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张家港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而引起职业人群中毒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亦适用于非职业中毒事件(含化学品泄露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等的规定,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迅速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综合素质。
(6)定期演练,增强能力。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在演练中发现问题,检验预案,锤炼队伍,提高能力。加强对应急设施及物资的检查和储备。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市卫生局成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协助上级部门负责我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市内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应急科,负责日常工作。
2.2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职业中毒处置组),负责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 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2.4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检测分析和和卫生学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中毒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毒源”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等工作。
2.4.2 医疗救治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辖区内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本地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救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3.3 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2h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单位进行网络直报和电话报告,并在2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5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均应进行紧急报告。
3.4.1 电话报告
接到报告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4.2 网络直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除电话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外,需进行网络直报。
(1)初次报告: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h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h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h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的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3.4.3 书面报告
3.4.3.1 初步书面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h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进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2)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就诊地点、救治情况);
(3)企业情况(工艺流程、使用毒物名称、种类、数量、存在方式);
(4)事件发生时,发生地地理环境、气象情况,周围居民居住地等有关情况;
(5)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毒物、空气、水源等样品);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离区、防护区、人员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环境污染等状况);
(7)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3.4.3.2 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h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的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进行最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中毒事件概况、接报过程、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死亡的人数、临床表现等情况;
(2)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对象的确定与选择、调查的样本数、调查的内容、方法及数据处理等;
(3)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时中毒现场的各个生产活动状况;现场和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4)中毒事件的结论,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中毒人数及救治结果,毒物种类、名称等。
3.4.4 其他报告
3.4.4.1 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4.4.2 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公安部门。
3.4.4.3 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4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
4.1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Ⅰ级)。(www.daowen.com)
4.2 应急响应
4.2.1现场卫生学调查
4.2.1.1 调查目的
确定引起中毒事件的毒物;对中毒原因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向现场救援者提供救援建议;向公众、媒体、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2.1.2 调查准备
(1)信息资料收集。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迅速收集有关文献资料;
(2)检查现场调查包是否配备完好(快速检测仪器、采样装备、现场调查表、现场记录表、照相机、录音机等);
(3)个体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
(4)拟订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安排现场调查工作中的组织分工。
4.2.1.3 调查内容
(1)到达中毒现场后,应与处理中毒事件的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获得配合。若现场尚未得到控制,应根据获悉的资料和调查到的资料,立即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中毒患者人数统计、检伤以及急救处理、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调查。调查人员要在正确的个体防护下开展工作。若中毒事件已经得到控制,应先了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地点、中毒人数、救治情况),再进行现场勘查。
(2)现场勘查包括了解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资料,在现场对可疑毒物进行浓度检测并采集样品留实验室分析(现场空气或其他样品的毒物浓度即便已被稀释也应测定,有时也可事后模拟现场进行检测作为参考)。
(3)调查现场中毒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经过,中毒人员接触毒物时间、地点、方式,中毒人员姓名、性别、工种,中毒的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事件发生过程、抢救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采取患者的生物样品留待检测。
(4)现场调查时应注意:现场安全和自我保护;仔细观察倾听各方面意见,做好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
4.2.1.4 样品采集
必须首先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再进行样品采集,采集时应注意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防止污染,采集的样品量应当足够满足多次重复检测。采集样本包括环境样品、生物样本。
4.2.1.5 现场快速检测
为及时了解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原因,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提供依据,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对中毒现场的空气及可能造成中毒的水或物质进行必要的现场快速监测,不能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的项目,现场采样后,应及时送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对中毒现场已被破坏或已遭改变的,必要时须进行模拟测试。
4.2.1.6 现场个体防护
所有进入中毒现场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都应采取个体防护。根据有害物质的类别和空气中的浓度分别选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4.2.2 医疗救治
(1)迅速脱离现场:参与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密切观察24~72h。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给予相应的标志,以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抢救措施。
(2)防止毒物继续吸收:立即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针对毒物种类,采取有效的、相对应的措施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对不明原因毒物引起的中毒,要慎重处置。
(3)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4)应用特效解毒剂:在现场应抓紧时机,立即早期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
(5)医疗救治要点:尽快查清毒物种类,明确诊断,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病因不明时,应当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4.2.3 违法行为查处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1 终止条件
(1)事件源已经消除,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h以上。
5.2 终止程序
由中毒事件响应的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 事件评估
市卫生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6.1 初期评估
6.1.1 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6.1.2 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除了向市政府及其卫生局报告外,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6.2 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6.3 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4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现场指挥部要按上级有关指示,统一口径,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市卫生局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进行毒物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建立市卫生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卫生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能力。
7.2 应急物资储备
7.2.1 必备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设备(根据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
现场检测设备: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气体检测仪、毒物检测箱、傅立叶固液毒物检测仪、可移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
医疗救治设备: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血液透析灌流仪、心脏起搏监护器、胃镜、电子支气管镜、动态脑电分析系统、微量泵、输液泵、血浆置换仪、便携式呼吸机、神经/肌电图仪、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高压氧舱。
7.2.2 必备的特效解毒药品
必备的现场救治特效解毒药品有:①氰化物中毒 亚硝酸异戊酯、亚硝酸钠、亚甲蓝、4-二甲氨基苯酚、硫代硫酸钠;②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亚硝酸盐中毒等 亚甲蓝;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依地酸钙钠、青霉胺;④有机磷中毒 阿托品、碘解磷定、氯解磷定;⑤有机氟中毒 乙酰胺。
7.2.3 市卫生局应申请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保证必备的医疗卫生设备和特效解毒药品的储备与更新
7.3 建立、健全监测报告系统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加强职业病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敏感性。建立并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
7.4 技术培训和演练
有针对性地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识别、报告、调查与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战能力。
7.5 “毒源”信息资料库的建立与利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毒源”信息资料库,以指导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7.6 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
要加强与国内、国际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的有关组织开展良好的合作,获取国内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了解识别、控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最新进展。
8 附则
本预案由张家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
附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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