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纲
一九九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罗纳德·科斯教授。国际经济学界对这次授奖的普遍反应是:我们终于对这位改变了现代经济学面貌的思想家表示了应有的尊敬。
科斯一生著述不少,但真正称得上“经典”的,只是两篇论文。一篇是他在大学期间写成、于一九三七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另一篇是一九六○年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前者提出了被后人概括为“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别与联系;后者则强调了“产权”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地位。这些概念和理论,不仅已被经济学家们普遍接受,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起了“产权学派”和“交易成本经济学”,并以它们为主要内容,形成了现代的“新制度经济学”。其影响之大,已波及到了今天的中国,经济学家们从“科斯定理”出发,引申再引申,针对我们中国面临的特殊问题,洋洋洒洒写出了不少的论著。
我不妨也来凑上一篇。不作“引申”,只是“札记”。
天下之大,有人会积德行善,也总有人“损人利己”。“损人利己”可以说是对一大类人类行为的概括,对其也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种可行的分法,是分成“存心的”损人利己和“附带的”损人利己。坑蒙拐骗,可谓“存心的”,其特点是只有先损人,才能后利己。而所谓“附带的”,其特点是为了利己,在自觉不自觉中损了人。典型的例子是“污染”。对于这种附带的损人利己,经济学中有一学名,就叫作“(负的或坏的)外部效应”(exter-na1ity)——即我的行为对我之外的他人的影响(也有正的或好的外部效应,如栽花种树,既满足了自己,又娱悦了他人)。
外部效应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学问题。首先是如何看待生产的成本和效益。钢铁厂为生产一吨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等,但这只能说是“私人成本”;它还排放了污染,使别人蒙受了损失,这些损失是社会为这一吨钢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总的“社会成本”应该等于“私人成本”与外部损失的总和。“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这种差异,引起的相应的经济学问题便是如何评价钢铁生产的价值: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那许多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加上那么多的外部损失,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可能就是“不合算”的。于是,下一个问题便是如何使钢铁的产量确定在“社会地看最合算”的水平上——不是因污染而不生产钢铁,而是在生产钢铁为人们带来的好处和控制污染所带来的好处之间求得某种合理的平衡,使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经济学早年提出的解决外部效应的基本办法是“征税”——政府出面干预。对于生产者来说,因赋税使得成本高了,它的生产量自然会小些,就是说,不能再不管不顾地扩大生产了(相应地,对于那些能为社会带来“额外好处”的生产活动,如植树造林,则给予补贴)。经济学历史上,减少外部效应曾经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征税不是件容易的事。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谈谈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也要花费许多成本,到头来往往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使经济学家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九六○年,科斯提出:“并不需要政府干预”,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同样可以解决问题;政府所要做的,只是“明确产权”。这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它的基本形式可表述如下: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只要(1)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交易成本;(2)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则不论产权在谁一方,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都可使资源获得同样的有效配置。此定理分为前提和结论两个部分:结论是通过私人交易就可以实现最优配置,而前提有两个(严格地说还有一条:“不存在收入效应”,但因不是主要问题,我们不妨略去),一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二是产权明确;结论的成立有赖于这两条前提的确立。
所谓“产权”(Property rights),在现代经济学中的涵义是很广的,它可理解为从一项财产(知识、技能、环境等等都可算作“财产”)上获取利益的权利。如果钢铁厂被赋予“任意处置河水,获取利润”的权利,那么就说在排放污染这一问题上,钢铁厂拥有对河水的“产权”;如果沿河居民被赋予了“使用清洁河水,可以拒绝任何污染”的权利,则说居民们拥有对河水的“产权”,而钢铁厂则没有这个“产权”。
科斯强调说,外部效应所造成的损失之所以难以克服,首先在于“产权不清”。比如,对河水的产权不明确,谁都可以说对它有产权,又不能排斥别人也对它有“产权”,就会出现一方要赔偿,一方拒付赔偿的情况,结果是相互指责,纠缠不清,问题总是无法解决。而只要产权明确,无论产权在谁一方,“市场交易”便可发挥作用,无需政府干预,“私下里”也能解决问题。这存在可能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这时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而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些,如此反复,直到双方都满意为止。相反的情况是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一方,这时居民就无法索赔。但是,如果居民们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的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理论上可以证明,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恰恰与前一种情况下相同。请注意,产权划定方法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当然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科斯定理所说的不过是无论财富(“产权”就是财富,是收入的源泉)分配或收入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有个政府从中“插一杠子”。(www.daowen.com)
那么政府是否就无事可做了呢?其实不是。不过是要去做它本来应做的事: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当然首先是在法律上界定产权归谁所有。但有效的法律界定依赖于实际的执法程度——不能执行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因此“明确产权”本身包含着有效地运用国家权力保护产权。这两件事在一个经济中只有政府来做(政府这个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机器被创造出来首先就是为做“裁判”而不是来“踢球”的)。这两件事本身当然也并不容易做。前面说到把产权判给谁就意味着谁的财富的增加,因此在界定产权过程中一定存在着大量的利益冲突,而保护产权则需要形成相应的法律细则并建立起权威的执法机构。
科斯定理也表明了产权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既然产权不清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解决问题,那么显然,明确界定产权就构成了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市场的真缔不是价格,而是产权。没有产权就没有合理的价格;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一个合理的价格来。这就告诉人们:想要市场经济么?请明确产权(其中包括界定和保护产权)!正因如此,在现代经济学中,“明确产权”与“市场交易”两个概念往往具有等价的意义。
明确产权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
所谓“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作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所买卖的那一种商品的价格不在其中,运输费、商品保管费等也不在此中)。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因此都意味着成本的支出。为什么要这么麻烦,费这么多力气?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防着对方不说实话、坑蒙拐骗、损人利己。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双方都可能不说实话,力图借这个“附带地”损人利己的事“存心地”损人利己。在居民有权索要赔偿的情况下,他们可能“漫天要价”,把“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克服“信息的不完全”。然后还要经历艰苦细致的谈判,讨价还价。如果只是一个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倒好办,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单就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在他们之间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所有这些麻烦所引起的时间、精力、金钱的耗费,就都是在这个问题上的交易成本。而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不再去做赔本的买卖(交易成本大于索赔的好处,索赔有何必要?),或是由于交易成本也打入生产总成本,导致最终的钢铁产量和污水排放量,不同于最优数量比例。所以说,科斯定理可以有一个“逆反”形式: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交易成本在有的经济学家笔下被视为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此概念人人在用,但如何下一个准确定义,至今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既包括人们为了充分了解客观世界的各种情况,预防一项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所需支付的成本,也包括下述种种并非由客观原因引起的成本:(1)经济活动各当事人为确定各自的正当权益而付出的成本;(2)为克服他人出于“嫉妒”或其他原因而设置的各种障碍,争取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所需付出的成本;(3)为了解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防止被坑被骗、被人侵害、保护自己的权益所需付出的成本。这后一类中的种种成本,可以说纯粹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扯皮”、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所引起的,而并非出于什么“客观的”原因。为了与那些由客观原因引起的成本相区别,我们不妨将这一类成本就称为“扯皮成本”。而“交易成本”这个概念的特别之处,它所涵盖的特殊内容,正是这种“扯皮成本”。因此,就其特殊内容而论,我们可以就把交易成本理解为“扯皮成本”——它所指的主要就是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收益而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一切时间、精力和物质的支出。
交易成本本身也有一个“制度化”的问题;而“制度化”又可能反过来减少或增加交易成本。天下有一个人试图损人利己,社会就往往得设置出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审批手续”来加以防范;而既然是社会制度,就得对人人适用,结果,不仅防了“小人”,也防了“君子”(有时小人没能防住,单单防了君子),就是说所有的“君子”得为个别小人的存在而多支付许多额外的成本。有制度就得有一系列执行制度的社会机构,维持这些机构存在和运作的费用,是社会总交易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本来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减少交易成本的,但在这些机构中工作的人们本身也可能构成一个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它们之间会相互扯皮,而且还会把它们自己的利益,建筑在公众更多地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与这些机构相周旋的基础之上,结果可能反倒增大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
我们生活中处处事事都在与人打交道;我们生命的一大部分就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扯皮(被人扯和扯别人)之中耗掉的;社会财富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消耗在扯皮之上的。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和约翰·瓦利斯曾试图测算美国经济中交易成本占资源耗费总额的比重。他们认为一切提供交易服务的部门所用掉的资源数量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着一个社会中交易成本大小的变化。提供交易服务的部门包括:商业(不包含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等私人部门以及全部政府部门,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他们的研究发现,提供交易服务各部门所用掉的经济资源,在一八七○年占美国国民总产值(GNP)的百分之二十五,而在一九七○年增长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想到这些,交易费用这个概念近一、二十年来能够被广泛应用于解释各种经济现象,甚至形成了“交易费用经济学”,也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人类的经济活动,从来就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方面是与物质世界打交道(学称“人与物的技术关系”),另一方面是与人打交道(学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相应地,我们所获得的每一项经济收益,都要由两种成本换来,一是与物打交道时支付的“生产成本”,也就是生产出一定产品在技术上必要的人、财、物的耗费,另一种便是与人打交道时必须消费的“交易成本”。这两种成本,反映着经济活动中的两方面的基本关系,也必然地体现在各种经济现象、经济问题当中,所以交易成本的概念也就能有如此广泛的应用价值。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各的所指,但也并不是完全独立、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最根本也是最为人所重视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
产权不明确,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交易成本无处不在,是基于人是社会动物,处处要与他人打交道并受他人掣肘的事实,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条件下,或者在任何“打交道”的方式下,交易成本都是相同的。不同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方式”,就是所谓的“经济体制”。在有的体制下,经济效率高些,有的体制下,效率则低些,这种差别说到底就是交易成本的差别。产权明确与产权不明确,是体制之间的一个基本差别,由此造成交易费用的差别,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二者所造成的另一个差别是,产权如果是明确的,人们便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不同的体制,来最小化交易成本;而若产权不明确,人们只能眼看着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而束手无策。还可举河水污染的例子。如果上游钢铁厂排放污水影响的是下游的印染厂,两家在产权明确条件下用赔偿的办法解决问题,需要每隔一段时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谈判一次,那么这时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双方就可能选择另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比如一方干脆一次性地把另一方“买下”,组成一个“联合总公司”,把整个污染的问题放到总公司总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来加以考虑(这就是所谓“用企业代替市场”的办法;在其它一些情况下,人们则可以反过来,通过“专业分工”,“用市场代替企业”)。“联合总公司”与“不联合但通过交易索赔”就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产权明确,人们就可根据采用这两种体制时哪种交易成本更低些,来选择体制,节约资源,减少“扯皮”的耗费。而这一切显然都是以产权明确为前提的。产权若不明确,上述两种方法都根本不能进入他们“选择的范围”,就更谈不上择优选择了。 科斯定理本身是就“外部效应”而论的,这篇札记也仅举“河水污染”的例子,但产权与交易成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却是普遍适用的,这正是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影响日大的原因,也是我们可以从“科斯定理”中引申出许多针对现实问题的结论与主张的原因。当我们试着将这定理中的基本原理应用到我们身边的事上来,做一番经济分析的时候,它的确能使我们从大大小小的平淡无奇之中看到经济学智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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