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制订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最速、有序、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3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救援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导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发生上述事故或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等级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5 政府的职责
(1)根据本辖区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及可能引起事故的后果,确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危险目标。
(2)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3)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4)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中,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临阵脱逃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惩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级政府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厅(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宣传、电信、城市供水、总工会、财政等部门。
2.1.2 指挥部的职责
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应急演练。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政府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常设机构,负责承接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接警中心,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5)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建立救护中心,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8)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0)气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2)经贸委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13)电信部门负责救援时通讯保障。(www.daowen.com)
(14)城市供水部门负责救援水源保障。
(15)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监督。
3 现场救援组织及职责
3.1 成立救援专业组
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消防支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消防支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卫生部门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该组由消防支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公安部门、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公安部门、公安交巡警支队组成,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6)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发改委、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组成,该组由发改委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环境监测及有环保部门确认的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该组由环保部门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4.1 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2 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场所和部位进行重大事故危险源的评估。预测重大事故发生后的状态、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及设备破坏和损失程度,以及由于物料的泄漏可能引起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周边地区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4.3 救援
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组织自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的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并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4.4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5 应急服务
对本企业产品必须提供应急服务,一旦产品在国内外任何
地方发生事故,通过提供的应急电话能及时与生产厂取得联系,获取紧急处理信息或得到其应急救援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向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 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6 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4)擅自动用救援物资、装备的,拒不执行指挥部的通知、指示、命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负有应急救援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救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导则由省安监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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