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之重要性

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之重要性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切事物的特定秩序都会被打乱,但这被打乱的秩序必须给予恢复。社会义务也是如此。社会在它的每个成员面前,会提出种种要求。社会群体是无数自由个体的集合,这一群体为它的个体成员设置了种种义务,这些义务使群体得以维持。但我们周围发生的一切,促使我们相信,社会群体的这种规律性与自然界的规律性是可以相提并论的。对于上述观点,社会当然应该不遗余力地倡导。

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之重要性

偷吃禁果的记忆是我们每个人脑海中最早的记忆,这当然也是全人类记忆中最早的印记。如果不是因为我们头脑中有其他事情更需要倾心思考和关注,而把这一记忆覆盖和冲淡的话,我们本来是能够对它加以关注的。如果小时候父母能不加干涉地让我们自由自在地享受生活,那将会是多么美妙和难忘的童年时光啊!我们也许能品味到儿时各种不同的乐趣。但突然间,一堵无形的高墙横亘在我们面前。对于它,我们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它就是父母向我们发出的各种禁令。我们为什么要遵守这些禁令呢?我们几乎从来没有思考过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形成了听从父母和老师的话的习惯。同样,我们也非常清楚地知道,我们之所以听他们的话,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父母,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老师。所以,在我们的眼里,他们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于父母或老师本身,还不如说是来自于他们在与我们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在与我们的关系中,它们占据了某一种特殊地位,这是他们能对我们发号施令的力量源泉。如果他们到别处去发号施令,而不是冲着我们来,就不会有同样的分量和效果了。换句话说,我们的父母和老师似乎是根据某种授权或代理权而对我们发号施令的,只是我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但我们好像也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在我们的父母和老师身后,有一股摧枯拉朽却又难以名状的力量。是这股力量在通过我们的父母和老师对我们发号施令,给我们施加压力。后来,我们会认识到,这股无形的力量是由社会施加给我们的。当我们反思社会这股无形力量时,可以把它比喻为一种生命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内,成千上万组织细胞通过一种无形的连接方式结合在一起。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等级序列中,这些细胞各居其位,各司其能。

而且,为了整个有机体的最大利益,所有这些组织细胞都自然地服从某一组织原则。这一原则可能要求部分细胞随时做出牺牲,以自己的死亡为代价,来换取整个有机体的生机与发展。然而,这只能是一个比喻而已。因为,服从于无情的自然法则的有机体是一回事,而由成千上万个体自由意志组成的社会又全然是另一回事。但是,这些自由意志一旦被有序地组织起来,它们就会呈现出类似于有机体的面貌。而在这样一个多少包含一些人为成分的有机体中,习惯所扮演的角色就如同自然法则在自然界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样。从这一首要立场来看,社会生活对我们而言,多少有点像是由根深蒂固的习惯组成的系统。这一系统的存在与社会群体的需求相适应。组成这一系统的习惯,有些是发号施令式的,但绝大多数是服从式的。不论我们所服从的人是根据社会授权机构的意旨发号施令,还是根据社会本身的意旨发号施令,我们都能隐约感觉到有一种非人为的强制性力量弥漫其间。所有这些服从式的习惯会对我们的意志产生无形的压力。我们可能会设法摆脱这种压力,但是很快就会被吸引回来。像一只从垂直位置向两侧摆动的钟摆,不知不觉地又被拉回到原位。一切事物的特定秩序都会被打乱,但这被打乱的秩序必须给予恢复。总而言之,对于所有这些习惯,我们每个人都感到有一种不可推辞的义务。

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这种义务感是无比强烈的。在数学上,当一个数量级远远大于另一个数量级,以至于后者可以忽略不计时,数学家就会说这个数量级是属于另一个序列的。社会义务也是如此。与其他各类习惯相比,社会义务所形成的压力如此沉重,以至于压力程度的差异已经发展成为压力属性的差异。应当注意的是,所有这类习惯之间都有一种相互支持的力量。尽管我们无法探究其本质和来源,但我们可以认识到,它们是相互关联的,是与我们紧密相邻的环境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或者是与我们所处环境相邻的更大的环境对我们提出的要求。这种环境扩展到极致,就是整个社会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了。每一种习惯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一种社会需求相对应。所以,当所有这些习惯整合在一起时,就形成了牢不可破的社会整体。当这些习惯单独出现时,它们大多是些琐细的义务,但它们是总体义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一总体义务,由它的各个部分共同组成,反过来又把它不可分割的总体权威赋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因此,总体可以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提供援助。当我们对于如何处理和应付某个具体职责而感到不知所措时,按“各司其职”这一通常的判断行事,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大量的部分或单个职责加在一起,才构成了总体义务。

或许在现实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个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总体义务。一种义务从所有其他义务中获得的援助力量甚至可以比喻为生命体的呼吸。这一呼吸与发自有机体深处的每一单个细胞的呼吸构成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呼吸系统,而每一单个细胞都是有机体的一个组成元素。社会在它的每个成员面前,会提出种种要求。这些要求,不论大小,都是社会整体生命力的表现。我再重申一下,这只不过是个比喻而已。社会群体是无数自由个体的集合,这一群体为它的个体成员设置了种种义务,这些义务使群体得以维持。在维持存在的过程中,群体还引入了规则性。这种规则性与生命现象中的固定法则相类似。

但我们周围发生的一切,促使我们相信,社会群体的这种规律性与自然界的规律性是可以相提并论的。这里,我并非仅仅暗示,人类在颂扬或谴责某些行为时具有无可比拟的一致性。我还想说,即使在价值判断中所包含的道德律被违背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执意地设想这些道德律并没有被违背。正如当人们逍遥自在地在大街上行走时,谁也不会注意体内是否有疾病在隐隐发作一样;我们也无法测知,在人们衣冠楚楚的外表背后,会发生多么无耻下流、道德沦丧的行为。当我们对人类的本性进行判断时,如果仅仅局限于凭借观察周围人们的所作所为做出判断,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现人类本身的可恶之处。只有当我们深入研究和反思自己本身的弱点时,我们才会逐渐认识到人类是可悲的,甚至是令人蔑视的。我们所蔑视和讨厌的人性原来就隐藏在我们自己内心的深处。人类的邪恶本性被遮蔽得如此严密,关于这一邪恶本性的秘密被如此严加封锁,以至于每个人都受到它的蒙骗:不论我们宣称用多么严厉和苛刻的眼光来审视和评判他人,在我们的心底,总感觉他们比我们高尚得多。人类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这种乐观的假象基础之上的。(www.daowen.com)

对于上述观点,社会当然应该不遗余力地倡导。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所颁布实施的、用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各种法律,与自然界的运行法则极为相像。当然,有一点必须承认,在哲学家们的眼里,社会法律和自然法则有着天壤之别。在哲学家看来,用以描述和定义自然秩序的法则是一回事,而用以主导和控制社会秩序的法律又是另一回事。对于后者,我们有时是可以逃避的。遵守社会法律是我们的义务,但并非不可或缺。相反,前者却是无法逃避的。因为一旦有某一自然事实与之偏离和违背,我们再把它称为一条普遍法则,就是错误的。自然界中必定存在另一条真正的法则,这条件法则能够完整地规定我们所观察到的任何事物。即使相互违背或冲突的事实,也能统一到这条法则的框架之下。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对绝大多数人而言,要把两者区分开来,并非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在他们的眼里,任何法则,不论是自然法则、社会法律、还是道德准则,都是一道强制性命令。自然界的某种秩序也可以用法则的形式表达:所有的客观事物都应服从这些法则,才能保持与自然秩序的一致性。科学家本人有时也不得不相信,就像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一条法则,成为一切事物效仿和遵守的模型一样,法则能“统帅”事实,因而是领先于事实的。科学家对事物的归纳概括层次越高,就越倾向于把某些必然属性赋予法则。这一点与其自己是否愿意这样做无关。这些法则并没有镌刻在什么超验性法典的不朽条文之中,因而思考和想象客观事物的这些构造原理或法则,需要同我们头脑中固有的偏见做真正的斗争。现代科学法则显然是取自于另一个“西奈山的铭文”之中的。但是,当一条物理法则得到一定程度的归纳概括后,如果我们把它想象成为某种命令形式,随之而来的就是,适用于我们每个人的命令,似乎就与自然法则非常相像了。命令和法则这两种观念在我们的头脑中遭遇,两者相互交流、互为依存。法则借助命令获得强制性权威,命令则从法则那里获得了必然性。因此,违反社会秩序就具有反自然的性质;即便这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接连不断地发生,我们也会认为这是一种特例或反常现象。虽然对于社会而言,这是一种特例或反常,但对自然而言,这就是惊人之举。

如果在这种社会命令的背后,我们还认识到一种宗教命令,又会是什么情况呢?不论这两个术语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不论人们以什么方式来理解或解释宗教,对宗教而言,不论社会性是其固有本质还是偶然为之,有一点是确定不疑的,这就是宗教始终扮演重要的社会角色。宗教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它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但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宗教的首要作用是维持和强化社会的种种诉求。宗教也许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至少要发挥维持和强化社会诉求这一作用。社会所制定的处罚条款或许会伤及无辜却让有罪者逃脱,它提供的褒奖也少得可怜,但它视野宽广、易于满足。人世间有什么样的标准或尺度可以用来衡量社会奖惩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和分量呢?然而,正如柏拉图理念论为我们揭示的完美无瑕的客观实在一样,这样的实在,我们只能在拙劣的模仿中见到。因此,宗教把我们带入一座上帝之城。它的最显著标志,大概就是我们随处可见的制度、法律和习俗。从较低层次上来说,秩序还仅仅处于一种近似完美的状态,多少含有一些人为的成分;从较高层次上来说,就是一种完美极致和自我创造。因此,在我们眼里,宗教正好成功地填补了社会命令和自然法则这两个层次之间的间隙。这一间隙已经随着我们观察事物习惯性方式的变化而大大缩小。

我们因此被不断地带回到这样一个相同的比喻中。尽管这一比喻还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对于我们所要说明的问题而言,这一比喻还是十分恰当的。市民团体的成员就像有机体的细胞一样结合在一起。借助于人的智慧和想象力,“习惯”把一种一致性原则引入到市民团体中。在每个团体成员之间所建立起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中,这种一致性原则就好像有机体的连接细胞紧密结合一样,把全体成员凝聚在一起。

同样,所有的一切,又使得社会秩序看起来像人们所观察到的自然秩序的翻版。显而易见的是,当我们每个人只是想到自己时,我们认为自己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发挥自己的爱好专长,实现自己的抱负和梦想,而从来不考虑我们的同伴是怎样想的。但是我们的这些念头刚一在脑海中闪现,就会遭遇到一股由全部社会力量聚集而成的反对力量:这股巨大的力量最终会形成一种非常类似于自然现象的秩序,而不像个体动机那样,分别来自不同的方向。自然界中,有机体的组成细胞一旦获得瞬间的唤醒,当它们再次遭遇必然法则的捕杀时,就会奋不顾身地冲破种种障碍,去实现自我解放的抱负。构成群体各个组成部分的社会成员,也可以冲破或改变与有机体细胞遭遇相类似的必然法则。这些必然法则曾经是在他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但他仍然要毫不例外地按这些法则行事。对这样一种必然法则的意识,以及对人们可以逃避这一必然法则认识,正是人们所说的义务。因此,结合其通常含义判断,义务与必然法则的关系,和习惯与自然的关系其实是一回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