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 尔
摩尔(G. E. Moore,l873—1958)是英国剑桥大学教授,也是最早提出反对唯心论,主张开创新实在论的人。他的特长是分析,即旁人赞扬他的所谓显微镜式的分析;从训练分析上说来,从思想的细密上说来,今日哲学界上几乎没有人能够赶上他。他的贡献是知觉的研究,他的理论很能激发人的思想,但在整个的体系上他是无所建树的。著作有《伦理学》(Ethics)、《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唯心论驳难》(The Refutation of Idealism)等书。
摩尔哲学思想中比较有名的是他的直知对象论和外在关系说两个主张,下面当分别论述并附批评。
直知对象论是摩尔的一种努力,他希望建立一个超出主观感觉而直接认识外界的理论基础。他要离思而知有,他企图逃出所谓“内心的监牢”。他的经验是:在感觉中,我们就可以超出主观而得到客观,他认为我们的意识不是材料,也没有丰富的内容,只是一个官能,一种动作。意识可以直达一个客观内容,而主观上却时常是空空如也。他在认识论里提出了“对象的感觉”(sensation of object)与“感觉的对象”(object of sensation)的区别,亦即某意识与意识对象,某感觉与感官与料(sense-data)的区别。分析的结果,他以为前者如看作有内容的材料,则绝不存在,但往往因与后者混淆而生存在的错觉。后者是真实的存在的,客观无讹的。他以为一个感觉一定包含两个事实,一是感觉的这个行为,一是外在的感官与料,而感觉本身则毫无内容可言。例如红色,当我们有一个“红色的感觉”时,红色并未进入我们的感觉之中,而成为所谓“红色的感觉”,只不过“感觉到外面的红色”罢了。这只是一种觉察(awareness of red),一种动作,动作所指涉的是外面的红色(redness),是对象,是感官与料,整个感觉的真正意义是“觉出外面之红”,是感觉对于红色的觉察,是感觉对于一个客观的感官与料的动作。这样一来,无所谓“红色的感觉”(red awareness),因为感觉是无所谓红色绿色的,而红色也就不能称为主观,不能称为在心之内了。唯心论者把“对于红色的感觉”和“红色的感觉”相混,因此以为凡是外在的事物都属于主观。事实上可以称为主观的只是感觉本身,假如把感觉或者意识看成一种行为,一种活动,一种心理的功能,那么我们的意识就可以直接和外在对象接触而不损对象的客观性,对象或者说感官与料,既不归入意识状态,也不构成意识内容,那么我们得一感觉就超出意识范围而直接得到实在,而外在对象在我们意识活动之前独立存在(只要物理条件不变)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这种分析下面,摩尔自然否认了传统哲学的认识论中所谓“中间媒介”的说法。他以为知识活动中没有媒介,没有所谓模写、意象、观念(copies,images,ideas)这些东西。意识直接认识对象,对象直接呈现于心灵之前。我们认识的正是客观实在本身。这种说明对于感官与料一词加了新的解释,康德以为感官与料是直观所得的照像、意象等,而摩尔则直指感官对象,直指呈现心前的某种实在,认为这种知识是直接的,亲切可靠的。
归纳起来,摩尔的意思就是:我们在求知时就可直接得到一些独立存在的事物,知识(一种能力)与知识对象(实在的事物)不同。这种说法非常接近常识式的所谓素朴的实在论(Naive Realism)。
外物离心独立,可以直接认知这一点是新实在论中最基本最中心的一点,摩尔在这一点上有如许清楚致密的说明,因此就某意义上说来,他也够得上新实在论里的一位先驱。不过,就在同一阵营之中,也有对他的说法表示怀疑的。A. K. 罗吉斯(Rogers)评论他时,曾说:他举的例只限于颜色而避免了旁的方面,譬如,怒的情感[1](angry feeling)和知道怒的情感(awareness of anger)固然有分别,而且大有分别,而摩尔却绝对不能否认怒的情感的存在。这样一来,“怒的情感”就有了两种意思:一指状态,一指动作,状态是存在的,是有内容的。摩尔所谓主体只是一种动作的说法,在这方面就不能不露出一个漏洞来。
我对于摩尔这一理论,也有几点意见可说,第一,当下直知对象的问题。黑格尔就说过直知对象为表面上最具体而实际上最抽象的办法。譬如看见一张桌子,是最生动最具体的知觉了。但是这张桌子的一切属性,它的时间上,历史上,功用上……的一切意义和价值都不得而知,所知者只是“一张桌子”这个空洞的观念而已。又如上面所说的北京人和康德,在一个不识不知者直接看到时,终不过茫然了事。因此黑格尔主张间接的直接法,利用中介,参证其他,再加以直接的接触,这点摩尔似乎忽略了。第二,摩尔的所谓感觉,也可了解这是一种主客不分的被动的感觉,因为那时还没有运用理性,没有经过归纳、演绎方法的整理,这样,我非真我,失其所以为我;物非真物,也失其所以为物。摩尔自以为这种感觉最直接、最清晰,事实上却最抽象、最混沌。第三,摩尔认为直接知道对象,似乎不需要任何帮助。康德知对象,主张用范畴或规定,柏格森知对象主张凭借记忆,杜威知对象,主张用实验和操作(Operation),总之都必须有所凭借,无所凭借的直知等于无知,那是太浅近的连常识之知都够不上的婴儿之知,更不能说是科学之知、哲学之知了。这里,我们觉得摩尔根本没有理睬康德的认识论,他没有想到哲学要去格科学之物,穷科学之理。他没有讲科学知识,也不问他这种主张下的知识是否合于科学(人的感觉常有错误)。直接感觉的认识,还没有达到理智的判断,更遑论先天综合判断之类的东西了。勉强说来,摩尔在讲心理学,但心理学也不只是讲讲行为动作就可以完事的。第四,心灵本是一个繁复的、内容丰富的世界,朱子所谓方塘半亩云影天光,而摩尔理论下的心却只是一个抽象的空疏无物的存在。照他这样讲下去,主体简直无法存在了。理论如此,但应用到事实上来却无法不感到不能解释的惶惑。
摩尔的外在关系说和他的内在价值说相关联。他以为凡事物必须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才算真有价值,而内在价值又必是基于内在性质(intrinsic quality)。所谓内在性质,就是事物的独特性质。今有甲乙二物,各有它们自己的内在性质,从而产生各别的内在价值。甲乙如发生关系必为外在关系,因为它们发生关系以后,如有改变(所谓内在关系的改变)则失其独特性质随而也就失其内在价值了。因此,愈有价值的事物和外物的关系也必愈为外在关系,主体和对象的关系,一切有内在性质的事物的关系于是都必然是外在的关系。
这种说法乍看有理,实际上是既不合科学也不合哲学的。依摩尔的意思,火遇到了金属而金属溶解,遇到了衣服而衣服烧毁,只有遇见玉石之类的东西才二者互不发生变化。那么,前二者与火的关系一定是内在,只有后者才算外在的了。但依内在关系的真正定义说来,三者和火的关系都是外在的,摩尔所说的内在性质和内在价值也都是外在的,所谓内在性质本指精神理性方面而言,所谓内在价值,也指精神理性方面的价值。例如,“石韫玉而山辉”,“晶莹翠绿”等特性才是常识所了解的玉石的内在价值,至于火烧不溶化,只能算是化学的特性,似非内在价值,其关系也是外在的。这种具有真正内在性质、内在价值的事物相遇,所发生的关系也必为内在关系。例如苏格拉底的扁鼻子是他的外在性质,和任何人发生关系都不失其为扁鼻子。至于他内在性质方面的性格,和旁人相接触时必有改变,如同情提高,或抵触反感,必为内在关系,因为人人均有性格,都可互相适应,都可以彼此分享他人性格之高尚,补救他人的弱点。新实在论中没有发展的观念,性格的相互感召有所发展,这种发展并不使人性格改变,都更能由于接近观摩,而增近两人的理解和友谊。正如两个自由人自由相处,发生关系并没有改变彼此的自由,而自由反更得助长增进一样。这种精神的互通,灵性的相融,才是真正的内在关系。这又是摩尔所没有涉及的。
这里我们试考察一下在中国倡导外在关系说,对新实在论有新颖贡献,思想与摩尔相接近的哲学家金岳霖教授对于外在关系论的新颖见解。首先他定义内在关系为二物相接引致形象改变而产生第三物的关系,如氢与氧相化合而成水的关系。他提出了下面这几点“内在关系说的困难”。
(一)能知(主体)与所知(对象)之关系如为内在,犹氢与氧然,则二者发生关系以后必产生其他事物,与未发生关系前有殊,如是,我所知者乃经过主体影响后新生之物,外在原有的事实,遂永远不能知。设外在对象为O,则我之所知为Ol或O2……终非原物。
(二)未经知识影响之物必存在,是为外物。吾人不得取消外物,取消它即无知识可言;然又不知外物原形,是为康德物自身式的矛盾。
(三)既不悉外物原形,无由判断是否已知外物,知识遂漫无标准。(www.daowen.com)
(四)内在关系下知者命运亦与对象相若,苟予取消,则无以求知;不取消而又不得知未与外物发生关系前原有之知者。
(五)设空间中关系为内在,则空间改变,事物亦变,我东之桌与我西之桌不同,桌东之我与桌西之我又不同,客观知识的标准,以是全失。
(六)设时间中关系为内在,则此时之我与彼时之我不同,此时之物与彼时之物亦不同,时间瞬息万变,知识亦瞬息万变,无法把握。
(七)依内在关系说,我欲知桌,必先知宇宙,因桌与宇宙万有均有内在联系,为宇宙有机体之一部,固无法离析而研究之。今事实不然,我可知桌而仍未知宇宙。
笔者觉得这样的论点的确有似摩尔,因此也有讨论的余地:
(一)氢与氧的关系决不能称为内在,它们只是化学的关系,黑格尔大逻辑中就曾经说过,科学中有机械的关系,有化学的关系,有有机的关系,这三者里面只有有机的关系才能勉强算做内在关系,前二者总的说来,都属于机械关系,是力学、物理、化学等科学研究的对象。所谓内在关系,指精神理性方面而言,不但不是化学关系,而且也可以说是超过生物学上的有机关系了。
(二)未发生关系以前的主体和对象,只是孤立的空寂的主体和对象,常识上似可假定它们存在,而事实上这种存在是毫无意义。
(三)主体与对象发生关系以后,没有矫揉造作的根本的改变,只有一种发展式的改变。在发展之中,在发生关系以后,主体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对象也才能成为真正的对象。
(四)摩尔派的哲学家根本否认异中之同,因此把昨我今我,东我西我等看成截然不同的个别的事物,实际上这些我的异中之同,才得以构成真我。物也一样,同中之异只是本质的发展和完成,决非本质的改变,而且,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都是外在关系。(但“春宵一刻值千金”、关键性的战略要地等具体社会、人事、政治、军事上时空关系,又当别论。)这个论点根本假定宇宙万物,主体与对象都是静止不变的,在哲学史上没有受过任何一种自赫拉克利特以来的变易哲学或辩证法的洗礼。
(五)在分与全的关系上,我们必得肯定说,知分必先知全,知桌必先知宇宙。真正的知桌,即是知桌的理,知桌之为桌的所以然,而普通人所谓知桌,只如桑提耶纳所谓“动物信仰”,使我相信我已知桌而已。从科学上去研究生物,必须将对象孤立起来。柏格森也说“知者不知也”,新实在论在方法上主张哲学科学化,因此产生这种自以为知的论调,但在纯思维上考究起来,除开一切的背景,一切的关系,一切相关之物,很难说这件事物真正具体存在,即就抽象存在来说,也只能是从许多具体感性材料中得出的一种科学抽象的存在。科学研究的虽是现象和规律,也不能说是纯研究事物的外在关系。哲学研究的却是本体、本质,因此哲学所研究的精神上、理性上、逻辑上、历史上,自然事实的关系都不能说只研究孤立绝缘抽象的外在关系,它们必须是内在的。
以上几点是我对于我国新实在论的代表的个人意见,也可以完全移来批评摩尔的学说。
【注释】
[1]参看罗吉斯(批判实在论者,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著《1800年以来英美哲学的批评考察》,纽约,麻克米伦公司1923年版,第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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