的经久不衰,除了因制度化因素的不断推动,也往往是拜这一形式感所赐。出自山东的《沂蒙山小调》和《沂蒙颂》,就是这一类红歌的代表之作,它们着意刻画沂蒙的青山绿水和革命年代的鱼水情深,曲调和唱腔中不无北方山区的苍凉感,若单论艺术形式,确可谓当代音乐史之佳品。
在中国的地理版图上,其实并非一座名曰“沂蒙”的山脉,民间所谓的,乃是“人文地理”的概念——一个由蒙山和沂水环绕的区域,涵盖山东临沂境内的蒙阴、沂源、沂水等数县,与江苏北部连云港境内诸山脉亦有牵连。这一地域在政治话语中叫做“沂蒙老区”,抗战及解放战争均有大役发生于此,且传达着“红嫂”、“六姐妹”、“孟良崮”等诸多革命符号,论影响,虽不及江西瑞金、陕西延安,却也是赫赫有名的革命老区。
2009年起,以艺术“采风”的名义,我已积累了三次沂蒙之行。所谓“采风”,通常的理解是艺术中人走进生活、激发灵感的创作方式。有些新结识的朋友获知我的专业后,第一反应就是“是否经常出去采风”?——看来此二字和光头、长发、辫子、山羊胡子一般,仿佛成为摄影家的标签了。而且,普罗大众心目中的采风圣地,无非是幽幽山谷、小桥流水或茫茫草原之类,能够赋予摄影以批判色彩者可谓寥寥无几——当下社会对艺术的一般认识,不就是等同于美么?或者,勿论社会之误解、偏见,即便是摄影圈内的“深刻”也颇为稀缺。翻开摄影界的几份报纸,普见“呼伦贝尔”、“坝上”、“云阳梯田”创作采风团之广告,大量的碎片影像充斥报端、美术馆以及网站,试图宣示摄影的繁荣格局。这就是我们想要的摄影?滥觞于20世纪80年代的纪实、反思、批判、不合作的摄影风格,是余温尚存,还是苟延残喘?
恕我未经考证就在此大放厥词——“采风”之“风”,或与《诗经》中的“国风”有关。“风”即民谣,如果把“风”之采集作为艺术家深入生活的理想状态,那么,摄影中人所应关注和记录的,当为硕鼠之丑、静女之羞、弃妇之怨,手法是现实主义的,价值观念是人文主义的,作为形式感的美自然是必需,但真实地反映生活、批判现实,应该成为摄影家的更高追求。
不过,我们是如何做的呢?
苏珊•桑塔格曾把摄影比喻为强暴——因为镜头与男性性器的外形相似,更重要的,是摄影师近乎暴力的拍摄方式。不知从何时起,“侵犯肖像权”成为被摄者表达抗议的最常见理由。我所关注的却不是这一基于民法的指责,而是更广义层面上的“合法性”问题。附生于照相机这一现代文明成果之上的拍摄权究竟是谁赋予的,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按下快门是否存在道德缺陷?当然,我们在沂蒙拍摄的照片中,绝大多数都是采用摆拍手法获得。“摆”是摄影师对现实的干预,这说明被摄对象已经同意并且配合了我们的拍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道德层面已经无懈可击。(www.daowen.com)
显然,沂蒙山民的配合,是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称状态下进行的。我们拍摄的一位沂蒙老妇姓甚名谁(涉及肖像权问题,照片不予公开),我们没问,当初选择这位老人作为拍摄对象,只是因为镰刀、篮子、头巾和皱纹这些山区特色的具象,摄影人在临战状态下首先关注的便是形象和形式感,这本无可厚非,它们构成了传播力的一部分。于是,我拦住了她,憋出一句山东话:“大娘,你上山砍柴啊?”大娘点头(事后证明并未听懂,其实她是上山采草药的),我立马对同学们说:“跟大娘上山!”到了半山腰,发现一棵柿子树,顿时萌生“丰收叙事”思维,要求大娘作采柿子状,还有位小姑娘不时请大娘“喜一喜”(笑一笑)。就这样,大娘面对九点多钟的太阳,足足笑了半个多钟头,还要不停地变换手势,以达到摄影人追求的那个最完美的形象,直到她呛出了眼泪,我们还没有满足,又请大娘把柿子捧在手心,意在取手部特写。阵阵咔嚓过后,大娘得到的回报只是几句“谢谢”和“再见”。
每想到这个场景,我都有愧疚之心,愧疚久了,虽然隐痛仍存,但已极为淡薄,耻感的逐渐丧失,比上述行为更显可耻。很显然,封闭、落后、未经现代工业文明大面积污染的沂蒙山人,其善良淳朴非都市人所及,想在都市找到如此“配合”的被摄者绝非易事。记得经过某农宅,坐在门口晒太阳的大娘起身邀请我们进去喝水,这在缺水的山区可谓高级别礼遇,我们的谢绝是必然的,如果是在都市,这样的邀请会被作何种解读,又有谁敢贸然接受呢?
在拍完采柿子的大娘之后,我们议论最多的,便是“淳朴”二字。但有谁想到,大娘的淳朴被我们利用了,那样无情,那样霸道,又是那样吝啬,为的只是一张照片,一本证书,一份虚荣。都市人的“精明”,是凌驾于沂蒙山人的“淳朴”之上的,当我们以“淳朴”评价他人时,其实已把“淳朴”当成了消费品,在淳朴者之间,怎会用这个词互相评价呢。所以,“淳朴”对“精明”的配合,虽然是自愿,但前提是“精明”闯入了“淳朴”的生活,主观地、巧妙地、带有胁迫性地制造了这一起拍摄事件,其暴力、强制色彩不容忽视和回避。
对拍摄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还应考虑到“利己”与“利他”的问题。这是道德判断的基本范畴——谎言总是不值得鼓励的,但利他的谎言,至少可以被视作善意;摄影师放大、渲染一场车祸中的鲜血,因不具有强烈的利他性而被批评为“二次伤害”,暴露残酷的战争摄影,却因具有“公共性”、能够激发对和平的渴望而得到媒介和社会的欢迎……而我们所进行的沂蒙创作,依附于一个崇尚“唯美”、“积极”、“健康”的摄影文化环境,它以美的创造、影展影赛为价值导向,自然会将美的形象从贫困、苍老、荒凉、封闭中抽离出来,进而赋予这些形象以新的、与现实脱节的意义,这类照片极易成为沙龙摄影活动的宠儿,虽然有人试图评价它的积极意义,即所谓传统美学主题的抽离与新型美学模式的建立,但它在革除“左倾”意识形态的同时,其实是创造了“犬儒”这一新的意识形态——对农村贫困的漠不关心。所谓新型美学模式,无非是想在沙龙摄影活动中获奖而已,利益驱动的摄影创作,和传统的政治驱动模式同样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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