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为每个人设计好了日常行为的规范和程序。如果不遵守这些规范和程序,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就无法享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无法从事相应的职业,无法处理成千上万的生活琐事,也无法从容地去逛商店、外出散步或安静地待在家里。每时每刻我们都要做出选择,并决定哪些事情是符合规程的。而我们自己却几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没有特意顾及这些。社会已经为所有的人设计和标记出一条生活的康庄大道,而且这条大道就在眼前向我们敞开着,我们只要沿着它往前走就行了。而要在荒郊野外,披荆斩棘地去开辟一条路,没有无比强烈的开拓意识和创新精神,是根本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务几乎始终是一种自动完成的行为。如果我们只把自己定位和局限于大多数中的一员的话,服从义务就可以解释为某种形式的懒惰消极和被动沉默。那么,为什么恰恰相反,这种服从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一种负担沉重的状态,而义务本身也显得如此威严和决绝呢?
显然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服从则意味着要克服和战胜自我。这只不过是一些例外情况,但却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因为,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强烈的意识。这种强烈意识产生时,同时伴有各种形式的犹豫不决和不知所措。在这里,意识和犹豫不决本身实际上是一回事。因为一个自动发生的行为,会在不知不觉中完成。由于我们所承担的各种责任是相互依赖的,还由于义务作为一个整体内涵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所有的责任都会伴有其他责任特地呈现出来的情形。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也没有为我们带来什么不便。用这种方式来观察事物,反而具有某些优点。因为,不论我们多么想当然地尽职尽责,我们也会遭遇来自自己内心的抗拒。预料到这一点是明智的。能够不把生活中的一切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也同样是明智的。不要以为我们能够轻而易举地成为一位好丈夫、好公民,成为一名有良知的工作人员。一句话,不要以为自己能轻而易举地成为一名善良人。这一观点包含相当大的真理成分。因为即使我们能相对容易地把自己保持在社会秩序中,我们还要设法参与其中。而这种参与需要深度的融合,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儿童对大人的管束天然地具有抵触和抗拒心理,需要从小对他们进行教育就是很好的证明。对总体义务的一致赞同和遵守取决于社会的每一个体,尽管这个个体不需要再对每一项义务进行认真的考虑和思索。虽然骑手可以任凭自己的坐骑带着向前走,但他依旧需要马鞍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一样。如果说每个人的责任可以自动地得以履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不真实的;从全部意义说,这是极其危险的。我们可以把“服从义务意味着对自我的抗拒”这一格言确立为一条实用的准则。
但确立准则是一回事,而对所确立的准则进行解释和说明又是另一回事。当我们为了解释义务及其本质和根源而把服从主要界定为对自我的抗拒时,也就是把它界定为一种自身内在的张力和冲突时,我们就犯了一个严重的心理学错误。这一错误违反和破坏了许多已有的伦理道德学说或理论。这就会导致种种人为的困难和问题。虽然这些困难和问题会让哲学家们争论不已,但当我们对表述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术语进行分析时,它们却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了。义务绝不是什么无可比拟的特例,也绝不是像神秘的幽灵一样,笼罩在一切事物之上。如果说许多哲学家,尤其是康德的追随者们,都坚持这一观点的话,那是因为他们混淆了义务感,和人们在履行义务时,为冲破各种可能的阻力和障碍而持之以恒地付出的巨大努力。这里所说的义务感指类似于人的内心倾向的一种平和心态。
假如我们得了风湿病,如果在疾病发作后活动自己的肌肉和关节,我们就会感觉有些不舒服,甚至感到非常疼痛。这种不适和疼痛,是我们全身的器官对于疾病发作建立起来的一种常见的抗拒性知觉反应。它会逐渐减弱,最终彻底消退。最后,我们对于活动肢体的意识和感觉又和往常一样了。现在,我们可以自由地想象这一不适和疼痛照样存在,处于刚开始发作或已经开始减轻的阶段,也可以想象这种不适和疼痛有伺机加重的可能。如果我们患过风湿病,肯定会料想到这种病发作时的情形。如果换成一位哲学家,他会怎样想呢?如果在我们活动四肢时,他仅仅从我们习惯性知觉的反应中看到了痛苦的减轻,就把我们的运动神经机能解释为身体做出的一种努力,来抵抗风湿病造成的不适和痛苦,这种解释是否合适呢?在最初的时候,他或许会放弃对运动神经活动习惯和规律进行解释的企图,因为运动神经的每一活动习惯和规律,均意味着多种运动器官的特定联合运动。因而只能通过这种特定联合运动才能对其进行解释。人体通常的机能,如行走、跑步、身体的移动等,只不过是各种基本运动习惯和规律的综合协调活动。每一种机能都可以在它所参与的特定运动中得到解释。但如果仅仅把人体机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且把它解释为人体抗拒抵抗的一种力量,那么,把与这种人体机能无关的风湿病确定为一种独立的存在现象,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许多对义务的含义进行过认真反思的人似乎也会犯同样的错误。我们每个人都担负大量的特定义务,每一种义务都需要进行单独的解释,遵守全部这些义务对人们来讲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或者严格地说,遵守全部这些义务也就是人们的一种习惯了。假若我们偶然违背或偏离了这些义务,我们就会遇到强烈的抵制。如果我们对这些抵制进行抗拒,就会产生一种紧张或冲突的状态。当我们把义务看得如此庄严和神圣时,我们就把这种庄严和神圣具体化了。
当哲学家们试图把义务归结为各种理性化因素时,他们心里也是这么认为的,即他们也同意把庄严和神圣具体化这一观点。在面临种种欲望、激情、或利益的诱惑时,为了有效抗拒各种抵制,使自己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我们必须让自己明了实施各种行为的正当理由。即使我们以另一种欲望来抵抗现有的非法欲望,这个由人的意愿所唤醒的另一种欲望,只有在某一种意念的召唤和驱使下才能产生。简而言之,拥有理智的个体往往通过理智作为媒介来对自己施加影响。但是,尽管我们都要通过理性的方式回归义务,这并不意味着义务本身具有理性法则的属性。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还会详细讨论。我们现在还不想讨论道德伦理的学说或理论。在这里,我们只想强调,人的内心倾向是一回事,不论这一内心倾向是自然赋予的还是后天习得的;而一个理性个体借以恢复自身力量、抗拒各种抵制的理性化方法则是另一回事。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各种复杂行为所掩盖的个体倾向有可能重新表现出来。一切都似乎毫无疑问地表明,我们通过这一方法已经成功地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内心倾向。事实上,我们只不过是清除或阻止了某些通往这些内心倾向的障碍。我敢说,这在具体实践中也同样是这么回事:不论我们用什么方式来解释某一事实,事实毕竟还是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已经成功了。但是为了取得成功,我们设想事情是按照前一种方式发生的,也许会更好。如果我们宣称实际情况就是这么回事,这将是对整个义务理论体系的极大破坏和违背。绝大多数哲学家所面临的情形难道不就是这样的吗?(www.daowen.com)
在这里,不要产生什么误解。即使我们把自己局限于某种道德的层面上——事实上我们也一直是这么做的——我们也会发现,人们对于义务的态度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在两种极端的态度或习惯之间的交叉地带画出了明确的分界线:一种情形是在自己几乎没有任何觉察的情况下,沿着社会所设定的道路自然而然地向前走;或者另一种相反的情形是犹豫不决、谨小慎微地考虑自己选择哪一条道路、沿着这一条道路要走多远;或者如果接二连三地尝试几条不同的道路,这些道路来回的路程是多少。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即使在我们的各种义务都被完整地规划好的情况下,在履行这些义务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差异。但在第一种情况下,这里所指的态度跟绝大多数人的态度是完全一致的。而且这种情况一般指的是比较落后的群体所出现的情形。最终,不论我们如何对某一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化的分析和论证,不论我们多么理性地设定准则、阐述原理和推导结果,我们也很断定,讨论中是否夹杂着欲望和激情、诱惑力是否过于强烈、我们是否面临跌倒的危险,如果我们突然间又恢复了意识,那是一股什么力量促使我们再次苏醒呢?
有一种力量是确定不疑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总体义务”。在这里,总体义务是对于人们所遵守和服从的各种习惯进行集中抽象和高度概括的结晶。这些习惯是由社会生活的无数特定要求决定的。总体义务这股力量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特殊和神奇之处。如果能说出来的话(不过它更倾向于行动),它会说:“因为你必须这样做,所以你必须这样做。”因此,理智和理性在判断原因、比较准则和回归第一原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就是,把更加符合逻辑法则的一致性引入到人的一系列行为活动中。这些行为活动本质上还要服从于社会所提出的要求,而这一社会要求正好是义务的真正根源。在面临诱惑的时候,我们绝不会仅仅为了符合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而牺牲我们原有的兴趣、激情和名利。因为在一个富有理性的个体中,理性分析实际上的确会作为一个调节尺度而介入到他的行为中,以确保各种义务条令和准则之间的一致性。而哲学已经被引向视理性为一种义务原则这一轨道上。我们也不妨这样认为:飞速运转的齿轮可以驱动整台机器的运行。
再者,社会的各种要求是相互交织的。即使个人的正当行为根本不是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或者可以这样说,即使最能按照传统习惯行事的人,也会通过遵守和服从逻辑上密切联系的种种规则,把理性法则引入他的个人行为当中。我坦率地承认,想用这样一种逻辑来主导和占有社会为时已晚。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在本质上是十分简单易行的。它首先从整体上抽象概括出某些原则,然后排除掉所有不符合这一原则的事物。这样就保证了原则上的一致性。而如果一切服从自然,相比较而言,就麻烦得多。一个群体的习俗越接近自然状态,这个群体所设置的规则中,难以理解和缺乏一致性的成分就越多。我们发现,在一些原始种群里,许多禁令和规则最多只能通过模糊的意念联想、迷信或无意识行为来理解。但这样的禁令和规则并不是一点作用也没有。因为每个人对于这些法则的遵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整个群体的团结一致。虽然这些法则难免有些荒谬,却不会影响这一作用的发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规则的作用仅仅是凭借某种反作用而不断累积起来的。这种反作用来自于我们每个人都服从这些规则这样一个事实。只有为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幸福而明确设计的禁令和规则,才能发挥其本质作用。无疑,这些禁令和规则是逐渐从所有其他禁令和规则中分离出来的,而且最终存在下来。因而各种社会要求之间是相互协调的,它们都服从于统一的原则。但这没关系的,逻辑理性实际上已渗透到当今所有的团体中。即使对自己的行为从不进行理性化分析的人,只要他遵守这些原则,他就能够理性地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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