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布拉德雷判断论:判断主体是实在

布拉德雷判断论:判断主体是实在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了解布拉德雷的判断论,首先要了解他所谓“判断的主体是实在”这一根本性原理的意义。这就是他所谓判断是用理想的内容来指谓或规定、描述实在。这与上面第一点“一切判断都是直言判断”密切联系着。《逻辑原理》第一部第3章专讨论否定判断,强调其具有肯定性质。

布拉德雷判断论:判断主体是实在

三、论 判 断

知道布拉德雷所谓观念,有助于批评讨论他关于判断的理论。判断论应视为他的逻辑的中心部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两个题目:论思想律和论观念,在他原书中都是结合着判断论来讨论的。

要了解布拉德雷的判断论,首先要了解他所谓“判断的主体是实在”这一根本性原理的意义。他把文法上的“主词”与逻辑上的“主体”区别开(主词和主体英文原文皆作subject)。而这里所谓“逻辑的”实际不只是形式逻辑的,而且包含有认识论本体论上的主体的意思。他认为文法上的主词是一个抽象的共相,而逻辑上的主体乃是“真实的主体,是究竟的实在”,亦即具体的共相。他说:“判断就是对于某种事实或实在有所说明。”注意,表面上这话有点反映论味道。又说:“真正的判断乃是说明S—P为一种实在事物X强加于我们心智之上。而这个实在不管它是什么东西便是判断的主词。”[33]注意,这里所讲的实在事物X,表面上有点康德所谓物自体的味道。他又说:“每一个判断最后都确认主体是同一之中的差异,同时又是差异之中的同一 ——这个主体同时是究极的而又是特殊的实在。”[34]这表明他所谓“实在”的确接近黑格尔所谓具体的普遍。但黑格尔所谓具体的普遍、异中之同或同中之异是具有自身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或理念,而布拉德雷所谓具体共相是指超出关系、超出观念的感性经验。他这里所谓“特殊的实在”是指个别的感性经验,所谓“究极的实在”是指绝对的感性经验。他已经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倒退为主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了。因此他为了行文方便,被迫而不得不说出几句表面上貌似反映论和承认客观实在事物的话。但他曾一再纠正说:“我想我已经充分警告了我的读者,这种把实在认作常识中的‘实在世界’,把真理认作对这种实在世界的模写的观点是不为我所接受的。”[35]总之,布拉德雷“判断的主体是实在”这句话尽管相当重要,但必须指出其实质上既无反映论、唯物论的味道,也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论有区别,乃是主观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思想。

明白主体或实在的意思,就易于懂得布拉德雷下面的话了:“每一个判断都有一个主词[或主体],理想的内容即指着他而陈述。”[36]“判断不是观念的综合,而是理想的内容指谓着实在。”[37]《理想的内容》这本书中文有时又译作“观念的内容”,英文作ideal content。前一句话,意思是说,每一个判断都以实在为主体或主词,我们判断时所用来作为符号的观念(即理想的内容——贺注)就指谓着、陈述着或描述着这个实在的。譬如,“这花是红的”这一判断,客观外在整个的花,严格照布拉德雷讲来,应说关于花的整个经验,就是主体,或他所谓“特殊的实在”,而花、是、红乃是一系列的观念、符号,感性经验的花是存在的,而这些观念则是抽象的、有普遍性的、理想的东西,它们不是存在于时空的事实。在判断时,我们就运用这些观念或符号来规定、指谓或描述花这个实在。花这个实在,就是这个判断的主体,而规定、描述这个主体的这些观念就是理想内容。因此,他说这些观念不是实体性的东西,而是形容词(adjectives)。这些观念、形容词或理想内容是用来规定或描述(qualify)实在的。这就是他所谓判断是用理想的内容来指谓或规定、描述实在。

判断照他这样讲来,既然是理想的内容与实在的结合,当然“判断就不是观念的综合”了。单就逻辑理论而言,布拉德雷认为判断不是联念心理学所谓“观念与观念的联合或综合”,而是思维、观念与具体的实在结合,这于反对逻辑上的心理主义,反对把英国传统的联念论应用在逻辑学方面,并企图使判断、逻辑认识指向具体,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因为布拉德雷是把认识论和逻辑联系起来讲的(在某一意义下,这是对的),而他的认识论是反反映论的,他所谓实在乃是精神性的感性经验,而非离主观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世界,这就把他表面近似合理的判断论也玷污了。此外还须补充几句,说判断是逻辑的认识活动,不是单纯心理上的观念联系,这是可以的,但不能因此便否认观念与观念、概念与概念之间有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正如观念或概念所反映的客观现实有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一样。

以上指出布拉德雷如何从认识论来规定判断的性质,在这个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来谈判断的各种形式,于是他就得出下列的一些看法:

(一)一切判断都是直言判断。 这因为一切判断都对实在有所肯定,都以实在为主体,根据理想内容或观念对于实在有所描述、陈述。了解他上面对实在与判断的看法,这条意思很清楚。

(二)一切判断都是假言判断。 这是因为布拉德雷认为没有一个判断对于真实存在所有各个成分能够描述完全。每一判断虽对实在有所描述,但只能描述其某一侧面、某一成分,而有所省略、遗漏甚或割裂。这就使得每一个判断都成为假言的。因此他说:科学里面的一切普遍定律,都应该以“如果”开始,而接着并加上一个“那末”。[38]他并且说,凡是全称命题,如凡动物皆有死,实际上不是指一切动物或全体动物,而只是指“任何动物”,因此就包含着“如果”。(www.daowen.com)

(三) 一切判断都是单一判断。 因为每一判断所综合的基本性质是有一个实体性的实在作为基础的。

(四)一切判断都是普遍判断。 因为每一判断所作的综合都是超出了当前特殊的现象而有效。

(五)一切判断都是抽象的。 这与上面第二点“一切判断都是假言判断”密切联系着。他认为凡抽象判断都是假言的。因为判断有割裂性,脱离具体内容的关联,对于对象的复杂环境,有所挂漏。

(六)一切判断都是具体的。 这与上面第一点“一切判断都是直言判断”密切联系着。他认为凡是具体判断都是直言的。每一判断既是以实在为主体,都指谓丰富的感性呈现,对具体实在有所肯定,故是具体的。

(七)否定的判断具有肯定的性质。 当他说,“一切判断都是假言的”、“一切判断都是抽象的”时,已经包含有肯定的判断具有否定的性质的道理。《逻辑原理》第一部第3章专讨论否定判断,强调其具有肯定性质。他说:在思想发展过程里,否定较高、较后于单纯的肯定。否定判断只否定对于事实的某一观念、某一信念,并不否定真正的主体或事实本身,故有其肯定的基础。这就是说,在一切否定判断里,究极的主体仍是实在。每一否定必有一基础或根据,而这个根据却是肯定的。譬如说,甲不是乙,因为甲的本性是那样,如果甲是乙,甲就会停止是它自己。我们不能有所肯定而事实上又不否定任何东西,我们也不能否定一个东西,而不有所肯定。没有肯定的知识作为基础,我们是不能否定任何东西的。双重否定的特点即在于显出了否定判断的肯定基础。[39]

(八)选言判断具有直言的性质。 布拉德雷有一专章讨论选言判断,特别强调选言判断具有直言性质。例如或者甲是乙,或者丙是丁。或者给我自由,或者给我死。他指出选言判断是两个假言判断在直言基础上的联合而不是单纯的两个假言判断的联合。选言判断假定我们掌握了全范,在其中排除其一部分,就可以决定其余的部分。布拉德雷特别强调“或者”(or)一词之排他性,实即强调其直言或肯定的一面。

关于布拉德雷的判断论我们就讨论到这里。中间许多涉及专门逻辑本身的问题,希望逻辑学家去进行分析批判。他对于判断的种种说法包含着一些辩证法因素,看来是可以肯定的。他指出各种形式的判断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其间并没有绝对的鸿沟。他指出判断尽管有假言、直言等等区别,但在较广的意义下,可以说一切判断既是直言的,又是假言的;一切判断既是个体的又是普遍的;一切判断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似亦有助于克服关于判断形式问题上的一些片面性的看法。不过,布拉德雷在各种判断形式之间看不出发展的关系。而且他讨论假言判断和抽象判断,太强调判断之割裂(mutilate)实在,省略遗漏,见部分不见全体方面,亦即偏重形而上学的、抽象理智的判断,而对于能抓住主流、掌握本质的判断缺乏认识,遂谓真理不能全面反映实在,而诉诸神秘主义的直觉和直接经验,其路向几乎同直觉主义者柏格森之反对理智、宣扬直觉合流,这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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