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斯
受伯烈特教授的邀请在这一系列讲座发表演说之后,我拜读了先前各篇演讲的内容,才发现讲演题目是“我成为经济学者的演化之路”。这不禁让我进一步地思考,我的思想在哪些方面可以算是演化而来的。
我成为经济学者的演化之路
科斯(Ronald H.Coase)
受伯烈特教授的邀请在这一系列讲座发表演说之后,我拜读了先前各篇演讲的内容,才发现讲演题目是“我成为经济学者的演化之路”。这不禁让我进一步地思考,我的思想在哪些方面可以算是演化而来的。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演化是指由较为简单及粗糙的状态,往较为复杂与精致的方向移动,这种转变是由某一思考过程带动,并逐渐改善分析的能力。
威林(Lars Werin)在诺贝尔颁奖典礼上,代表瑞典皇家科学院介绍我时,提到我在193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名为《厂商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在该文中我以个人的想法来解释为什会有厂商的存在。之后他又提到,我“在我的理论建构上,逐渐添加砖块,而终于在60年代的初期,树立起解答所有问题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能解答经济体系中制度性结构的所有问题的原理。我个人相信,他的介绍中所谈到的最后成果是相当正确的,但是如果因他的介绍而认为我是从一个比较简单的理论开始,然后逐步有计划地添加砖块,一直累积到建立制度性结构理论所需的资料俱已齐备才告罢手,那么实在是误解了我个人思想发展的过程。
未曾预设目标
其实,我也直到最近这几年,才有一个清楚的目标。我一直都是在到达之后,才了解自己到了哪里。在每个阶段中,我个人思想的形成,都不是按照事前的宏图伟略而来的。不过到了最后,我发现自己所搜集的砖块拼凑起来,虽然谈不上是完整的理论,但如威林所称,是一种完整理论的基础。
个人认为,自己思想的发展,似乎接近生物界的演化,由各种偶发事件而带来了改变。至于这些改变是如何发生的,将是本场讲演的主题。我想这样的内容安排,可以呼应伯烈将教授主办这一系列讲座的主要用意,让大家了解“原创性的观念由酝酿到终于为同行所接受的过程。”但是,即使说我的思想是由偶发事件所促成的,我对这些事件的反应,却无疑地受到了时代精神的影响。吴尔夫(Virginia Woolf)曾说:“1910年12月左右,人类的性格有了改变”,从而导致“宗教、行为、政治与文学上的变化。”假如,这个日期的确标示了人类的转折点,那么个人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上会和前辈学者不尽相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座的诸位也许已经猜到了,我正是出生于1910年12月。更精确地说,是12月19日下午3点25分,地点是伦敦近郊的威尔斯登(Willsden)。我是家中的独子,家父在邮局担任电报员,家母婚前也在同一地方任职。虽然双亲都在十二岁之后即辍学,但却极有教养,只是他们对学术工作一无所悉,同时也不感兴趣。我个人的志趣一直都是在学术研究方面;但在我成长的过程中,对学者的生涯感到惜懂,也无人指导阅读,因此无从分辨严谨的学者与浮夸的术士。尽管如此,我有两件事由双亲处获益良多。其一是,他们虽不能和我共享志趣,但一直支持我去作自己想作的事。此外,家母教导我要诚实与真诚。奈特曾说:“科学的基本原则——真实或客观——本质上就是道德的原则。”全心尊奉母亲的教诲,相信对我的工作意义重大。我一贯的目标是要理解经济体系的运作,要掌握真理,而非一味地支持特定的立场。在批评别人的时候,我总是试着了解他们的立场,以避免产生误解。对于不劳而获的成果,个人一向没有兴趣。
年幼之时,我因腿疾必须穿上铁鞋行走,因此我上的是残疾学校。学校的主管单位同时也管理另一所供心智障碍者就读的学校,因此我怀疑两所学校间有些课程是相通的。我对在学校的所学不复记忆,只记得一阵子学过编篮子,可惜这门有用的技能我却学艺不精。
阴错阳差选读商科
本地的小孩通常在十一岁时参加中学的入学考试,但可能是因为我就读于残疾学校的缘故,所以错过了考试。在双亲的争取下,我得以在十二岁那年参加考试,并获得基尔本中学(Kilburn Grammar School)的奖学金。学校的师资优秀,我也在正规课程上接受了扎实的教育。1927年,我通过了大学先期入学考试,其中历史与化学两科成绩优异。我又在中学待了两年,为伦敦大学的中级考试作好准备。这段期间的课程,相当于大学一年级所修习的科目,所以我必须决定主修的科系。当时,我的第一志愿是历史,但是后来我发觉要取得这方面的学位,必需通晓拉丁文;由于我上中学晚了一年,同年纪的同学已念了一年的拉丁文,所以我被分到科学组。因此,我只好转到另一个表现优秀的科目,主修化学。不过我发现自己不喜欢数学,而这又是所有科学学位的基础,所以我只有再度变更主修的科目为商业,这是当时基尔本中学剩下的唯一选择。回想这一段人生插曲时,我归结自己之所以讨厌数学,系因为只学了数学公式和运算过程,却不了解其中的意义。假如我早一点读到场普生(Silvanus Thompson)的《轻松学习微积分》(Calculus Made Easy)——读书对各项运算的意义有清楚的解说——或是中学的数学课程也采取同样的教法,那么我很可能会继续攻读科学的学位。不过,还好并非如此,否则我大慨只能当一位平庸的数学家,绝对成不了第一流的科学家。我开始准备伦敦大学商学士的中级考试(除了基尔本中学并不教的会计学必须透过函授自修)。虽然我对这些商学科目仅具备粗浅的知识,我还是通过了考试。到了1929年十八岁时,我前往伦敦经济学院继续商学士的课程。1930年,我通过最终考试的第一部分。至于第二部分的课程,我决定选修产业组,据称是培养工厂经理人的课程,不过大学对自己课程的说辞并不可尽信。我就在对这些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作了改变一生命运的重要决定。
进入伦敦经济学院
普兰特在1930年受聘为伦敦经济学院的商学教授(特别是企业管理方面),之前,曾在南非的开普敦大学(University ofCape Town)担任类似的职务。我选修产业组的那年,普兰持刚接掌这一组。1931年,在产业组课程结束前五个月左右,我参加了普兰特主持的研讨课程,给我带来莫大的启示。他引导我认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虽然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所上过的一些科目和经济学有关,但我从未修过经济学。在普兰持的教诲之下,我了解生产者会相互竞争,结果提供了消费者最需要的产品。他进一步说明,整个经济体系是透过价格体系的运作来协调。当时我信仰社会主义,这些观念对我堪称为新奇。1931年,我通过商学士学位最终考试的第二部分。
由于我是在基尔本中学修习大学一年级的课程,而伦敦经济学院规定必须在该校待上三年才能授予学位,因此我必须决定第三年要修习的科目。之前在第二部分的课程中,个人最感兴趣的是产业法,因此我曾想利用这一年专攻产业法。假如我真的这样做,无疑地将会往律师方面发展。然而,应该是在普兰特的运作下,我获得了伦敦大学1931年-1932年的卡塞尔爵士游学奖学金(Sir Ernest Cassel TravelingScholarshiP)。我那一年要在普兰特指导下工作,这段期间也被伦敦经济学院认可为在校修习。以上就是我如何一路走来成为经济学者,而没有成为编篮工人、历史学者、化学家、工厂经理人或律师的经过。冥冥之中一切似有定数安排,非人力所能左右。
修完商学士的课程,我对会计学、统计学以及法律已有一厂,为什么苏联的经济不能像一个大型工厂来运作呢?我带着这些疑问来到了美国。我访问了一些大学,但主要是为了我的研究专案而访问企业以及工厂。我和每位我拜会的人士交换意见,阅读有关的产业期刊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报告。在美游学一年结束之际,我对于产业组织的许多问题,仍然只有一知半解的感觉,但我相信部分的疑问已找到了解答。经济学家谈到经济体系的运作时,总认为是透过价格机制(或市场)来协调,但是却忽略了使用市场仍有其成本的事实。从这个观点来看,对市场以外的各种协调机能,不能一概以无效率视之——完全要取决于其成本和使用市场成本的比较。我知道,以这样的方式来看问题,可能会影响对中央集权式计划所采用的观点。但同时我们也可藉以了解,何以生产因素的使用,有时是由厂商透过管理来协调,而有时则是由透过市场协调,这也正是我深感兴趣的课题。一笔交易会在厂商内部完成还是透过市场来运作,应该要比较两者的成本才能决定。其实这些都是非常简单浅显的道理,但是我却花了一年的时间才搞清楚——即使到今天,仍有为数不少的经济学者还不了解这个道理(或其重要性)。
我在伦敦经济学院修习商学士的最后一年,刚巧能碰上普兰特来此执教的第一年,实在是非常幸运的一件事。而能在次年荣获卡塞尔游学奖学金,又何尝不是另一桩幸运的事。接下来还有更特殊的际遇。1932年,我进入就业市场,那一年正值经济大恐慌以来最差的年份,伦敦经济学院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的比比皆是,但我却无此困扰。整个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31年,黄麻工业界巨子波那(George Bonar)捐助经费,在贝佛里基(William Beveridge)爵士和其他伦敦经济学院人士的建议下,于丹迪(Dundee)成立了一所经济与商业学校,主要目的是训练有志投入企业界的学生。高层人员1931年时已经聘好,而较低层的人事则在1932年才决定,这正是我的毕业找事的那年。现在回想起来,虽然我当时的经历并不出色,但对这个职位可能比大多数经济研究所的毕业生还更为适合。我在1932年10月受聘为丹迪经济暨商业专校的助理讲师。要不是该校在1931年成立,我真不晓得自己要作些什么。结果各项发展都配合得恰好,而我也就按部就班地演化成为经济学者。
初露鋒芒
我负责的三门课都从十月份开始。至于当时我是怎么做到的,自己现在也无法想像。另一位助理讲师布拉克曾经形容,当我来到丹迪的时候,整个脑袋装的都是有关厂商的概念。幸运的是,有一门课是“企业组织”。我在一封写给好朋友佛勒的信中,描述了我在第一堂课所讲述的内容。这些素材日后成为《厂商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的主要论点。(199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提及得奖理由时,曾经特别提到我的两项著作,这是其中之一)。我在1932年根本想不到这些观念以后会受到如此重视。我非常喜欢这那门课,所以我在给佛勒的信中描述了课程后,接着表达了个人很大的满足感:“(我想)对这门课来说,我采用的是全新的教法,所以我觉得极为满意。有一点我感到很自豪,这些全都是由我一个人构思出来的。”就如我在诺贝尔奖的得奖演说上所说的:“当年我只有二十一岁,阳光从未停止照耀。”在丹迪任教期间,我开始阅读经济学的文献——包括亚当·斯密、巴贝基、杰文斯、魏克司梯德(Wicksteed)、奈特等人的著作。布拉克在为《社会科学国际百科全书》(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上撰写我的生平介绍时,形容我在这段初出道的时期,态度“坚定得令人惊讶”。“他心目中的经济学,不但要能处理真实世界的问题,而且手法还要精确。大部分的经济学者如果能够达到这两项目标中的一项,就感到非常满意了。但持平来说,我发现科斯在经济学研究上的突出之处,就是同时达成了这两项目标。”不管我是否真的成功,布拉克确实是说中了我在经济学研究中一贯的目标。我把这一切归诸于自己并非一开始就主修经济学,而是先接受商科教育,因此我在开始展开经济学研究时,是希望以此来了解真实世界发生的事情。然而,我并没有自外于经济学之外的世界。1933年,钱伯霖的《垄断性竞争理论》(Theory of MononolisticCompetition)以及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Economics of Imperfect Competition)相继出版。这两本书在经济学界激起相当大的波澜,我也和其他人一样卷入其中。当时仍在丹迪的我写了一篇论文,采用罗滨逊夫人的分析方法来检验钱伯霖所讨论的问题。该文发表于1935年。至于更能具体展现我一般性态度的,应该是那时我对预期所作的研究。
验证蛛网理论
在丹迪任教期间,我在放假时会到伦敦经济学院,大部分的时间我都和佛勒讨论一些经济学的问题,当时他已是伦敦经济学院的助理讲师。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非常感兴趣,那就是许多经济学者相信,生产者在决定产出时,是假定目前的价格与成本在未来会维持在同样的水准。有人提出证明,假如生产者是按照这种方式来运作,将会导致价格与产量的波动(这就是卡尔多提出的“蛛网理论”)《cobweb theorem》。一般认为蛛网理论的典型例子,是英国养猪产业的循环周期。我们作了一项统计研究凋查,结果一如我们所猜想,英国的养猪业者并没有假设目前的价格会在未来维持不变。当价格高得异常时,他们预期价格会下跌;而当价格低得离谱时,他们预期未来价格会上扬。在我的通信记录中显示,我曾想过运用在这次研究中所发展的技巧,来探究生产者是如何形成在其他方面的预期——而佛勒也有类似的想法。当年我深感兴趣的,是要具体量测经济学者通常仅以理论性的方法来处理的概念,这是深受芝加哥大学舒兹所导出的统计需求表的影响。
除了有关预期的研究之外,我也开始展开对资本成本的调查研究,探讨发行规模大小以及厂商的规模与业别对成本高低的影响。这些研究均未完成。不过佛勒倒是完成了一项有关钢铁生产的研究,主题是废铁与铣铁之间的替代弹性,发表于1937年出版的《经济学季刊》(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我也期望自己未来能投入到类似的数量调查研究。但这份期望并未实现,原因并不难理解。1934年,我受聘为利物浦大学(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助理讲师,教授银行学及财务学,两门我几乎不曾接触过的学科。更重要的是,到了1935年时,伦敦经济学院聘我为经济学的助理讲师,我的主要工作有三,一是教授独占理论(接替转到剑桥大学的希克斯),二是协助企管系的普兰特教授,三则是担任公用事业经济学的课程[接替已前往南非的巴特森(Batson)]。有关独占理论的课程,对我而言并没有特别的困难。我们有罗滨逊夫人的书,同时我也写了有关双头垄断(duopoly)理论的文章。1937年,我发表了一篇名为《有关独占理论的几点注解》(Notes on the Theory of Monopoly)的文章,其中有些观念就是来自这门课程。至于我在企管系的工作则比较乏善可陈。我只准备了一些类似哈佛商学院的个案资料,并协助教学。专攻会计学的爱德华兹(Ronald Edwards)也加入企管系的师资阵容,佛勒和我与他一起处理会计研究协会(AccountingResearch Association)的会务。我们曾深入探究,公开的会计报表的数学,可供经济研究之用的程度如何。我们发现,只要这些数字的计算基础已被使用者充分了解,便可以作为经济研究之用;我们为此出版了一本有关英国钢铁工业的研究报告,使用的资料就是来自厂商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我也曾在《会计师》(The Accountant)期刊上发表一系列有关成本会计的文章,这些文章曾被多次重印与引用;我想主要是因为在1930年代,这是当时唯一有系统地介绍机会成本观念的文字,而这也是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授课的内容。
公用事业的领域
我个人主要的研究,还是和我所教的公用事业课程有关。我很快就发现,当时英国对公用事业的了解几近于零,因此我对自来水、瓦斯、电力等产业,尤其是邮政与广播事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历史研究。另外还有一篇著作值得一提。1934年,当我还在丹迪时,我撰写了《厂商的本质》一文的草稿,把我1932年的讲课内容作有系统的陈述。我到伦敦经济学院后,把这篇草稿作了一些修改,投稿到《经济学期刊》(Economica),并在1937年刊登出来。当时这篇文章并没有引起注意。我还记得,期刊出版的那一天,在午餐的路上,有两位商学科系的教授向我恭喜,但后来却没有再提起这篇文章。系主任罗宾斯也从来都没提到。显然,这篇文章并不是立刻获得成功。1939年9月,英国正式宣战。先前我谈到的工作及研究,都是属于1932年到1939年的战前阶段。1940年,我被任命为林业委员会(Forestry Commission——负责当时英国的木材生产事宜)统计处处长;1941年,再转往隶属战时内阁办公室(Offices of the War Cabinet)的中央统计办公室(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负豥??原先不存在的价格与边际成本间的差距。威尔逊指出,这样的政策将会导致国营企业取代民间业者,以及以集中营运取代分散营运。事实上,由于经济学者只致力于正确的边际调控,完全忽略了他们的政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当时边际成本定价法是学院派经济学者的主流看法)。我认为这些人根本就是言不及义,我曾把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称为“黑板经济学”,因为他们谈论的状况只会发生在教室的黑板上。这时,我在伦敦经济学院已经晋升为经济学高级讲师,主授公用事业,因此我主要的研究活动,仍是继续对英国公用事业进行历史的研究。1950年,我出版了《英国的广播:垄断事业的研究》(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这本著作。
1951年,我移民到美国。促成我作成这项决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对社会主义化的英国的未来缺乏信心;另一方面是我喜欢美国的生活(我曾在1948年在美国待了一段时间,研究商业广播系统的运作),再加上个人对美国经济学者十分仰慕。在老一辈的经济学者中,我最尊敬奈特,而和我同辈的学者中,则属史蒂格勒,刚才我也曾提到舒兹对我的影响。到了美国之后,我第一所执教的学校是布法罗大学(University of Buffalo),该校公用事业的专家桑纳(John Sumner)曾在战前造访伦敦经济学院,因此是由他推荐我来此任教。1958年,我转往弗吉尼亚大学执教;到1964年,我又受聘为芝加哥大学教授。
刚到美国的时候,基于自己曾接触过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的广播事业,于是决定对广播经济学作深入的研究,基本上,这也是持续我在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我也搜集了相当多的相关资料。由1958年到1959年的一整年,我都在斯坦福大学的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Center for Advanced Study In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at Standford)度过,在那段期间,我写了一篇名为《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文章,刊载于《法律与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这篇文章的发表,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财产权制度
在那篇文章中,我探讨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分配无线电频率波段的作业。我建议应该销售频率的使用权。这种透过价格方法来配置资源的方式,就经济学者来说,绝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事实上这种作法,已经由贸塞尔(Leo Herzel)建议用在无线电频率波段的配置上]。但在我的文章比较特别的是,还额外探讨了这项权利的性质。无线电频率波段使用上的主要问题,是相同或邻近频率所传送信号之间的干扰。我主张,假如赋予使用权清楚的定义,同时也可以移转,那么原始的权利为何就无关紧要了——因为透过移转及结合将可以达到最佳的结果。因此,我写下:“(使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与法律(地位)无关。”这个我看来非常简单而浅显的主张,却受到当时与我接触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质疑。他们甚至认为我应该删除上面的那段文字。然而,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后来在文章发表之后,有一次在戴瑞克特家中举行的聚会中,我说服了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者,让他们接受我的正确观点。他们也邀请我再把这些想法写出来,发表在《法律与经济学期刊》上。我以满腔的热情来进行这项工作。当时《法律与经济学期刊》在戴瑞克特主编下所获得的成就,一直令我敬佩有加。该刊所登载的论文探讨了企业的实际运作、不同财产权制度的效果以及管制系统的运作。我曾想过,假如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组织这部分)要进一步地发展,应该加强刊登这方面的论文,只是当时这些论文很难为正统的经济学期刊所接受。我这篇有关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就是一例。不过,我还想超越该文的内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来处理财产权制度(Property rights systems)的原理。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中,我曾论及史特基斯与布立基曼(Sturgesv.Bridgman)的案例,但我还希望能深入检讨其他比较麻烦的个案(由于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求学时的经验,我对法律个案并不陌生)。同时,长期以来(也是自学生时代以来)我一直有一种想法,虽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一书就其所探讨的问题是伟大著作,但他的经济分析并不是相当扎实。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曾两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并没有深入讨论他的观点,因为那篇论文是专注在无线电波段频率使用的配置问题。然而,透过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的讨论,我认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领域的强势影响,于是我就着手直接探讨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时,我也希望讨论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对分析的影响,这个问题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只于附注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这些目标或主题结合起来,写成《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这篇论文。
这篇文章一经发表,马上就深受各界注意。各种赞成或反对的文章纷纷出笼,使该文堪称经济学文献中最广受讨论的文章之一。这篇文章涵盖我曾长期思索,但一直未执笔写出的观点。说也凑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经济学者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章节提出反对意见,恐怕我也不会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而其中的观点也将继续潜藏在我的脑海深处。
交易成本大于零
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执笔撰写,地点是我当年接触法律报告的伦敦经济学院。找在文章中主张,庇古在看待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时犯了错误。基本上,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但庇古没有看出这一点(或是纳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随他的经济专家)无法发展出一套适当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为零(这是他的分析中隐含的假设)的情况下,庇古的政策建议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透过双方的协商即可产生最佳化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如果要探讨真实世界的状况,就必须假设交易成本大于零。假如这样作的话,除非我们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个案的实际状况,否则就无从主张什么政策建议才最为恰当。这些相关资料,只有透过实证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该文中所说:“唯有从实务面来仔细研究市场、厂商及政府如何来处理不利效果的问题,才能对政策有较令人满意的看法……我深信经济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通常都会高估政府管制所可能带来的利益。纵然我这项看法获得证实,也只不过是显示应该进一步节制政府的管制,还是无法指出界限应该画在何处。我总认为,我们应该对以不同方法来处理问题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作仔细的探索,才能知道界限所在。”
在《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一、两年后,我接到芝加哥大学的聘书。吸引我前往该校的原因,有部分是我要负责《法律与经济学期刊》的编辑工作。我先前已经提到,个人对该刊以及其所刊载论文的敬意。我希望能够接续这项工作,所以就欣然来到芝加哥任职。我非常喜欢这项编辑工作,凭藉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计划方面的资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机会,我得以鼓励经济学者以及法律学者进行《社会成本的问题》中所倡导的实证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许多杰出的论文相继刊出,让我度过一段非常快乐的时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视。在七八十年代,类似性质的论文也开始出现在其他的学术期刊上,其中许多都引用了《厂商的本质》以及《社会成本的问题》这两篇著作。我觉得此刻正是把个人有关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论著结集出版的时机,因此,我在1988年出版了《厂商、市场与法律》(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一书,将我在这方面的主要论文重新付印,也包括一篇介绍个人中心思想的专文。
另一件影响个人思想演化的事件发生在1987年,当时威廉生(Oliver Williamson)以及温特斯(Sidney Winters)在耶鲁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庆祝《厂商的本质》一文发表50周年。这次盛会,恐怕是我这一生参加过的研讨会中最好的一场。八位非常杰出的经济学者所发表的论文,并不是对《厂商的本质》一文给与褒贬,而是针对该文所提出的议题作深入的检讨,并对文章的内容加以引申与更正——如果他们发现其中有误时。在这次会议中,我也发表了三次演讲,分别阐述这篇文章的起源、意义及影响。(www.daowen.com)
温故知新
参加研讨会以及准备演讲稿,对我个人思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以及在60年代和张五常(Stven Cheung)所作的后续讨论,让我了解到交易至经济运作的广泛影响,但是我还未曾有系统地评估这个问题。威廉生在地的论文中,提到《厂商的本质》一文中的理论甚少在实际应用,主要可归因于该文并非“操作性”(operational),他的批评我认为大致无误。我想他的看法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没有纳入一套一般性理论之中,以供我透过实证研究来验证或发展。事实上,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一般的经济理论都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如果在里头加入交易成本的考虑,将会造成结构全面改变。即使将范围局限在《厂商的本质》中的理论,还是会发现,要做到具有操作性,仍有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生产特定的产出结果,必须协调各项生产因素,而这项协调工作是要由厂商内部的行政程序来完成,还是借助市场的价格机能,乃是取决于不同协调方法的相对成本,至于有无利润,则要看绝对数字而定。但是,决定这些相对与绝对成本的因素为何?要找出这些因素并不简单,但更困难的问题还在后头。我们的分析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单一的厂商。一个厂商的协调成本以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受限于其采购投入要素的能力;而供应这些要素的厂商,他们的供给能力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本身的协调成本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的水准;同样的,他们的供应厂商又会受到类似的影响。因此,我们所要处理的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结构。耶鲁的研讨会重燃起我对《厂商的本质》所提出各项议题的兴趣,我当下决定,一旦手头上已承诺的事项告一段落,就要全心投入,期望能针对影响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因素,协助找出一套分析的理论。此时,我在研究的路上已不再孤独。由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可以显示,许多重要的研究工作已在进行,以求理论的理清与改良;同时许多高水准的实证研究也在进行之中,将可提供数据资料,供未来进一步研究之需。我们已开始关注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虽然要达到目标,需要许多经济学者多年的投入,但我深信,我们必定能为生产的制度性结构建立完整的理论。尽管在这条路上我显然无法全程参与,但我在耶鲁研讨会的时候已下定决心,将把自己余生之力从事这件工作。
到了1991年,我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让我获奖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五十多年前发表的《厂商的本质》以及三十年前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第一篇在当年备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则引发各方的论争,两者可以说都未曾立即获得经济学界的赞同。如果说这两篇文章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一致的肯定(我不敢确定是否真的如此),那应该也是最近的事。威林在斯德哥尔摩的颁奖典礼提到,我“大幅改善我对经济体系运作方式的认识”,又加上一句,“虽然找们花了相当长的时间才了解这件事。”原创性的源头
希望这篇讲词能真正回应伯烈特教授的要求,有助于各位了解“原创性的观念由酝酿到终于为同行所接受的过程”。不知道我的故事对各位有什么启发呢?大家常说,原创性的观念通常来自初入行的年轻人,这完全符合我的状况。1932年,我是在丹迪专校的一次演讲时,将交易成本的观念导入经济分析之中,当时我只有21岁。如果说经济学是我的领域,那我当时不过是初入行而已。然而乍看之下,实在很难了解为何把交易成本纳入经济分析之中,会算是“原创性”的构想。我初次来美国时所带着的疑惑,其实任何人都不难发现,而我提出的解决方案,也相当简单明了。
其他的经济学者之所以未能将交易成本纳入分析,并不是他们不够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从未考虑经济的制度性结构的问题,因此也就不会碰触到令我感到疑惑之处。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套用丹塞慈(Demsetz)的解释,系因为从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体系可透过价格系统加以协调的看法之后,自他以后的经济学者,都以将这套理论规格化为主要任务,由此导出了把经济体系的运作视为极端分散的理论。这诚然是人类智识发展上的崇高成就,具有其恒久的价值,可惜以经济学而论,其视野却失之偏颇,以致忽略了经济体系里头一些非常重要的性质。这些背景说明,或许多少可以解释何以《厂商的本质》在发表后,并没引起什么注意。
至于为什么《社会成本问题》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吸引各方的注意?我在前面已经详细说明撰写这篇文章的特殊背景。正因如此,这篇文章一发表后,即刻受到芝加哥大学一群有影响力的经济学者全力支持,特别是施蒂格勒。我的论点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环境下,资源配置与负债的法律地位无关。施蒂格勒将之命名为“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这样更加深各方对这篇文章的注意,许多攻击以及防卫科斯定律的文章纷纷出笼。
科斯定律所探讨的是零交易成本下的状况,这一点对该文受到瞩目也有所帮助,因为大部分的经济学者都习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下从事分析,尽管这项假设大为背离真实世界。大家似乎未发现,此一定律可以应用到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真实世界,前提是交易成本不会因负债的法律地位变动而受重大的影响,而这一前提一般都能成立。说也奇怪,我的讨论中未纳入符合真实世界的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好像使各界对该篇论文的注意不减反增。另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原因,是因为我批判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当时大部分经济学者都奉为圭臬)。因此,有许多经济学者为文为庇古答辩(其实也是在为自己答辩)。
另外有一点和前述纯经济分析技无关系的是,该文探讨财产权制度原理以及法律对经济体系运作的影响,因此扩大了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个领域,使其不再只局限于反托拉斯的政策。该文也引起美国各法学院的法律学者与经济学者的兴趣,进而催生了大量的文献报告,并导致“法律与经济学”这门新兴学科的兴起。
真理长存
在种种特殊因素的因缘际会之下,使这篇文章能迅速成功。不过如果因而认定,一篇文章的论点要为人接受,必须靠一群贤达之士的支持,或是能引发争论等等,这就是误解了。其实以《厂商的本质》为例,发表当时并未引起注意,但现在却已对许多经济学者的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果是好观念,即使不像《社会成本问题》具备上述那些因素之助,迟早还是会为人所接受。套句我师普兰特之师坎南(Edwin Cannan)的话:“错误的观念只能幸存一时;唯有真理才能长存,赢得最终的胜利。”在《厂商的本质》及《社会成本问题》的分析广受认同后,未来的工作是什么呢?诺贝尔奖委员会曾说,我已为建立制度性结构的理论提供了砖块,那么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找出些砖块的相互关联,以建立起这样的理论体系。我希望自己能在这方面的工作贡献心力,然而时不我予,我个人的生命之路已近尾声。尽管如此,还有其他优秀的经济学者会继续研究工作,一个完整的理论轮廓应该会在不久之后开始浮现。相信未来这些学者之中,也一定会有人受邀来成为这一系列讲座的演讲者,向各位报告他们的演化历程。
附录:
出生日期:1910年12月29日
获奖年度:1991年
演讲日期:1994年4月12日
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San Antonio)的三一大学(Trinity University)亲自讲述个人的生平事迹。
学历:
1932年伦敦大学学士
1951年伦敦大学博士
经历:
1932年~1934年丹迪经济暨商业专校助理讲师
1934年~1935年利物浦大学助理讲师
1935年~1938年伦敦经济学院助理讲师
1938年~1947年伦敦经济学院讲师
1947年~1951年伦敦经济学院高等讲师
1951年~1958年布法罗大学经济学教授
1958年~1964年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
1964年~1970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济学教授
1964年~1981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教授(Cliffton R.Musser Professor of Economics)
1991年堪萨斯大学法律与经济学荣誉客座教授
1982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律与经济学资深研究员
重要著作:
《英国的广播:垄断的研究》(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
《厂商、市场与法律》(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
《经济学与经济学家论文集》Essays on Economics and Econom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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