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靖威
对实行土地财政,笔者一直是持反对意见和反对态度的,尽管有人认为通过土地的出售,通过“招”、“拍”、“挂”,可以为地方政府搞到“钱”,搞到发展资金,做出光鲜的政绩,创造出一个数额不小的GDP。但是土地财政没有任何的优点、长处和益处,短期来看,虽然可以为地方政府搞到资金,长期看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且贻害无穷,从一些学者最近的发文来看,还有人在为土地财政做辩护,看来还是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澄清。在外资引进中过程的土地使用金收取另当别论,因为性质不同。
时下高房价的成因,土地财政、土地成本,成为首当其冲,矛头所指,并几成共识,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住房的消费者。
地方财政,一般来源为地方的税收、地方政府系统对当地经济组织、个体服务从而收取的费用、属于地方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上缴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全部。这是一个惯常的做法。由于多年来的国资出售、集体资产的变卖,以及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行、地方企业的经营不善、城区改造使大批企业的异地搬迁,导致了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逐步消失,从而使得来源于此的地方财政锐减。而原有这方面的来源在地方财政的收入中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组织机构的庞大、地方的急于发展、“高薪养廉”的公职人员分配制度的实行,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缺口日渐增大。随着城市经济发展的形势的变化,中央和地方的财权、财源分配,没有做到适时地调整,使得地方急于找到新的财政来源,把城市或城郊土地出售,依据法律规定土地可以有偿使用,进而演变为土地财政。
通过笔者的叙述和分析,相信读者应该可以看到土地财政的合理性、以及通过土地财政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从中应该发现,通过土地财政要解决的问题,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方式和方法加以解决或替代,从而不要去搞土地财政。
笔者提出这个问题,现在来看似乎有些晚,因为城市的土地以及城市的近郊土地基本卖完,也就是说卖地已经接近尾声,该“收摊”了,各大城市,特别是一线和二线城市,基本没地可卖,北京的地基本都卖到下面的几个县区。但是,笔者出于“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的考虑,还是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因为这是一个发展思路、管理思路、指导思想的问题,就如,一个人卖家底上瘾,说不定下次要卖什么一样。
《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其实,这是不言自明的。卖地,那是“一锤子买卖”,卖地上出的东西,那才是长久的。如果你把下蛋的鸡都卖了,以后你还会有蛋卖吗?这就叫“炸锅卖铁”,这就是摆出明显“不想过”的姿态,有点儿要搞“分家”的苗头。这些都是常识,没有什么高深的道理,老百姓都懂。任何想要地方平稳良性发展的人,都不会去打卖地的主意。所以,有人称实行卖地财政的人,等同于“败家子”。
一、土地财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误区
1、出让土地的收入,能不能充当GDP?卖地能不能创造GDP?
答:不能。因为通过土地在出售操作这一整个过程,没有增加任何有实质意义的社会劳动价值,仅仅是少许的简单劳动,运作过程中只是发生了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因此,土地财政,没有创造GDP,卖地的收入也不能充当GDP,更不能算为地方的政绩。
2、土地财政的收入实质是什么?
答:是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的成果,是人民群众的血汗。更为直白地讲,是百姓们几辈子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那点儿血汗钱,甚至是从未来做的透支。
3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付出了多少劳动?
答:几乎没有付出多少劳动。发几个通知公告,招集一些人,拍卖槌一起一落一响的拿槌劳动,然后是签合同收款。简单吧?
4、土地财政的行为实质是什么?
答:是对百姓的赤裸裸、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因为,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属的变更,让百姓付出了巨大代价。这里实际上牵扯到一个土地财政的合法性问题。
5、土地财政有合法性吗?
答:没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城市土地为国有,即全民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不可以出售城市土地。地方政府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不可以进行长期的土地权属变更。因此,土地财政不合法。即使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做土地权属的长期变更,也是与宪法相冲突。
6、 从土地财政实际操作过程看,能否说明土地财政的实质?
答:土地财政,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商来实现的。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通过开发商建成销售的房屋,传递并转嫁给最终购房者,即普通的大众。这其中,政府把由其代管的属于人民的土地,又卖给了人民,政府拿到了“钱”,这是赤裸裸的抢劫。这也许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己让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就充当了这种角色。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实行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民众劳动成果的大部分被国家拿走,致使老百姓手中积累的财富少得可怜。高房价、高地价,直接造成百姓家庭失“血”过多,成了“房奴”,成了金融业如银行的盘剥对象,百姓生活急剧下降。
7土地使用权的70年意味着什么?(www.daowen.com)
答:有文章披露,我国的房龄很多都不超过30年,也就是说目前的房屋质量能不能达到70年使用,是个问题。再者说,七十年之中会不会有所变化也是个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制情况,有法不依,野蛮拆迁,土地使用权能否保持70年这本身就是个问题。
8、土地财政中还隐含着更严重的问题吗?
答:是的。土地财政存在着违法问题。其隐含着进行土地私有化、权贵化的问题。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土地制度的改变会带来经济基础的改变,会带来上层建筑的改变,成群难治的贪腐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土地制度的根本改变会颠覆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以,实行土地财政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9、土地财政还存有其它的问题吗?
答:有。土地财政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不劳而获,从而造成地方政府的铺张浪费和腐败,培养政府欺压百姓的惯性,诱发地方政府打擦边球,急功近利,盲目投资,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俗话说,“来得快,去得也快”。由于卖地收入数额巨大,地方政府和官员因利益驱使,使中央的政令难以畅通,圈地、囤地屡禁不止,“地王”屡现。
10、对土地财政引发的问题,还有什么补充吗?
答:土地财政还会引发强拆、原住民漫天要价、政府为维稳无原则补偿、上访、截访、居民居住就业、内需严重不足、大量良田被毁、被撂荒等等一系列问题,变种情形有时难以想象,危害极大。
11、有学者称土地财政是向百姓借钱,向未来借钱,这种说法成立吗?
答:不成立!自古以来,有不经过百姓同意,就从百姓口袋里拿钱的吗?这叫借钱吗?这同抢劫有什么区别?一些人饭都快吃不上了,还要硬逼着跟人借钱?这是什么道理?真是亘古未闻,向未来借钱,那就透支未来,明智的人会这样做吗?
综上所述,土地财政必须刹车,必须停止。如果地方政府还要硬着头皮上,那么,中央政府就把土地出让金大部分收走,拿出适当的合理比例留个地方。
二、如何解决地方土地财政要解决的地方财政问题
一是要把国家的过度积累合理地向地方和劳动者倾斜,要实现国强民富,适当地调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对必要的财政开支,必要时做全国性的适度调配,以做到各地区的发展平衡。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二是地方应着重发展地方经济,着重发展实体经济,开辟税种、税源,开源节流,减少铺张浪费。这一点需要扎扎实实做工作,需要下真功夫,出成绩也比较慢。
三是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其成为良好的税源。
四是合理地增加税种。
五是地方政府不能盲目扩大公务员队伍,工资和待遇水平应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
六是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能好大喜功,少搞、甚至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这个问题牵扯调整当前的党政干部的工作业绩考核问题。
七是坚决刹住地方政府工作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作风。
地方政府只要踏踏实实工作、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找到其它的良好的途径和办法并不难。这些问题该留给相关的人,笔者无需再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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