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烹刑
据历史记载,周的始祖西伯被囚禁于羑里的时候,西伯的儿子伯邑考在殷都作人质,为纣王当车夫。纣王把伯邑考放在大锅里“烹为羹”,赐给西伯。西伯不知是人肉羹,就把它吃了。纣王得意地对别人说:“谁说西伯是圣人?他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羹还不知道呢!”这是古代烹人的最早事例。
烹刑
烹人的大锅古时叫作鼎或镬,都是用铜或铁铸成的,不同的是鼎有三只足,镬无足。《淮南子·说山训》篇有“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之语,高锈注:“有足曰鼎,无足曰镬。”颜师古也说:“鼎大而无足曰镬。”因为烹人要用鼎或镬,所以,古时就把这种酷刑叫做镬烹、鼎镬或汤镬。如《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旧唐书·魏元忠传》说:“既诛贼谢天下,虽死鼎镬所甘心”,《史记·廉颇蔺相如传》说“臣令人持璧归,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请就汤镬”。
春秋时,周室衰微,诸侯混战,法制废弛,那时的国君将人处死,常采用烹的方法。周夷王在位时,齐哀公因纪侯在周室进谗言,而被周夷王用大鼎烹死。公元前547年,宋国太子痤被成公囚禁,自缢而死,后来成公知道太子是无罪的,非常懊悔,就烹杀拨弄是非的寺人伊戾。公元前479年,楚国的白公逃到山中自缢而死,白公的学生微子抓住了石乞,问他白公死的地方,石乞无论如何也不肯说,微子就把石乞烹死。
晋公子重耳流亡到郑国时,郑国有个叫被瞻(有的书作叔瞻)的臣子劝郑文公杀掉重耳,郑文公没有听从。后来重耳归国即位,成为晋文公,他率军攻打郑国,指名要被瞻这个人,以报昔日之仇。被瞻向郑文公请求把自己交出去,来解救国家的危急,郑文公说:“这样做,我的罪过就太大了。”被瞻悦:“死了我一个,可以保全社稷,臣甘心情愿。”于是,郑文公派人把被瞻送到晋国军营中。晋文公命令准备好大鼎,要烹被瞻,被瞻用两只手按着鼎的铜耳,不肯进去,大声叫道:“晋军将士们,都听我说,当今世界上再没有像我被瞻这样的忠实于国君的人了。可是,忠于自己的国君,只能落个挨烹的下场啊!”晋文公听了他的叫喊,被他的忠诚和勇敢所感动,就改变了主意,向被瞻道歉,并宣布撤军,同时把被瞻送回郑国。被瞻因忠勇而免遭鼎烹之刑,被后世传为佳话。
战国时,烹人的事例也不少。其中人们比较熟悉的是乐羊怒啜中山羹的故事。乐羊在魏国做将军,率兵攻打中山国,乐羊的儿子当时正在中山国,中山的国君就烹死乐羊之子,制成肉羹派人送给乐羊,并且明确告诉他这是他儿子的肉。乐羊坐在军帐中,接过肉羹喝光了一大杯,表示攻打中山的决心毫不动摇,结果很快灭掉了中山国。魏文侯听到这些情况,对身边的一位大臣堵师赞说:“乐羊吃了自己儿子的肉,这都是为了我啊!”堵师赞回答说:“乐羊连儿子的肉都敢吃,还有谁的肉他不敢吃呢?”魏文侯理解了堵师赞话中的意思,虽然对乐羊的功劳给予了奖赏,但却从此对乐羊起了疑心。
秦汉之际,烹刑常用。商鞅变法时增加肉刑,把镬烹规定为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秦末楚汉战争期间,刘、项双方都爱用烹刑。周苛为刘邦守荥阳,被项羽俘虏,拒绝投降,顶羽就烹杀周苛。成皋之战时,项羽抓到了刘邦的父亲刘太公,把他放在一个肉案子上,旁边架起大锅,传话给刘邦说:“你不赶快过来投降我,我就烹死太公。”刘邦回话说:“我和你当初一同拥立楚怀王,约定以兄弟相称,因此我的父亲也就是你的父亲。今天你如果一定要烹你的父亲,就请你分给我一杯肉羹吧!”项羽听了这番话,觉得烹死刘太公也无济于事,就没有这样做。刘邦派郦食其去游说齐王田广,让他归顺,郦食其刚见到田广,寒心已率大军攻占齐地,田广大怒,就烹死郦食其。后来韩信被诛,刘邦得知蒯通曾怂恿韩信谋反,就抓到蒯通,要烹他,蒯通说:“夏桀的狗见了尧也要狂吠,并不是因为尧不好,而是因为尧不是它的主人。我当初为韩信出谋划策来反对您,和桀犬吠尧的情况一样。”于是,刘邦就赦免了蒯通。
汉代以后,烹刑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刖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这块和氏璧后来成为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
刖足
在这个故事中,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就是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刖”字音“越”,古时与“剕”(音“费”)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吕刑》篇有“剕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宫·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腓者,玄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可见,那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也包括刖足。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
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公元前678年)郑国刖强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公元前675年),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威逼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作“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也有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公元前609年)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个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招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论》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www.daowen.com)
《庄子》一书里多处谈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从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戚夫人没手没脚,血肉模糊的惨相,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须用“具五刑”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改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水制盐者,要“釱左趾”。东汉末年,曹操当权时又规定把釱脚趾改为用木械,因为当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断脚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年),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劫”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遣送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1389年)三月,明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蹴圆的,卸脚。”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踢足球,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
三、腰斩
其实腰斩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历史的进步”。因为殷商时代的死刑,保留了不少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俗,烧、烤、蒸、煮,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如“醢”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炮”是把人绑在大火炉的金属外壳上烤成熟肉,而“镬烹”则干脆把人扔到饭锅里煮成肉羹。到了周代,“砍斫”逐渐取代“烹饪”,成为死刑的主流。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才是后世所谓的斩首。
最初腰斩行刑时用斧或钺,因为青铜毕竟要软些,不够锋利,必须做成斧钺,砍下去才有力度。待铁器普及后,刀渐渐在斩刑中唱起了主角。不过刀虽然锋利,却容易磨损,用起来更要求技巧,得像庖丁解牛一样,谙熟腰椎骨空隙,否则,一刀下去不能砍断,场面自然尴尬,会遭围观的人群嘲笑其手艺不精,有损刽子手的“职业操守”。不过随着“技术的进步”,腰斩开始启用更顺手的铡刀,不仅刃利背厚,不易磨损,而且对杀人技术要求比较低。包龙图那著名的三口铡刀,其实并非电视上演的那种用途:把人头塞进去,刀起头落,仿佛中国式的断头台,而是腰斩时用的,把人截成两段,“手足异处”。
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身上的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伏在铡床或木、铁的砧板上,正是刀俎之间“我为鱼肉”的架势。普通人至此怕早已魂飞魄散了,但总有一些不畏死的“牛人”。秦末楚汉相争,韩信离楚投汉,在还是一个无名小卒时,因犯军法当受腰斩。一同被处死的13个人被斩之后,轮到了韩信,他居然仰躺在砧板上,直视将加诸于己身的刀刃,大呼:“刘邦那小子不是想夺天下吗?为何要斩杀壮士!”当时夏侯婴做监斩官,听闻此言,被他的勇气和豪壮折服,大呼“刀下留人”,不仅没有杀他,还将他推荐给刘邦,让他做了个管粮饷的都尉。汉代还有一个叫张苍的人,其命运更是让人叫绝。根据《史记》记载,张苍以宾客身份随刘邦攻打南阳时,因犯法被处腰斩。他脱掉衣服,往砧板上一伏,体格高大,肥白得像葫芦瓜一样,在普遍营养不良的囚犯中显得分外出众。当时的监斩官王陵看到后,十分惊异,认为他是个美男子,就禀告刘邦,赦免了他。此人以后立了大功,还当了丞相。
腰斩
人的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被从腰部砍作两截后,还会神志清醒,过好长一段时间才断气。犯人的家属往往会打点一下刽子手,让他行刑时从上面一点的部位动刀,可以使犯人死快点;如果有人想要犯人多受点罪,就贿赂刽子手从下面一点的部位动刀,甚至将被腰斩之人上半截移到一块桐油板上,使血不得出,可使犯人多延续两三个时辰不死,真是残忍至极。
腰斩这一刑罚于清雍正朝时被废,当时雍正皇帝对俞鸿图实行腰斩的刑罚,俞鸿图被腰斩后在地上用自己的血连写七个“惨”字方气绝身亡,雍正皇帝听说之后感觉腰斩过于残忍,命令废除了这一刑罚。
四、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凌迟
不过,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凌迟为“八刀刑”处决。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切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但是,关于施刀的数目也有说“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总之数目越多,行刑的时间越长,受刑人的痛苦就越重。
凌迟在秦汉左右就已经出现,但国家法典不允许,算是私刑。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年),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凌迟”正式定名是在辽代。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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