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 观 念
布拉德雷在他的《逻辑原理》中,不谈概念,只是在第一章论判断的一般性质时,首先简短地谈了一谈观念。这意味着他不理解逻辑上所谓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具体概念。他所了解的“观念”,一方面是个别的客观的心理事实,他认为“一个观念在我们头脑里,作为我们的心理状态,便是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恰和外界任何别的东西一样”[28]。 这样在他看来,观念本身就是事实,甚至是“顽强的事实”(stubborn fact),因而他本身就是第一性的事实或现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或现实的反映。这样就阉割了反映论。观念本身是给予的、个别的东西,因而就无普遍性,而且与普遍概念不相结合,这样就排斥掉具体的普遍或概念。
另一方面,布拉德雷认为逻辑意义的“观念”乃是“符号”或“记号”,有普遍性,但“没有个体性和自我存在”,只代表某种意义。布拉德雷所了解的逻辑上的观念之形而上学性和非真实性充分表现在如下的一段话里:“但是一个[逻辑上的]观念,当它代表某种意义而为我们所利用的时候,便既不是自哪一方面所给予,也不是当下呈现,而是我们所选择采用的。它不能象由外面给予,当前呈现的东西那样存在着。它不可能是在时间和空间里有其一定地位的事件。它不能是我们头脑里的事实,也不能是我们头脑外的事实。就观念本身来说,它只是一个无有着落的形容词、暂失依附的寄生物、漂泊的精灵在寻找归宿、离开具体的抽象,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单就自身来说,不是任何东西。”[29]照布拉德雷看来,这种作为符号的观念就是人们作逻辑思维或逻辑判断所必须依据和运用的东西,“我们非到能使用符号的时候,也就不能有所谓判断”[30]。 然而在逻辑上占这样重要位置的观念,却是这样抽象、空虚、缺乏真实性的形而上学的东西。
对于布拉德雷所了解的逻辑观念之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实质,可以作如下的分析批评:(www.daowen.com)
(一)就布拉德雷认为人的观念[或表象]不是现实事物和自然过程的复写,不是他们的模写,而是记号、符号而言,他的说法接近于列宁曾经给予致命打击的符号或象形文字论。布拉德雷关于观念符号的说法纯粹是形而上学的,反对反映论的唯心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同时也直接导向不可知论。
(二)就“观念”之不是在时空中的存在,亦不是头脑之内或头脑之外的主观或客观的事实,而是一种有意义的共相而言,则布拉德雷所说的“观念”颇接近后来英美新实在论者所谓“潜存”的共相。这也表明何以有一些新实在论者很喜欢布拉德雷。不过必须指出,布拉德雷这里所谓观念与新实在论者所谓共相以及柏拉图所谓理念,却有很大的差别。柏拉图认他的理念为实在而不只是潜在,是事物的模型,而不只是表述事物的形容词或符号。这种所谓“潜存的”抽象观念、符号或共相的唯心主义实质在于它们不是客观现实事物的特质和运动规律的反映和模写,而只是主体用来描写事物或表述对象的抽象符号,它们既不是客观地存在于事物中,也不能主观地能动地反作用事物、改变事物。布拉德雷关于观念的学说,由于脱离了反映论,缺乏客观现实的基础,同时也就是脱离了个别的一般,脱离了具体的抽象,因而就成为象他所说那样“无有着落的形容词、暂失依附的寄生物、漂泊的精灵、离开具体的抽象”[31]。
此外还须揭露布拉德雷关于观念学说的神秘主义实质。当他把观念与存在严格地割裂开来说:“事实总是个别的,而观念则是普遍性;一个事实总是一个实在的东西,而一个观念则只能当作形容词来用,事实是自己存在的,而观念却属于符号性质。……其实观念的本质,我们愈深入研究,便愈显得与实在相背离。”[32]在这里他并不是在辨别观念的主观性、抽象性,和实在的具体性、客观性,他仍是从神秘主义出发强调观念与实在间的鸿沟,指出观念不能反映实在,要把握实在必须超出观念。他认为实在只能是感性经验。直接的感性经验是低于观念或关系的实在,绝对经验便是超出观念,超出理智和真理,超出关系的绝对实在。这种思想与柏格森之提倡直觉、反对理智和科学同样是老一套的神秘主义。(请参看上面评介《现象与实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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